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对“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法定的民事诉讼证据,在立法中得以确认。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的法定证据种类,由于其自身特性如技术性、依赖性、多样性和脆弱性的存在,在与最佳证据规则之间的融通性上,往往给其证明力带来质疑。为此,针对当前检察机关在电子证据应用中的实际问题,就其勘查过程中真实性与完整性的保障展开阐述,并提出积极的改进建议以增强其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