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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本质是存在于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契约,而订立税收契约的双方主体必定是平等(对等)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必定也是对等的.“国家分配论”强调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其应有权利,而“社会契约论”则将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看成对立统一的整体,认同国家或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由此可见,税法本质上是保护纳税人权利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