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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所谓无限防卫权,即公民在特定的环境下行使的防护自身不受外界暴力行为伤害的无强度限制的防卫权利。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例如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凶等时,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毫无疑问,这项举措原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公民更好地行使防卫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但其合理性却屡遭质疑。本文浅谈了对于我国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的几个质疑点。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合法权益;刑事立法化的质疑
一、无限防卫权的界定
立法的根本是为了防止犯罪。虽说刑法中永远存在着滞后性的缺陷,但通过立法还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行为起到预防作用的。从1979年防卫刑法中仍属于“有限防卫”的规定到1997年刑法修订中对于无限防卫权的合法化可以看出,国家对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公民通过立法支持可以更科学合理且有效地行使防卫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也纠正了过去司法处理中对防卫过当行为的过重处罚。无限防卫权,虽说是“无限”,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受到多方面条件制约的。
首先,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是在自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的环境下,即生命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等受到突发性、即时紧迫性的暴力威胁时,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所以,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例如受到人格侮辱和污蔑诽谤等非暴力、非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时,不能行使该项权利。个人认为这一点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因面对各类不同具体环境以及不同个体之间性格的差异性会导致问题程度区分上的困难,从而可能会产生预期之外的结果。
其次,这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必须要是在正在进行中的才能对其进行无限防卫,犯罪人犯罪过程的思维构成和准备过程都不能算是“正在进行”,只有当犯罪行为即刻即将发生或者是正在发生,受害人不立即进行自身防护即能马上受到伤害时,才能算是“正在进行”,否则受害人进行的只能算是假想防卫。从这方面来说,做到正确判断局势和把握时机就更难了。当事人永远是最了解案发过程的人,却也是最难把握过程发展趋势的人,每个人都有自己因利益关系不同而异的立场和看法;而事后人对于局势的正确了解就更模糊了,所以关于这方面的争议也此起彼伏。最后一点是最难衡量的,即受害人在防卫过程中必须是抱着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目的进行防卫,这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已经意识到自身合法权益已受到某种程度的威胁,是为了防止此威胁的发展和蔓延而做出的防卫行为,而不是出于故意伤害对方的目的而防卫使防卫效果在客观看来像是正当防卫的结果实是已由防卫行为转化成了犯罪行为的过程。这种心理转化或者说是心理潜伏性的犯罪过程就更难以判定。
另外,能否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行使无限防卫权?能否在相互斗殴过程中行使无限防卫权?这些问题都是类似于以上所述几点问题的难以断定,拿捏不准的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无限防卫权的实际行使过程产生了制约。
二、无限防卫权的不足
首先,从刑罚权的行使主体方面看,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化确实是违背了“国家统一行使刑罚权”的规定。无论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始终是国家的职责和权利,而国家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总是受到各部权利的相互制约的,同时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这就使权利不会滥用,案件处理的正确率也有一定的保证,而无限防卫权的合法化将防卫权过渡给了公民个人,尚且不说整个国家的力量都无法完全保证和杜绝的社会现象能否通过公民个人就可以解决,就说公民之间没有相互制约的关系,也无具体相关的刑罚滥用规定这一点,就无太多的说服力。
其次,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化破坏了刑法的公正性原则,简单说就是上述所说的对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轻重的判断问题。犯罪行为有很多种,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或者伤人、伤害未遂等不同情况,而对这些犯罪行为的具体区分和判断就如上所说,是困难而且容易产生分歧的。另外,对于犯罪主体,也有成年犯、未成年犯、初犯、偶犯、惯犯、主犯、从犯等不同的划分,对于无限防卫权的肯定就是对针对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的否定,也是对犯罪主体进行教育改造可能的否定。对犯罪行为动机或者过程的模糊界定和不加区分就体现了一种对刑法公正价值的否定。
另外,从犯罪主体的角度看,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可能会使其人权受到侵害。一个人在法官判决之前是无罪的,也就是说其人权仍受法律保护。但无限防卫权的合法化使防护本人可以无底线地对犯罪人进行处置,其中包括置之死地,这就使犯罪分子在案发当时就被掠夺了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这种现象无法保证贯穿于我国刑法条文的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
总的来看,个人认为无限防卫权的行使过程中最大的缺陷就是对防卫主体的主观行为缺乏客观统一的界定和限制,这就使得一系列的误判误断和权益的逆向侵害等问题的出现成为可能。
三、小结
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仍存在诸多问题和疑点,这使得具体实践过程中会出现若干漏洞和弊端,于此问题的多方争议也从未间断,但我们仍应对我国刑事立法部门充满信心,相信经过长期的磨合和研究,立法部门终会确定一套完善而合理的关于防卫权利的法律制度,各方仍需保留意见,争取最终制度可集百家之言,谋各方之利。
参考文献:
[1]阮传胜.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质疑[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11(04).
