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 建设项且实施招投标控制造价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高效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后,招授标活动在实际操作中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单位要充分利用招投标这一有效竞争手殴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因此,招标文件编制的规范、严谨就显得尤其重要。
实行公平合理的招投标,是通过竞争后,使承担的工程造价更加合理,并合理的安排项目计划,进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通过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比较合理,也可以说招投标也是基本建设范畴的一种新的经济承包制。所以在招投标过程中,要有明确的透明度,使招投标单位思想明确,对招投标工作放心,而对一些不利的招投标因素实行限制,真正的体现了在经济市场实行公平竞争,把真正有技术力量和工程项目建设中有雄厚的技术力量,质量意识比较强的、素质比较好施工单位,并且有相当的工程建设经验的单位招标进来,使建设项目招投标有一个良好的基础,也会使各投标单位心服口服。另外,工程实行招投标后,中标单位在施工前签订施工合同,从而工程造价也就基本确定了。
2 标底造价的控制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一定标准、规模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投标,合同造价一般按中标价包死,到竣工结算时,实际上仅是对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造价审核。因而在招投标阶段对标底造价的控制显得十分重要。为加强对这一阶段的造价控制,需着重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应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编制管理,由专职造价工程师参与审定其中涉及工程造价方面的条款。通过细化委托编标合同内容,来进一步明确社会中介机构的编标责任和义务,促使其规范谨慎执业,具体可采用“质量与中介机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的办法,如“在审标时或其他途径发现的每的质量差错率扣的委托编标费”等形式来实现。
(2)招投标结束后,在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加强对合同的签订管理,由专职造价工程师参与审定造价条款合同条款的一词、一字及一标点符号之差,极可能引起造价的大幅上升。
(3)在蝗工结算时,可选几个项目,对原项目审定标底造价进行全面计算,详细复审,编标单位应对所编标底质量负全责,审标单位应对经审查后计增或计减的造价负金责,并对原标底因编标单位原因引起的累计错误超出规定误差范围的情况负一定连带责任。
(4)推行建设项目前期招投标对于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及降低工程造价具有重要意义。印人这一阶段工程造价的管理的重点工作内容是标底的审查与合同价款的签字。一个工程的标底对该工程的造价影响至关重要,因此要加强对标底的审查管理工作,未经审查的标底一律无效。根据标底编制方法的不同,应重点审查的内容是标底计价内容、预算内容、预算外费用、工程量清单、单价组成分析、设备市场供应价格、措施费、现场因素费用等。
3 招标后期工程造价的控制
中标单位确定之后,建设单位就要与中标的投标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签订合同。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有三种形式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对于设备、材料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来讲合同价款就是评标后的中标价格。固定合同价是指承包整个工程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再因物价上涨而变化。
因此,固定合同总价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也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价总包括的范围。对承包商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适用于工期较短的工程,合同价款一般要高一些。可调合同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它使建设单位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商则承担其它风险,一般适用于工期较长的工程。成本加酬金的合同价是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出成本价,再按工程成本加上一定的酬金构成工程总价。酬金的确定有多种方法,依双方协商而定,这种方法承发包双方都不会承担太大的风险,因而在多数工程中常被采用。
4 标过程中控制工程造价的具体措施
4.1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把定价权交还给企业和市场,取消定额的法定作用,在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增加“询标”环节,让投标人对报价的合理性、低价的依据、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及落实安全措施等进行详细说明。通过询标,不但可以及时发现错、漏、重等报价,保证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将不合理报价、低于成本报价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又可改变过去“只看投标总价,不看价格构成”的现象,排除了“投标价格严重失真也能中标”的可能性。
4.2 实行量价分离,强化中标价的合理性
量价分离指招标人只对工程内容及其计算的工程量负责,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仅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自行确定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利润、管理费,只承担价的风险。由于成本是价格的最低界限,投标人减少了投标报价的偶然性技术误差,就有足够的余地选择合理标价的下浮幅度,掌握一个合理的临界点,既使报价最低,又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另外,由于制定了合理的衡量投标报价的基础标准,并把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规范了投标人计价行为,又在技术上避免了招标中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
