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社会经历一场深刻的转型。在转型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民间团体、公益性组织,这些组织普遍带有公民自治色彩,这表明一个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新的公民社会正在产生。成熟的、符合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而建构公民社会的关键在于改造权力至上、自上而下、高低有别、“金字塔式”的传统社会层级结构,建立市场、政府和公民社会“三维制衡”的新型社会结构。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共领域;社会层级结构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07)04-0051-06
公民社会是一个源自西方的话语理念,是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中国学界对于公民社会理念的关注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初开始系统、严肃的理论反思。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国际上看,在苏联东欧剧变的历史进程中,世界范围内的公民社会理论研究重新兴起,公民社会理论从一种纯粹的西方观念转变为全球性话语;另一方面,这一进程与中国的现实社会状况相契合,而不是学者们抽象思辨所催生的。时代的变迁、社会结构的转型给当今中国的发展提出了这样现实的问题:中国是否必然存在公民社会?如何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
一、公民社会理念的由来与意蕴
中国是否存在公民社会?这是讨论和研究的基点与最终关怀。如果公民社会在中国并不存在,或者说根本没有存在的基础,所有的关注和研究都将是空中楼阁。中国是否存在公民社会,这是由公民社会的内在属性与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内在诉求决定的。
公民社会由英文词civil society而来。在汉语中共有四种译法:文明社会、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文明社会”特指与自然状态相对应而不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实体社会,反映的是civil society的古典意义;“民间社会”是一个中性的称谓,最初多为历史学家在研究中国近代的民间组织时加以使用,具有边缘化的色彩;“市民社会”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文译名,使用最为流行,但这一术语在传统语境中带有贬义,许多人事实上把它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而且常把“市民”误解为“城市居民”;“公民社会”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强调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目前大多数大陆学者都交替使用“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两种用法,而且大都从政治学层面抑或政治权利的层面来使用,本文也是如此。
在西方思想史上,公民社会的内涵共有两次大的转变。第一次发生在近代,第二次发生在现代。
公民社会最早的含义是相对于“野蛮社会”而言的,主要指在古希腊城邦制国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文明社会”。在这个意义上,公民社会就是指包括政治国家、经济系统以及私人生活领域在内的整个社会系统。近代以亚当·斯密的理论为代表,认为由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活动会自然而然地增进全社会的利益,这种公民社会具有自我调节、自我管理的能力。黑格尔从相对于家庭和国家的角度定义公民社会,将公民社会研究的重心转向经济活动领域——“需要的体系”,从商品经济社会的社会关系本身出发来揭示现代社会的本质,同时把公民社会置于政治社会(国家)的驾驭之下。马克思在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同时,继续在这一意义上沿用了公民社会的概念,并且把它作为剖析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一个理论工具:“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这里,马克思不仅肯定了以市场经济为特色的现代商业文明,而且认为在这一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公民社会是建立现代政治制度的前提。
现代政治学理论则是相对于政治国家来使用公民社会的。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解释,市民社会是“表示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西方思想界强调公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分离的又一个领域,同时它也区别于以企业和经济组织构成的经济系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
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对于公民社会一致公认的权威定义。学界对于公民社会的内涵认定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描述性的或者说是实体性的;另一类是规范性的或者说是解释性的。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是在综合的意义上使用的。正如邓正来先生指出的:“市民社会在中国既是一种实体的建构,同时又是一种研究范式或解释模式的主张。”在界定公民社会的内涵时,一方面需要避免简单套用西方模式,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存在样式与阶段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公民社会这一概念本身具有多重意蕴,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在大体厘清公民社会概念和理论发展的基础上,能够总结出符合中国现实和诉求的理论内涵。
