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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经历了探索、创建和实践三大阶段,取得了显著成效。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即将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标志,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正如清华大学于安教授所言,“我国的政府采购目前已经到了终结一个时代、开启另一个时代的阶段。”笔者认为,在新形势下,作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重要组成主体的集采机构,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9]35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提出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紧密围绕“六个一”的功能定位目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身职能建设。
一、围绕第一执行操作平台目标加强业务建设
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众多主体和参与方。但无论从《政府采购法》对各主体的职能定位来看,还是从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十多年的实践来看,集采机构无疑是政府采购第一执行操作主体。根据财政部统计数据,2008、2009年集中采购规模分别达到政府采购总规模的85%和87%。其中集采机构的采购规模分别达到政府采购总规模的67%和69%。2010年5月,财政部谢旭入部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以集中采购为主要实施形式的采购格局和公开透明的采购运行机制已逐步形成。”财政部国库司领导在某会议上表示,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和主渠道作用日益凸显。这些都充分说明,集采机构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主力军、主阵地、主渠道。在新的形势下,作为法定的集采机构,必须根据这一职能要求,加强自身业务建设,按照《政府采购法》、特别是国办发[2009]35号文件要求,在依法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流程、推进采购文件标准化、加强采购环节控制,落实政策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电子化采购和推进团队职业化、专业化等方面加强建设,以实现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操作的权威性、采购手段的先进性、采购方式的代表性、采购范围的涵盖性、采购总量的绝对性,真正成为政府采购第一执行操作平台。
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二) 冯伟华
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首先,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保障不力。目前出台的一些政策制度,难免存在遗漏,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继续回避了《政府采购法》中的一些焦点问题,其中一些条文的表述笼统、模糊,甚至前后矛盾,亟须修改、完善和补充。
其次,政府采购组织体系建设不完善。一是机构设置不合理。在各地进行的机构改革实际中,集中采购机构隶属关系、法律地位、性质规定不明,广受期待的《征求意见稿》仍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导致集中采购机构的责、权、利不统一。二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根据相应的规章制度,采购工作受到财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关规定流于形式,没有得到全面的贯彻和落实,公共支出项目还未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另外,监督机制只限于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参与的内部监督监管,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三是缺乏政府采购领域内的专业人才。各地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也良莠不齐,专家队伍的数量不足,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认证、签约官制度、专家管理考核制度不够完善。
最后,政府采购运行体系操作不规范。只有规范统一政府采购流程制度,才能保证政府采购行为有章可循。一是由于目前各级政府采购机构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各自理解相继制定了实施细则,导致政府采购行为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流程环节不规范统一。二是机构内部管理流程制度不健全,岗位职责分工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增加了采购风险。三是相关政府采购制度不健全,信息制度落后,验收和监管机制不顺畅,电子采购、异地评审制度、诚信约束机制不完善,制约着政府采购的运行、创新和发展。
一、围绕第一执行操作平台目标加强业务建设
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众多主体和参与方。但无论从《政府采购法》对各主体的职能定位来看,还是从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十多年的实践来看,集采机构无疑是政府采购第一执行操作主体。根据财政部统计数据,2008、2009年集中采购规模分别达到政府采购总规模的85%和87%。其中集采机构的采购规模分别达到政府采购总规模的67%和69%。2010年5月,财政部谢旭入部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以集中采购为主要实施形式的采购格局和公开透明的采购运行机制已逐步形成。”财政部国库司领导在某会议上表示,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和主渠道作用日益凸显。这些都充分说明,集采机构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主力军、主阵地、主渠道。在新的形势下,作为法定的集采机构,必须根据这一职能要求,加强自身业务建设,按照《政府采购法》、特别是国办发[2009]35号文件要求,在依法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流程、推进采购文件标准化、加强采购环节控制,落实政策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电子化采购和推进团队职业化、专业化等方面加强建设,以实现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操作的权威性、采购手段的先进性、采购方式的代表性、采购范围的涵盖性、采购总量的绝对性,真正成为政府采购第一执行操作平台。
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二) 冯伟华
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首先,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保障不力。目前出台的一些政策制度,难免存在遗漏,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继续回避了《政府采购法》中的一些焦点问题,其中一些条文的表述笼统、模糊,甚至前后矛盾,亟须修改、完善和补充。
其次,政府采购组织体系建设不完善。一是机构设置不合理。在各地进行的机构改革实际中,集中采购机构隶属关系、法律地位、性质规定不明,广受期待的《征求意见稿》仍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导致集中采购机构的责、权、利不统一。二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根据相应的规章制度,采购工作受到财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关规定流于形式,没有得到全面的贯彻和落实,公共支出项目还未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另外,监督机制只限于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参与的内部监督监管,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三是缺乏政府采购领域内的专业人才。各地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也良莠不齐,专家队伍的数量不足,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认证、签约官制度、专家管理考核制度不够完善。
最后,政府采购运行体系操作不规范。只有规范统一政府采购流程制度,才能保证政府采购行为有章可循。一是由于目前各级政府采购机构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各自理解相继制定了实施细则,导致政府采购行为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流程环节不规范统一。二是机构内部管理流程制度不健全,岗位职责分工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增加了采购风险。三是相关政府采购制度不健全,信息制度落后,验收和监管机制不顺畅,电子采购、异地评审制度、诚信约束机制不完善,制约着政府采购的运行、创新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