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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目录》目前共涉及84种危化品。它们均符合下列3种条件之一: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生产使用量大或者用途广泛,且同时具有高的环境危害性和(或)健康危害性;属于须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包括《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管制的化学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