理解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可以大致把握公民社会的实质:第一,不管是建立在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基础上,还是建立在国家—经济—公民社会的三分法基础上,公民社会都是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会自主领域,相对独立性是公民社会存在的先决条件,没有这种相对独立性,就没有公民社会;第二,公民社会的构成要素主要是各种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志愿性团体、社会运动等,也就是说,公民社会的主要载体是大量的民间组织,甚至有学者认为公民社会就是指民间组织;第三,公民社会组织内部都有一定的制度和结构,组织内的成员不是依据法律要求而组成的,同时依据协商民主原则来处理各自的事务;第四,这些组织都不向他们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提供利润;第五,公民社会有其自身的一整套价值理念,如尊崇民主和法制的原则,个体性、包容性、多元性、公开性、参与性等。
根据公民社会理论的发展沿革及其同第三部门理论的融合趋势,特别是从现代社会结构变迁的实践看,我们可以这样表述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介于政治国家领域和经济领域之间的非赢利性、公益性的公民自治组织,作为新生的社会系统,它呈现为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协商民主为中轴,各种利益并存、各方独立性与个性共生的多元化差异领域,并与政治国家领域、经济领域共同构成新的社会结构整体。
二、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基本特点
中国正在经历一种社会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开始出现一些现代民间公益性组织。他们带有公民自治色彩,这表明一个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新的生活领域的萌芽正在产生,这个新的变化的社会系统可以称之为公民社会。因为这些组织符合公民社会的最基本特征,核心内容是共通的,如相对独立性、多元、自治、非盈利性、民间性等。只是在表现形式上与西方公民社会有所不同,甚至有很大的区别,这与中西方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各异有关。公民社会雏形在中国的出现,并不是因为我们用纯西方的话语概念来抽象地谈论中国问题,而是在中国的现实土壤上出现了公民社会的雏形,迫使我们去关注这一问题,否则西方的概念根本不存在传入中国的可能。当然,这也与 20世纪80年代公民社会理论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复兴并日渐成为主流知识话语体系有很大关联。
新一轮公民社会讨论的兴起与当代西方所发生的深刻社会变化有密切的关系。首先是二战后西方民主政治出现畸形变化,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日益向行政部门集中,动摇了分权和自治的传统观念;行政官僚的信息垄断侵害了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和参政权,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就是一例;大的利益集团政治影响力扩张,普通民众由于缺乏组织手段而被排斥在政治决策过程之外。其次是凯恩斯主义失灵,通过国家干预来刺激有效需求的努力遭遇严重挫折,西方经济出现滞胀。最后是社会福利政策因财政危机难以为继,国家对公民“从摇篮到坟墓”大包大揽的许诺成了美妙童话。面对严峻的事实,一些思想家对单纯依靠国家来解决经济与社会问题提出疑问,对国家行政权力扩张将会带来的政治后果开始警觉;同时他们也意识到,自由主义思想传统中将个人自由权利绝对化会导致公共领域缺失的弊病。批判社会现实的需要和理论思考的逻辑,都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在一个文明社会中,社会自主力量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如何看待它同国家、同个人的关系,这就是西方重提公民社会理论的实质。
中国理论界的研究不可能不受到西方学术思潮的冲击,然而之所以断定中国存在公民社会的雏形,这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首先,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曾在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高度一体化的社会模式,其中不仅公益性的政治目标要通过强制机制达到,包括社会成员私益在内的经济目标即企业活动也要通过强制性指令达到。这种经济体制所要求的是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而今天,市场经济的发展正在产生多元化的利益群体和利益格局,不同的利益主体以平等的身份进入市场,通过竞争来实现自己的特殊利益追求。建立在这种利益结构基础上的利益机制必须能平等地保护不同群体的合法权益,必须体现“契约精神”。可以这样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人们越来越认同这种利益结构的合理性、公正性,对自己的切身利益得失也越来越关注,社会的自治性活动机制也就随之越加活跃。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着前所未有的深层次社会结构变革的可能性。
其次,人们之间的交往方式、工作方式、利益分配、价值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制的建立,许多人在不同的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这也使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这种变化还会继续下去。各个阶层之间人们的独立性增强,在追求个人价值实现的同时更多关注民生问题、公共问题、社会问题。这种多元的交往方式和活动方式,能够使人们彼此以比较宽容的心态来看待各种价值观差异,多元、宽容的社会氛围在逐渐形成。