合理低价中标是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选择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低但又不低于成本的报价,力求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在评标过程中,增加询标环节,通过综合单价、工料机价格分析,对投标报价进行全面的经济评价,以确保中标价是合理低价。
4.3 加大招标的透明度,提高评标的科学性
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着许多弊端,有些工程招标人也发布了公告,开展了登记、审查、开标、评标等一系列程序,表面上按照程序操作,实际上却存在着出卖标底,互相串标,互相陪标等现象。有的承包商为了中标,打通业主、评委,打人情分、受贿分或者干脆编造假投标文件,提供假证件、假资料甚至有的工程开标前就已暗定了承包商。要体现招标投标的公平合理,评标定标是最关键的环节,必须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评标办法,一些业主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大,规范性不强评标中定性因素多。定量因素少,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工程量清单的公开,提高了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为承包商竞争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起点。由于淡化了标底的作用,把它仅作为评标的参考条体,设与不设均可,不再成为中标的直接依据,消除了编制标底给招标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彻底避免了标底的跑、漏、靠现象,使招标工程真正做到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承包商“报价权”的回归和“合理低价中标”的评定标原则,杜绝了建设市场可能的权钱交易,堵住了建设市场恶性竞争的漏洞,净化了建筑市场环境,确保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了我国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4.4 实行最低价中标法
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理论上最优,实际中可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法,值得在我国全面推广应用。它的应用必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实际上,我国目前距离最低价中标法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很远。为此,中国政府应采取两管齐下的办法,一是搞好试点工作,在市场经济非常发达的沿海地区先行试验,积累经验和等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推广二是加快建筑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建立工程担保体系,实行工程造价市场化,强制实行设计保险和设计赔偿制度等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只有在这些政策和市场条件完全具备之后,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才能水到渠成,并能真正发挥其全部作用。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成熟,最低价中标法将在建筑工程招标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高效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后,招授标活动在实际操作中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单位要充分利用招投标这一有效竞争手殴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因此,招标文件编制的规范、严谨就显得尤其重要。
实行公平合理的招投标,是通过竞争后,使承担的工程造价更加合理,并合理的安排项目计划,进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通过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比较合理,也可以说招投标也是基本建设范畴的一种新的经济承包制。所以在招投标过程中,要有明确的透明度,使招投标单位思想明确,对招投标工作放心,而对一些不利的招投标因素实行限制,真正的体现了在经济市场实行公平竞争,把真正有技术力量和工程项目建设中有雄厚的技术力量,质量意识比较强的、素质比较好施工单位,并且有相当的工程建设经验的单位招标进来,使建设项目招投标有一个良好的基础,也会使各投标单位心服口服。另外,工程实行招投标后,中标单位在施工前签订施工合同,从而工程造价也就基本确定了。
2 标底造价的控制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一定标准、规模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投标,合同造价一般按中标价包死,到竣工结算时,实际上仅是对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造价审核。因而在招投标阶段对标底造价的控制显得十分重要。为加强对这一阶段的造价控制,需着重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应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编制管理,由专职造价工程师参与审定其中涉及工程造价方面的条款。通过细化委托编标合同内容,来进一步明确社会中介机构的编标责任和义务,促使其规范谨慎执业,具体可采用“质量与中介机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的办法,如“在审标时或其他途径发现的每的质量差错率扣的委托编标费”等形式来实现。
(2)招投标结束后,在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加强对合同的签订管理,由专职造价工程师参与审定造价条款合同条款的一词、一字及一标点符号之差,极可能引起造价的大幅上升。
(3)在蝗工结算时,可选几个项目,对原项目审定标底造价进行全面计算,详细复审,编标单位应对所编标底质量负全责,审标单位应对经审查后计增或计减的造价负金责,并对原标底因编标单位原因引起的累计错误超出规定误差范围的情况负一定连带责任。
(4)推行建设项目前期招投标对于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及降低工程造价具有重要意义。印人这一阶段工程造价的管理的重点工作内容是标底的审查与合同价款的签字。一个工程的标底对该工程的造价影响至关重要,因此要加强对标底的审查管理工作,未经审查的标底一律无效。根据标底编制方法的不同,应重点审查的内容是标底计价内容、预算内容、预算外费用、工程量清单、单价组成分析、设备市场供应价格、措施费、现场因素费用等。
3 招标后期工程造价的控制
