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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时期以来,“新闻民工”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特殊群体。说其为一种社会现象,是指涉及的新闻单位空前广泛前所未有;说其为特殊群体,是指他们在新闻单位虽然与其他正式采编人员一样承担采编任务,但所在的新闻单位却不与之订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因而享受不到正式采编人员享有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合法权益,只能按双方口头协议从用工单位领取一定数量的底薪或者按发稿量多少领取报酬,具有非常明显的临时从业性质和编外人员色彩。这个群体具有较为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