再次,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过渡。社会的法治化是与社会的现代化相伴而生的。改革开放以前,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法律并不是独立的社会控制要素,而是附属于行政的一种辅助手段。这种倾向反映在国家、政府对社会的控制上,就表现为重行政、轻法治。由于国家与社会没有得到应有的区分,社会自主力量的地位也就没有得到应有的确立,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及的范围和所起的作用都是极其有限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法制,党的十五大作出了“依法治国”的决策,这是一次伟大的理性选择。从现代法治观点看,法律不仅是解决社会矛盾、人际纠纷的手段,而且是一种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形式,是用以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法律必须具有自主性、权威性,法律的功能必须普遍化,这在理论上已经是不争的共识。“法治化的深入推进,必将引发社会结构的更新,因其会使不同社会领域的区分渐趋明朗,个人、社会、国家必须在法律的基础上明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在法律的基础上求得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这就为社会结构的分化和公民社会的产生创造了形式上的条件。”
最后,网络等传播媒质的发展,为公民参与公共生活、政治生活,发表个人主张、利益诉求提供了更多的可能的渠道。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之间的交往距离发生根本的变化,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也许能够迅速产生“蝴蝶效应”。在网络社会中,人们的需要和个性有可能得到更充分的尊重与满足。自主自愿形成的网络社会,以其独特的生产方式、管理方式和生活方式,有可能建立起一个各国家、各地区(民族、种族)的具有不同信仰、习俗和个性的人们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并互相促进的多元道德并存的社会。各种文明在网络上的激流碰撞,各种道德在网络上的互相融合。这些条件,虽然还不能导致出现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但至少可以导致公民社会雏形的出现。
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是产生公民社会的主因,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出现了层出不穷、令人目眩的新事物、新领域,用旧的、已有的理论分析框架一时难以找到某种恰当的表达方式,国内理论界普遍地感受到某种困惑。这时,波及到中国的公民社会理论,以其强烈的现实感和新鲜感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共鸣。这是公民社会概念应用于中国现实的外因。
中国公民社会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些不同于西方公民社会的特点。一是中国公民社会的产生不是改革推动者一开始就设定的预期目标,而是中国当前改革进程中的一种副产品。因此,中国公民社会是否应该存在和发展,以及会向什么方向发展,这是一个需要做出选择的问题。这一点与西方国家是截然不同的。二是政府因素在公民社会组织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就大多数情况而言,传统的组织资源如党团工会妇联等在民间组织中起了重要作用。它需要政府的扶持和推动,需要来自国家的政策指导。三是与国家的关系是合作的。到目前为止,大致上是良性互动的关系。而西方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比较疏离,具有较大独立性。
公民社会之于现时中国,最大的意义在于开辟了一个新的社会系统,平衡了社会的协调机制、动力机制和发展机制。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群体事件时有发生,面对庞杂的社会问题,政府不能面面俱到地给予全部妥善解决,公民社会在解决这些问题上有着政府机构所没有的优点,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而,从社会结构看,我们现在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民社会;一个良好发展的公民社会,将是一个和谐社会。从世界社会政治发展以及中国社会结构嬗变的趋势看,构建一个成熟的中国公民社会势在必行。
三、构建公民社会的关键在于重塑社会层级结构
西方公民社会的形成,从一开始就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它的推动力来自私人资本,而非来自政府,而且是在与政府的互动中发展起来的,因此与国家的关系比较疏离,具有较大的独立性。而在今天的中国,如果公民社会是我们的一种选择,它的形成就只能是一个自觉的过程。也就是说,其推动 力将主要来自于国家,政府行为必须在这一过程中承担起主导的作用,政府需要转换自身的角色,从高度集权走向合理放权、分权。此外,还有一个难度更大的问题:即各级政府官员的思想素质和观念更新问题。权力的背后是利益,放权与合理分权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政治系统中原有权力结构的平衡,从而导致利益冲突。这种状况就决定了中国公民社会形成的障碍,就某种意义上说来自于权力至上的、自上而下的、高低有差的、金字塔式的传统社会层级结构及其权力运作体制。在这里,社会层级结构决定权力运作体制,权力运作体制又决定思想理论观念。只有改造社会层级结构,才能够有效地改革权力运作体制,进而改变人们的思想理论观念。
在中国农业社会,每个个体的人的力量是相当有限与脆弱的,其生存就必须依附于一个共同体,也必须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给共同体。这种共同体需要通过运用公共权力并集中各种资源进行管理,需要个体服从统一管制。这种强调集权、集中与统一、服从以及权力管制必须通过一种社会结构及其权力运作体制来体现,这就逐渐形成了权力至上的、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的社会层级结构。
传统社会层级结构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整个社会不同程度上采取的主要是以权力为核心的自上而下的、逐级管制的权力运作体制。一切资源相对容易向上聚集,一切指令相对容易向下贯彻,自上而下传达上层指令相对通畅,自下而上反映底层意见会相对遇到某种阻力。第二,在各个领域都不同程度上并以不同的方式存在着层级。中国社会与现代西方社会都存在着层级,但存在的结构、方式不同。西方社会在市场经济领域无层级结构,奉行的是平等竞争;在公民社会领域也无层级结构,实行的是协商民主与民众参与;而在政府权力运作领域存在着层级。这种层级不完全意味着权力至上、等级身份、绝对管制、人格依附和缺乏制衡。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政府之外无市场、无公民社会;传统政府权力属于金字塔式的权力层级结构;这种层级尤其在权力高度集中的状况下,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权力至上、等级身份、管制约束,意味着对某种权力制衡不力。第三,在权力高度集中的状况下,这种传统的社会层级结构在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上具有以下特征:个人权利服从权力;身份挤压能力;权力高于规则;重服从轻自主、重管制轻服务;一元主导排斥多样个性。
