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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银行和高校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国家助学贷款在实际操作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和践行助学贷款的基本策略和途径,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借鉴。
【关键词】 国家助学贷款 问题 建议
【文献编码】 doi:10.3969/j.issn.0450-9889(C).2011.02.013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普通高等学校的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一、 国家助学贷款的现状
从1999年,我国开始在全国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方式是商业银行以信用形式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风险补偿金则由学校和财政各承担一半。
国家实施助学贷款以来,特别是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后,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09年年底,国家助学贷款发放607.04万人,累计贷款金额430.67亿元。有效地解决了高校相当一部分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困难,为其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教育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可见,国家助学贷款是政府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确保了高校扩招政策的顺利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对于推进教育领域公平、公正目标的实现,维护高校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大局和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3年,国家助学贷款开始进入首批还贷高峰,但从银行方面的数据显示,全国借贷学生平均违约率接近20%。如此高的违约率已开始动摇银行继续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信心,部分地区的经办银行已暂停了这一业务。这将使大量贫困学生陷入上不起学、完不成学业的困境之中。由此可见,还贷信用已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瓶颈”问题。虽然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体系,包括对经办银行实行招投标政策、建立违约风险金等,但要真正做到降低贷款风险,提高如期还款率,关键在于贷款学生的还款诚信度。因此,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树立学生的诚信意识已成为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当务之急。
二、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自实行以来,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对银行的定位不恰当,导致银行放贷积极性不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跟其他企业法人一样,以营利为目的,尽管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传统意义上的贷款,银行与贷款者之间有一个面对面的评估程序,银行要评估这笔贷款的发放是否能够确保贷出资金的安全,及时要求贷款人提供适当的担保。而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信用贷款,我国尚未建立起一个全国性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放贷所依据的评估材料并不是银行直接掌握和了解的,而是通过学生所在的高校以及当地民政等部门的证明材料。对这些材料的可信度,银行自身没有办法进行评估和判断。另外,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中的内容,很大程度上并没有体现银行的真实意愿,如贷款利率、偿还期限,违约责任的方式等,而从银行的角度来看,还款期限的延长更意味着贷款管理成本和不确定性的增加。这就无法体现银行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地位。
(二)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对高校的定位不恰当,高校参与国家贷款的积极性不高
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规定,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这一规定,虽然关注了贷款银行的利益,但却忽视了高校的利益。按照这一规定,一些生源充裕的高校为少交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会拒绝招收可能需要贷款才能交纳学费的学生,这与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违背,高校在审查申请贷款学生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方面已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现在还要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交纳风险补偿金。贷款学生如果中途弃学或毕业后不还款,学校将承担很大的责任。这一安排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高校参与助学贷款的积极性。还应该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担保法》中学校不能成为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的规定相矛盾。
(三) 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诚信存在缺失
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要求,意思是诚恳老实,有信无欺。它是人之为人的最重要的品德之一,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对诚信的理解,传统上从道德层面多一点,在现代社会,诚信已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还是一种社会进步不可缺失的无形资本。作为当代大学生,更应该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牢固自己的信用基础。因为市场经济要求必须在公正、公开、公平、合法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大学生只有适应时代,培养信用意识、竞争意识、未来意识,才可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成为时代的弄潮儿,才能用智慧和能力开拓自己美好的未来。
但是助学贷款却遭遇了诚信“瓶颈”。根据有关调查,在北京其他消费贷款群中,不还贷款的比例远远低于千分之一,但是从2001年12月开始,北京市工商银行有1250名毕业生进入还款期,一年后仍有19人未还款,占总数的近10%。《文汇报》2001年6月报道,对复旦大学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调查显示,29.7%的学生不了解个人诚信制度,甚至有近两成的学生对如何还贷并不关心。这正反映出大学生信用意识淡薄,认为国家助学贷款是“政策性”贷款,从而形成主观拖欠还款,由此,大学生的诚信问题被全社会所关注。
