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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权对检察权的制衡是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这种制衡应该与检察权的强度相适应,并且不得违反刑事司法审判的中立性原则和被动性厚则。然而,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设计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这一原则,造成审判权对检察权制衡的过度与不足,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司法公正为核心构建更为良性的权利制衡机制,完善审判权对检察权的制衡,对于促进两权规范的行使,维护权力均衡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