虽然我们不断改造这种社会层级结构,但许多理念与政策不同程度上依然是通过这种社会层级结构运作的。各个领域不同程度上存在的社会层级结构具有消极影响,一些先进的理念如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一旦通过这种社会结构来运作,会在不同程度上遇到阻力。
同样,公民社会不成熟,发展遇到障碍,也与这种传统的社会层级结构有关,与政府运作体制中的“官本位”及其对个人与社会民间组织的过于控制有关。这种社会层级结构与权力控制使得民众依附性人格有余而主体性人格不足,使民众过于依附和服从于政府而缺少平等独立的人格、创造个性与参与精神,也往往使个人的基本需求、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重塑传统社会层级结构就成为分析解决中国公民社会发展问题的一把钥匙、一种理论框架。所谓重塑社会层级结构,就是把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的社会层级结构,转变为由市场、政府和公民社会三者构成的“三维制衡”的社会结构;把注重上下纵向权力控制但对权力缺乏制衡的“集权型”社会结构,转变成注重市场、政府和公民社会三种力量横向沟通且相互制约的“分权型”社会结构;把政府权力至上一种力量分化为市场、政府和公民社会三种相辅相成的力量。这种三维制衡的社会结构是当代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
这种三维制衡的社会结构可以用如下图表表示:

现代企业是现代经济制度的代表,要通过自愿机制达到私益的目的;现代政府是现代政治制度的代表,要通过强制机制达到社会公益的目的;介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非经济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即公民社会,要达到的目的既包括公益又包括私益,因此既不能完全受国家控制,也不能完全受市场控制,而只能通过沟通机制,即通过对话、协商、妥协与平衡来调节相关各方的关系,最终达到不同利益之间的协调。中国的现代企业正处在形成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转换也还没有完成,典型的公民社会并未出现,特别是它与政府的关系还未彻底分化。总之,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过程还没有完结,图中所列的三个领域都还未真正形成。
在上述情况下,重塑社会层级结构对于社会三大领域的分化重组,对于企业、政府、公民社会在各自的限度内活动,对于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作为“无形之手”的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力量。市场经济决定了整个社会必须保障平等的契约关系,坚决抛弃社会的特权关系和依附关系,在竞争的多元主体的基础上形成平等社会。就是说,只有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与价值规律,才能消除妨碍公民社会生长的世俗基础、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文化心理结构。市场主体是具有平等自主自由交易的独立单元,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自主参与、平等竞争的经济活动必然塑造出人们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契约精神,反对等级观念、依附随从以及不负责任。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是国家、社会二元分化的催化剂以及公民社会产生的基础。
二是作为“有形之手”的政府的公共权力力量。政府的职能首先表现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保证经济平稳、健康、快速发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维护社会稳定。政府行政管理要依法行使。然而,实际运行中,常常存在政府权力过大,干涉经济领域和公民社会,背离公共利益,权力寻租,政府职能缺位、越位等现象。这就需要政府自觉让渡一部分权力赋予市场领域和公民社会,同时加强对政治国家领域的监督。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模式是“小政府、大社会”,从管制型政府转向公共服务型政府。在当前社会结构变迁和机构调整的过程中,政府各级官员要对自己实行自觉的道德约束,对变革的结果要有正确的心态,营造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
三是作为“批判精神”的公民社会的民主监督力量。政治国家所行使的权力是社会的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公民社会,不是政治国家自行认定的。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单独的人就无法凝聚为公众,公共意见与公共理性就无从产生,政治国家的合法性根据就将被异化,政治国家的权力也就成为失去了社会制约的无限度的权力。
成熟的公民社会会打破国家(政府)垄断与市场垄断,将市场、政府的权力限定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使市场经济领域、政治国家领域和公民社会领域按照各自的规则运行,能够凭借公众的独立自主和民主监督的力量,发挥制衡政府权力与市场权力的作用,以避免市场危机和政府危机。显然,公民社会是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三方力量关系的制衡器。
公民社会消解了官本位、金钱本位和个人本位。它强调通过广泛的协商民主,培养民主的习惯和能力,形成厚实的民主之风,因而有利于民主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而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素质,防止专断和集权。从社会层级结构的角度来看,公民社会,就是人和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权利、独立人格、机会和规则的社会。在这一社会,法治高于人治,权利大于权力,法理高于人情,自主高于依附,公权高于特权,治理高于管制,能力因素高于非能力因素,非权力因素高于权力因素,民本高于官本。