[2]李磊.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权——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6).
[3]郭建坡.对新刑法设立无限防卫权的理性思考[J].河北法学,2012(05).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合法权益;刑事立法化的质疑
一、无限防卫权的界定
立法的根本是为了防止犯罪。虽说刑法中永远存在着滞后性的缺陷,但通过立法还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行为起到预防作用的。从1979年防卫刑法中仍属于“有限防卫”的规定到1997年刑法修订中对于无限防卫权的合法化可以看出,国家对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公民通过立法支持可以更科学合理且有效地行使防卫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也纠正了过去司法处理中对防卫过当行为的过重处罚。无限防卫权,虽说是“无限”,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受到多方面条件制约的。
首先,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是在自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的环境下,即生命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等受到突发性、即时紧迫性的暴力威胁时,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所以,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例如受到人格侮辱和污蔑诽谤等非暴力、非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时,不能行使该项权利。个人认为这一点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因面对各类不同具体环境以及不同个体之间性格的差异性会导致问题程度区分上的困难,从而可能会产生预期之外的结果。
其次,这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必须要是在正在进行中的才能对其进行无限防卫,犯罪人犯罪过程的思维构成和准备过程都不能算是“正在进行”,只有当犯罪行为即刻即将发生或者是正在发生,受害人不立即进行自身防护即能马上受到伤害时,才能算是“正在进行”,否则受害人进行的只能算是假想防卫。从这方面来说,做到正确判断局势和把握时机就更难了。当事人永远是最了解案发过程的人,却也是最难把握过程发展趋势的人,每个人都有自己因利益关系不同而异的立场和看法;而事后人对于局势的正确了解就更模糊了,所以关于这方面的争议也此起彼伏。最后一点是最难衡量的,即受害人在防卫过程中必须是抱着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目的进行防卫,这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已经意识到自身合法权益已受到某种程度的威胁,是为了防止此威胁的发展和蔓延而做出的防卫行为,而不是出于故意伤害对方的目的而防卫使防卫效果在客观看来像是正当防卫的结果实是已由防卫行为转化成了犯罪行为的过程。这种心理转化或者说是心理潜伏性的犯罪过程就更难以判定。
另外,能否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行使无限防卫权?能否在相互斗殴过程中行使无限防卫权?这些问题都是类似于以上所述几点问题的难以断定,拿捏不准的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无限防卫权的实际行使过程产生了制约。
二、无限防卫权的不足
首先,从刑罚权的行使主体方面看,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化确实是违背了“国家统一行使刑罚权”的规定。无论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始终是国家的职责和权利,而国家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总是受到各部权利的相互制约的,同时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这就使权利不会滥用,案件处理的正确率也有一定的保证,而无限防卫权的合法化将防卫权过渡给了公民个人,尚且不说整个国家的力量都无法完全保证和杜绝的社会现象能否通过公民个人就可以解决,就说公民之间没有相互制约的关系,也无具体相关的刑罚滥用规定这一点,就无太多的说服力。
其次,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化破坏了刑法的公正性原则,简单说就是上述所说的对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轻重的判断问题。犯罪行为有很多种,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或者伤人、伤害未遂等不同情况,而对这些犯罪行为的具体区分和判断就如上所说,是困难而且容易产生分歧的。另外,对于犯罪主体,也有成年犯、未成年犯、初犯、偶犯、惯犯、主犯、从犯等不同的划分,对于无限防卫权的肯定就是对针对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的否定,也是对犯罪主体进行教育改造可能的否定。对犯罪行为动机或者过程的模糊界定和不加区分就体现了一种对刑法公正价值的否定。
另外,从犯罪主体的角度看,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可能会使其人权受到侵害。一个人在法官判决之前是无罪的,也就是说其人权仍受法律保护。但无限防卫权的合法化使防护本人可以无底线地对犯罪人进行处置,其中包括置之死地,这就使犯罪分子在案发当时就被掠夺了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这种现象无法保证贯穿于我国刑法条文的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
总的来看,个人认为无限防卫权的行使过程中最大的缺陷就是对防卫主体的主观行为缺乏客观统一的界定和限制,这就使得一系列的误判误断和权益的逆向侵害等问题的出现成为可能。
三、小结
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仍存在诸多问题和疑点,这使得具体实践过程中会出现若干漏洞和弊端,于此问题的多方争议也从未间断,但我们仍应对我国刑事立法部门充满信心,相信经过长期的磨合和研究,立法部门终会确定一套完善而合理的关于防卫权利的法律制度,各方仍需保留意见,争取最终制度可集百家之言,谋各方之利。
参考文献:
[1]阮传胜.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质疑[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11(04).
[2]李磊.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权——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6).
[3]郭建坡.对新刑法设立无限防卫权的理性思考[J].河北法学,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