三、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建议
(一) 真正保障银行的合法利益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实际上,与银行签订助学贷款的相对人是高校推荐来的,而非银行自愿选择的。助学贷款合同的内容更多地体现政府指令性的行政内容。这说明在助学贷款合同中并没有充分体现银行的意愿。银行开展助学贷款业务动力不足是目前我国助学贷款政策面临的最大障碍。要解决这一问题,调动银行的主动性,从合同法和金融法的角度来看,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规范:首先,助学贷款合同的内容条款要充分体现银行的意愿;其次,现有的助学贷款多是无担保的财政贴息贷款,在风险加大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当然积极性不高。
(二) 进一步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属于一般商业性贷款。它是指由大学生家庭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或学生父母,或愿意担保的其他相关人发放的地方财政贴息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有诸多优点:一是贫困生户口所在地政府及银行便于了解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与学校相比更能直接把好初审关,保证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得到贷款,同时,大学生毕业后无论走到哪里,都会与家庭保持联系,父母如无力偿还还会催促子女还贷,子女也不会愿意因为拖欠而连累父母。因此,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样有效地解决了合约签订后道德风险的发生。二是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从贷款时间和金额看,生源地助学贷款方便、灵活、快捷,相对于高校助学贷款的定时、定量的极为繁琐的发放形式,显然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生源地助学贷款可以根据高校收费和家庭经济情况随时发放,贷款金额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可大可小,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很容易掌握学生家庭的经济收入、信用状况,以及学生毕业后的动向,而且学生家长住所固定,迁移概率较低,因此有效地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息搜索成本。
截至2010年6月底,全国共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其中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辖区全部县市。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23个省份共辖2242个县区,其中1778个县区已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面达79.3%。2007年以来,全国已累计审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人数98.9万人,审批合同金额74.1亿元,实际发放金额64.4亿元。2009年全年共审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62.2万人,占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审批总人数的60.8%,较2008年增长239%;审批合同金额46.1亿元,占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审批合同金额的53%,较2008年增长266%;实际发放金额48.9亿元,占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金额的52.6%,较2008年增长469%。
(三) 适当延长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时间
目前,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有些方面要求较为严格,放宽贷款条件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适当延长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时间和适当增加免除条款的还款对于未来助学贷款的健康发现是十分必要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时间可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如美国、德国等,这些国家的还款期限一般为10~30年,因此我国可规定为15~20年左右,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可以免除还贷,如借款人在还款期间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毕业后薪金等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支边、支穷达8~10年以上;学业特别优秀;毕业后去部队服役等。
(四) 加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
高等学校的诚信教育事关国家的繁荣富强、民族的兴旺发达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事关高校的生存与发展、学生的前途与命运,积极探讨诚信教育的方法和途径,培养出新一代具有诚信品质的高素质大学生,是每个高等教育工作者的历史使命。
1. 把诚信教育加入到课程体系中去。诚信是个人的立身之本。一个人如果没有诚信的品德和素养,不仅难以形成内在统一的完备的自我,而且很难发挥自己的潜能并取得成功。建议在现有的课程体系中增加诚信教育的有关内容。加强对学生的诚信知识教育,让学生掌握并领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些基本道德规范,同时引导学生通过体验、思考、自警、自励、自省等方式进行自我教育,将诚信规范上升为做人的内在要求,成为自己行为的内在追求。
2. 进行相关的诚信教育实践。对大学生进步诚信教育要高目标、低起点,从基本行为抓起,让他们在日常的同学交往、学习和考试过程中做到言行一致,对于诚信表现好的学生,要及时表彰,树立宣传典型等,学校从管理、教师形象上做起,以学校的诚信、教师的诚信来影响学生,教育学生。同时为了提高学生诚信意识,可以让学生了解中外企业在选择人才时最看中的是什么,以此告诫大学生诚信与就业的关系。
3. 建立大学生的诚信档案。诚信档案的建立,使学生有了第一个信用记录,这是大学生的一份宝贵的资源,更是一笔无形的资产财富,这会使学生产生珍惜它、维护它的愿望,使学生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得到良好的诚信记录,不断提高自己的诚信度。
4. 努力营造校园诚信氛围。除了进行诚信教育的管理外,还要营造校园诚信氛围,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诚实守信光荣,违约失信可耻。另外,充分利用学校的资源阵地。利用课堂、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海报、宣传栏、讲坛等阵地,经常性地开展与诚信相关的讲座、文体活动、演讲、辩论等生动形象的宣传教育,积极主动地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同时在学生中提倡讲诚信、守承诺、重合同、遵约定,用榜样的力量进行诚信教育,营造出良好的校园诚信环境和氛围。
【参考文献】
[1]张波.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中风险及对策探讨[J].金融与经济,2009(12)
[2]焦美芝.对进一步完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思考[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2007(6)