责任编辑:张新颜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共领域;社会层级结构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07)04-0051-06
公民社会是一个源自西方的话语理念,是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中国学界对于公民社会理念的关注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初开始系统、严肃的理论反思。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国际上看,在苏联东欧剧变的历史进程中,世界范围内的公民社会理论研究重新兴起,公民社会理论从一种纯粹的西方观念转变为全球性话语;另一方面,这一进程与中国的现实社会状况相契合,而不是学者们抽象思辨所催生的。时代的变迁、社会结构的转型给当今中国的发展提出了这样现实的问题:中国是否必然存在公民社会?如何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
一、公民社会理念的由来与意蕴
中国是否存在公民社会?这是讨论和研究的基点与最终关怀。如果公民社会在中国并不存在,或者说根本没有存在的基础,所有的关注和研究都将是空中楼阁。中国是否存在公民社会,这是由公民社会的内在属性与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内在诉求决定的。
公民社会由英文词civil society而来。在汉语中共有四种译法:文明社会、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文明社会”特指与自然状态相对应而不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实体社会,反映的是civil society的古典意义;“民间社会”是一个中性的称谓,最初多为历史学家在研究中国近代的民间组织时加以使用,具有边缘化的色彩;“市民社会”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文译名,使用最为流行,但这一术语在传统语境中带有贬义,许多人事实上把它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而且常把“市民”误解为“城市居民”;“公民社会”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强调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目前大多数大陆学者都交替使用“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两种用法,而且大都从政治学层面抑或政治权利的层面来使用,本文也是如此。
在西方思想史上,公民社会的内涵共有两次大的转变。第一次发生在近代,第二次发生在现代。
公民社会最早的含义是相对于“野蛮社会”而言的,主要指在古希腊城邦制国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文明社会”。在这个意义上,公民社会就是指包括政治国家、经济系统以及私人生活领域在内的整个社会系统。近代以亚当·斯密的理论为代表,认为由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活动会自然而然地增进全社会的利益,这种公民社会具有自我调节、自我管理的能力。黑格尔从相对于家庭和国家的角度定义公民社会,将公民社会研究的重心转向经济活动领域——“需要的体系”,从商品经济社会的社会关系本身出发来揭示现代社会的本质,同时把公民社会置于政治社会(国家)的驾驭之下。马克思在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同时,继续在这一意义上沿用了公民社会的概念,并且把它作为剖析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一个理论工具:“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这里,马克思不仅肯定了以市场经济为特色的现代商业文明,而且认为在这一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公民社会是建立现代政治制度的前提。
现代政治学理论则是相对于政治国家来使用公民社会的。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解释,市民社会是“表示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西方思想界强调公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分离的又一个领域,同时它也区别于以企业和经济组织构成的经济系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
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对于公民社会一致公认的权威定义。学界对于公民社会的内涵认定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描述性的或者说是实体性的;另一类是规范性的或者说是解释性的。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是在综合的意义上使用的。正如邓正来先生指出的:“市民社会在中国既是一种实体的建构,同时又是一种研究范式或解释模式的主张。”在界定公民社会的内涵时,一方面需要避免简单套用西方模式,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存在样式与阶段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公民社会这一概念本身具有多重意蕴,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在大体厘清公民社会概念和理论发展的基础上,能够总结出符合中国现实和诉求的理论内涵。
