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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你好: 我公司(矿山企业)一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先后在地方医院、省级医院进行了治疗,经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医疗基本终结后,在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为“捌级无护理依赖”。但该职工现具体身体状况是:行走、躺卧不便,实际情况为已无法从事原工作岗位(钳工)。我公司鉴于其身体状况拟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因公司执行的是岗位薪酬体系,如变换岗位,意味着该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将有较大的变动,对此该职工表示拒不接受,并表示岗位可以根据身体状况调整,但薪酬应保持原标准不变,为此迟迟无法进行处理。查阅《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类似法规,对此也无明确答复,现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