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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民法上,人格和权利能力是两个表示权利主体资格的概念,学术界对这两个概念之间关系的认识存在分歧,存在一致说和不一致说。导致分歧的根源在于对我国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产生巨大影响的《德国民法典》和《苏俄民法典》的权利能力含义不同。《德国民法典》的权利能力只有单一含义,即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而《苏俄民法典》的权利能力有双重含叉,即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及享有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