理解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可以大致把握公民社会的实质:第一,不管是建立在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基础上,还是建立在国家—经济—公民社会的三分法基础上,公民社会都是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会自主领域,相对独立性是公民社会存在的先决条件,没有这种相对独立性,就没有公民社会;第二,公民社会的构成要素主要是各种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志愿性团体、社会运动等,也就是说,公民社会的主要载体是大量的民间组织,甚至有学者认为公民社会就是指民间组织;第三,公民社会组织内部都有一定的制度和结构,组织内的成员不是依据法律要求而组成的,同时依据协商民主原则来处理各自的事务;第四,这些组织都不向他们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提供利润;第五,公民社会有其自身的一整套价值理念,如尊崇民主和法制的原则,个体性、包容性、多元性、公开性、参与性等。
根据公民社会理论的发展沿革及其同第三部门理论的融合趋势,特别是从现代社会结构变迁的实践看,我们可以这样表述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介于政治国家领域和经济领域之间的非赢利性、公益性的公民自治组织,作为新生的社会系统,它呈现为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协商民主为中轴,各种利益并存、各方独立性与个性共生的多元化差异领域,并与政治国家领域、经济领域共同构成新的社会结构整体。
二、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基本特点
中国正在经历一种社会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开始出现一些现代民间公益性组织。他们带有公民自治色彩,这表明一个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新的生活领域的萌芽正在产生,这个新的变化的社会系统可以称之为公民社会。因为这些组织符合公民社会的最基本特征,核心内容是共通的,如相对独立性、多元、自治、非盈利性、民间性等。只是在表现形式上与西方公民社会有所不同,甚至有很大的区别,这与中西方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各异有关。公民社会雏形在中国的出现,并不是因为我们用纯西方的话语概念来抽象地谈论中国问题,而是在中国的现实土壤上出现了公民社会的雏形,迫使我们去关注这一问题,否则西方的概念根本不存在传入中国的可能。当然,这也与 20世纪80年代公民社会理论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复兴并日渐成为主流知识话语体系有很大关联。
新一轮公民社会讨论的兴起与当代西方所发生的深刻社会变化有密切的关系。首先是二战后西方民主政治出现畸形变化,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日益向行政部门集中,动摇了分权和自治的传统观念;行政官僚的信息垄断侵害了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和参政权,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就是一例;大的利益集团政治影响力扩张,普通民众由于缺乏组织手段而被排斥在政治决策过程之外。其次是凯恩斯主义失灵,通过国家干预来刺激有效需求的努力遭遇严重挫折,西方经济出现滞胀。最后是社会福利政策因财政危机难以为继,国家对公民“从摇篮到坟墓”大包大揽的许诺成了美妙童话。面对严峻的事实,一些思想家对单纯依靠国家来解决经济与社会问题提出疑问,对国家行政权力扩张将会带来的政治后果开始警觉;同时他们也意识到,自由主义思想传统中将个人自由权利绝对化会导致公共领域缺失的弊病。批判社会现实的需要和理论思考的逻辑,都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在一个文明社会中,社会自主力量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如何看待它同国家、同个人的关系,这就是西方重提公民社会理论的实质。
中国理论界的研究不可能不受到西方学术思潮的冲击,然而之所以断定中国存在公民社会的雏形,这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首先,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曾在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高度一体化的社会模式,其中不仅公益性的政治目标要通过强制机制达到,包括社会成员私益在内的经济目标即企业活动也要通过强制性指令达到。这种经济体制所要求的是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而今天,市场经济的发展正在产生多元化的利益群体和利益格局,不同的利益主体以平等的身份进入市场,通过竞争来实现自己的特殊利益追求。建立在这种利益结构基础上的利益机制必须能平等地保护不同群体的合法权益,必须体现“契约精神”。可以这样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人们越来越认同这种利益结构的合理性、公正性,对自己的切身利益得失也越来越关注,社会的自治性活动机制也就随之越加活跃。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着前所未有的深层次社会结构变革的可能性。
其次,人们之间的交往方式、工作方式、利益分配、价值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制的建立,许多人在不同的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这也使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这种变化还会继续下去。各个阶层之间人们的独立性增强,在追求个人价值实现的同时更多关注民生问题、公共问题、社会问题。这种多元的交往方式和活动方式,能够使人们彼此以比较宽容的心态来看待各种价值观差异,多元、宽容的社会氛围在逐渐形成。
再次,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过渡。社会的法治化是与社会的现代化相伴而生的。改革开放以前,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法律并不是独立的社会控制要素,而是附属于行政的一种辅助手段。这种倾向反映在国家、政府对社会的控制上,就表现为重行政、轻法治。由于国家与社会没有得到应有的区分,社会自主力量的地位也就没有得到应有的确立,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及的范围和所起的作用都是极其有限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法制,党的十五大作出了“依法治国”的决策,这是一次伟大的理性选择。从现代法治观点看,法律不仅是解决社会矛盾、人际纠纷的手段,而且是一种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形式,是用以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法律必须具有自主性、权威性,法律的功能必须普遍化,这在理论上已经是不争的共识。“法治化的深入推进,必将引发社会结构的更新,因其会使不同社会领域的区分渐趋明朗,个人、社会、国家必须在法律的基础上明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在法律的基础上求得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这就为社会结构的分化和公民社会的产生创造了形式上的条件。”
