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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津党厅[2006]12号)精神,为加快培养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经天津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评审委员会评审和社会公示,并经市人才工作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