中标单位确定之后,建设单位就要与中标的投标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签订合同。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有三种形式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对于设备、材料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来讲合同价款就是评标后的中标价格。固定合同价是指承包整个工程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再因物价上涨而变化。
因此,固定合同总价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也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价总包括的范围。对承包商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适用于工期较短的工程,合同价款一般要高一些。可调合同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它使建设单位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商则承担其它风险,一般适用于工期较长的工程。成本加酬金的合同价是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出成本价,再按工程成本加上一定的酬金构成工程总价。酬金的确定有多种方法,依双方协商而定,这种方法承发包双方都不会承担太大的风险,因而在多数工程中常被采用。
4 标过程中控制工程造价的具体措施
4.1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把定价权交还给企业和市场,取消定额的法定作用,在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增加“询标”环节,让投标人对报价的合理性、低价的依据、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及落实安全措施等进行详细说明。通过询标,不但可以及时发现错、漏、重等报价,保证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将不合理报价、低于成本报价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又可改变过去“只看投标总价,不看价格构成”的现象,排除了“投标价格严重失真也能中标”的可能性。
4.2 实行量价分离,强化中标价的合理性
量价分离指招标人只对工程内容及其计算的工程量负责,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仅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自行确定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利润、管理费,只承担价的风险。由于成本是价格的最低界限,投标人减少了投标报价的偶然性技术误差,就有足够的余地选择合理标价的下浮幅度,掌握一个合理的临界点,既使报价最低,又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另外,由于制定了合理的衡量投标报价的基础标准,并把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规范了投标人计价行为,又在技术上避免了招标中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
合理低价中标是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选择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低但又不低于成本的报价,力求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在评标过程中,增加询标环节,通过综合单价、工料机价格分析,对投标报价进行全面的经济评价,以确保中标价是合理低价。
4.3 加大招标的透明度,提高评标的科学性
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着许多弊端,有些工程招标人也发布了公告,开展了登记、审查、开标、评标等一系列程序,表面上按照程序操作,实际上却存在着出卖标底,互相串标,互相陪标等现象。有的承包商为了中标,打通业主、评委,打人情分、受贿分或者干脆编造假投标文件,提供假证件、假资料甚至有的工程开标前就已暗定了承包商。要体现招标投标的公平合理,评标定标是最关键的环节,必须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评标办法,一些业主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大,规范性不强评标中定性因素多。定量因素少,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工程量清单的公开,提高了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为承包商竞争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起点。由于淡化了标底的作用,把它仅作为评标的参考条体,设与不设均可,不再成为中标的直接依据,消除了编制标底给招标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彻底避免了标底的跑、漏、靠现象,使招标工程真正做到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承包商“报价权”的回归和“合理低价中标”的评定标原则,杜绝了建设市场可能的权钱交易,堵住了建设市场恶性竞争的漏洞,净化了建筑市场环境,确保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了我国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4.4 实行最低价中标法
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理论上最优,实际中可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法,值得在我国全面推广应用。它的应用必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实际上,我国目前距离最低价中标法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很远。为此,中国政府应采取两管齐下的办法,一是搞好试点工作,在市场经济非常发达的沿海地区先行试验,积累经验和等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推广二是加快建筑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建立工程担保体系,实行工程造价市场化,强制实行设计保险和设计赔偿制度等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只有在这些政策和市场条件完全具备之后,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才能水到渠成,并能真正发挥其全部作用。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成熟,最低价中标法将在建筑工程招标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