最后,网络等传播媒质的发展,为公民参与公共生活、政治生活,发表个人主张、利益诉求提供了更多的可能的渠道。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之间的交往距离发生根本的变化,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也许能够迅速产生“蝴蝶效应”。在网络社会中,人们的需要和个性有可能得到更充分的尊重与满足。自主自愿形成的网络社会,以其独特的生产方式、管理方式和生活方式,有可能建立起一个各国家、各地区(民族、种族)的具有不同信仰、习俗和个性的人们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并互相促进的多元道德并存的社会。各种文明在网络上的激流碰撞,各种道德在网络上的互相融合。这些条件,虽然还不能导致出现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但至少可以导致公民社会雏形的出现。
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是产生公民社会的主因,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出现了层出不穷、令人目眩的新事物、新领域,用旧的、已有的理论分析框架一时难以找到某种恰当的表达方式,国内理论界普遍地感受到某种困惑。这时,波及到中国的公民社会理论,以其强烈的现实感和新鲜感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共鸣。这是公民社会概念应用于中国现实的外因。
中国公民社会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些不同于西方公民社会的特点。一是中国公民社会的产生不是改革推动者一开始就设定的预期目标,而是中国当前改革进程中的一种副产品。因此,中国公民社会是否应该存在和发展,以及会向什么方向发展,这是一个需要做出选择的问题。这一点与西方国家是截然不同的。二是政府因素在公民社会组织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就大多数情况而言,传统的组织资源如党团工会妇联等在民间组织中起了重要作用。它需要政府的扶持和推动,需要来自国家的政策指导。三是与国家的关系是合作的。到目前为止,大致上是良性互动的关系。而西方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比较疏离,具有较大独立性。
公民社会之于现时中国,最大的意义在于开辟了一个新的社会系统,平衡了社会的协调机制、动力机制和发展机制。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群体事件时有发生,面对庞杂的社会问题,政府不能面面俱到地给予全部妥善解决,公民社会在解决这些问题上有着政府机构所没有的优点,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而,从社会结构看,我们现在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民社会;一个良好发展的公民社会,将是一个和谐社会。从世界社会政治发展以及中国社会结构嬗变的趋势看,构建一个成熟的中国公民社会势在必行。
三、构建公民社会的关键在于重塑社会层级结构
西方公民社会的形成,从一开始就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它的推动力来自私人资本,而非来自政府,而且是在与政府的互动中发展起来的,因此与国家的关系比较疏离,具有较大的独立性。而在今天的中国,如果公民社会是我们的一种选择,它的形成就只能是一个自觉的过程。也就是说,其推动 力将主要来自于国家,政府行为必须在这一过程中承担起主导的作用,政府需要转换自身的角色,从高度集权走向合理放权、分权。此外,还有一个难度更大的问题:即各级政府官员的思想素质和观念更新问题。权力的背后是利益,放权与合理分权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政治系统中原有权力结构的平衡,从而导致利益冲突。这种状况就决定了中国公民社会形成的障碍,就某种意义上说来自于权力至上的、自上而下的、高低有差的、金字塔式的传统社会层级结构及其权力运作体制。在这里,社会层级结构决定权力运作体制,权力运作体制又决定思想理论观念。只有改造社会层级结构,才能够有效地改革权力运作体制,进而改变人们的思想理论观念。
在中国农业社会,每个个体的人的力量是相当有限与脆弱的,其生存就必须依附于一个共同体,也必须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给共同体。这种共同体需要通过运用公共权力并集中各种资源进行管理,需要个体服从统一管制。这种强调集权、集中与统一、服从以及权力管制必须通过一种社会结构及其权力运作体制来体现,这就逐渐形成了权力至上的、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的社会层级结构。
传统社会层级结构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整个社会不同程度上采取的主要是以权力为核心的自上而下的、逐级管制的权力运作体制。一切资源相对容易向上聚集,一切指令相对容易向下贯彻,自上而下传达上层指令相对通畅,自下而上反映底层意见会相对遇到某种阻力。第二,在各个领域都不同程度上并以不同的方式存在着层级。中国社会与现代西方社会都存在着层级,但存在的结构、方式不同。西方社会在市场经济领域无层级结构,奉行的是平等竞争;在公民社会领域也无层级结构,实行的是协商民主与民众参与;而在政府权力运作领域存在着层级。这种层级不完全意味着权力至上、等级身份、绝对管制、人格依附和缺乏制衡。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政府之外无市场、无公民社会;传统政府权力属于金字塔式的权力层级结构;这种层级尤其在权力高度集中的状况下,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权力至上、等级身份、管制约束,意味着对某种权力制衡不力。第三,在权力高度集中的状况下,这种传统的社会层级结构在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上具有以下特征:个人权利服从权力;身份挤压能力;权力高于规则;重服从轻自主、重管制轻服务;一元主导排斥多样个性。
虽然我们不断改造这种社会层级结构,但许多理念与政策不同程度上依然是通过这种社会层级结构运作的。各个领域不同程度上存在的社会层级结构具有消极影响,一些先进的理念如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一旦通过这种社会结构来运作,会在不同程度上遇到阻力。
同样,公民社会不成熟,发展遇到障碍,也与这种传统的社会层级结构有关,与政府运作体制中的“官本位”及其对个人与社会民间组织的过于控制有关。这种社会层级结构与权力控制使得民众依附性人格有余而主体性人格不足,使民众过于依附和服从于政府而缺少平等独立的人格、创造个性与参与精神,也往往使个人的基本需求、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重塑传统社会层级结构就成为分析解决中国公民社会发展问题的一把钥匙、一种理论框架。所谓重塑社会层级结构,就是把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的社会层级结构,转变为由市场、政府和公民社会三者构成的“三维制衡”的社会结构;把注重上下纵向权力控制但对权力缺乏制衡的“集权型”社会结构,转变成注重市场、政府和公民社会三种力量横向沟通且相互制约的“分权型”社会结构;把政府权力至上一种力量分化为市场、政府和公民社会三种相辅相成的力量。这种三维制衡的社会结构是当代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
这种三维制衡的社会结构可以用如下图表表示:

现代企业是现代经济制度的代表,要通过自愿机制达到私益的目的;现代政府是现代政治制度的代表,要通过强制机制达到社会公益的目的;介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非经济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即公民社会,要达到的目的既包括公益又包括私益,因此既不能完全受国家控制,也不能完全受市场控制,而只能通过沟通机制,即通过对话、协商、妥协与平衡来调节相关各方的关系,最终达到不同利益之间的协调。中国的现代企业正处在形成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转换也还没有完成,典型的公民社会并未出现,特别是它与政府的关系还未彻底分化。总之,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过程还没有完结,图中所列的三个领域都还未真正形成。
在上述情况下,重塑社会层级结构对于社会三大领域的分化重组,对于企业、政府、公民社会在各自的限度内活动,对于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作为“无形之手”的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力量。市场经济决定了整个社会必须保障平等的契约关系,坚决抛弃社会的特权关系和依附关系,在竞争的多元主体的基础上形成平等社会。就是说,只有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与价值规律,才能消除妨碍公民社会生长的世俗基础、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文化心理结构。市场主体是具有平等自主自由交易的独立单元,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自主参与、平等竞争的经济活动必然塑造出人们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契约精神,反对等级观念、依附随从以及不负责任。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是国家、社会二元分化的催化剂以及公民社会产生的基础。
二是作为“有形之手”的政府的公共权力力量。政府的职能首先表现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保证经济平稳、健康、快速发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维护社会稳定。政府行政管理要依法行使。然而,实际运行中,常常存在政府权力过大,干涉经济领域和公民社会,背离公共利益,权力寻租,政府职能缺位、越位等现象。这就需要政府自觉让渡一部分权力赋予市场领域和公民社会,同时加强对政治国家领域的监督。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模式是“小政府、大社会”,从管制型政府转向公共服务型政府。在当前社会结构变迁和机构调整的过程中,政府各级官员要对自己实行自觉的道德约束,对变革的结果要有正确的心态,营造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
三是作为“批判精神”的公民社会的民主监督力量。政治国家所行使的权力是社会的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公民社会,不是政治国家自行认定的。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单独的人就无法凝聚为公众,公共意见与公共理性就无从产生,政治国家的合法性根据就将被异化,政治国家的权力也就成为失去了社会制约的无限度的权力。
成熟的公民社会会打破国家(政府)垄断与市场垄断,将市场、政府的权力限定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使市场经济领域、政治国家领域和公民社会领域按照各自的规则运行,能够凭借公众的独立自主和民主监督的力量,发挥制衡政府权力与市场权力的作用,以避免市场危机和政府危机。显然,公民社会是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三方力量关系的制衡器。
公民社会消解了官本位、金钱本位和个人本位。它强调通过广泛的协商民主,培养民主的习惯和能力,形成厚实的民主之风,因而有利于民主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而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素质,防止专断和集权。从社会层级结构的角度来看,公民社会,就是人和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权利、独立人格、机会和规则的社会。在这一社会,法治高于人治,权利大于权力,法理高于人情,自主高于依附,公权高于特权,治理高于管制,能力因素高于非能力因素,非权力因素高于权力因素,民本高于官本。
责任编辑:张新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