[3]董辉,韦德贞,李家贵,吴金.论助学贷款诚信教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8(6)
[4] 2009年全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执行情况[EB/OL].教育部网,2010-08-12
[5]全国共23个省区市已启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EB/OL].中国新闻网,2010-08-12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厅2010年立项项目(201010LX425);玉林师范学院2009年度重点项目(2009YJZD22)
【作者简介】朱品梅(1969- ),女,广西玉林人,玉林师范学院会计师;董辉(1972- ),女,湖南邵阳人,玉林师范学院讲师,硕士。
(责编 黎 原)
【关键词】 国家助学贷款 问题 建议
【文献编码】 doi:10.3969/j.issn.0450-9889(C).2011.02.013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普通高等学校的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一、 国家助学贷款的现状
从1999年,我国开始在全国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方式是商业银行以信用形式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风险补偿金则由学校和财政各承担一半。
国家实施助学贷款以来,特别是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后,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09年年底,国家助学贷款发放607.04万人,累计贷款金额430.67亿元。有效地解决了高校相当一部分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困难,为其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教育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可见,国家助学贷款是政府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确保了高校扩招政策的顺利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对于推进教育领域公平、公正目标的实现,维护高校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大局和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3年,国家助学贷款开始进入首批还贷高峰,但从银行方面的数据显示,全国借贷学生平均违约率接近20%。如此高的违约率已开始动摇银行继续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信心,部分地区的经办银行已暂停了这一业务。这将使大量贫困学生陷入上不起学、完不成学业的困境之中。由此可见,还贷信用已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瓶颈”问题。虽然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体系,包括对经办银行实行招投标政策、建立违约风险金等,但要真正做到降低贷款风险,提高如期还款率,关键在于贷款学生的还款诚信度。因此,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树立学生的诚信意识已成为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当务之急。
二、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自实行以来,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对银行的定位不恰当,导致银行放贷积极性不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跟其他企业法人一样,以营利为目的,尽管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传统意义上的贷款,银行与贷款者之间有一个面对面的评估程序,银行要评估这笔贷款的发放是否能够确保贷出资金的安全,及时要求贷款人提供适当的担保。而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信用贷款,我国尚未建立起一个全国性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放贷所依据的评估材料并不是银行直接掌握和了解的,而是通过学生所在的高校以及当地民政等部门的证明材料。对这些材料的可信度,银行自身没有办法进行评估和判断。另外,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中的内容,很大程度上并没有体现银行的真实意愿,如贷款利率、偿还期限,违约责任的方式等,而从银行的角度来看,还款期限的延长更意味着贷款管理成本和不确定性的增加。这就无法体现银行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地位。
(二)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对高校的定位不恰当,高校参与国家贷款的积极性不高
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规定,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这一规定,虽然关注了贷款银行的利益,但却忽视了高校的利益。按照这一规定,一些生源充裕的高校为少交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会拒绝招收可能需要贷款才能交纳学费的学生,这与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违背,高校在审查申请贷款学生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方面已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现在还要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交纳风险补偿金。贷款学生如果中途弃学或毕业后不还款,学校将承担很大的责任。这一安排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高校参与助学贷款的积极性。还应该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担保法》中学校不能成为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的规定相矛盾。
(三) 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诚信存在缺失
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要求,意思是诚恳老实,有信无欺。它是人之为人的最重要的品德之一,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对诚信的理解,传统上从道德层面多一点,在现代社会,诚信已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还是一种社会进步不可缺失的无形资本。作为当代大学生,更应该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牢固自己的信用基础。因为市场经济要求必须在公正、公开、公平、合法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大学生只有适应时代,培养信用意识、竞争意识、未来意识,才可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成为时代的弄潮儿,才能用智慧和能力开拓自己美好的未来。
但是助学贷款却遭遇了诚信“瓶颈”。根据有关调查,在北京其他消费贷款群中,不还贷款的比例远远低于千分之一,但是从2001年12月开始,北京市工商银行有1250名毕业生进入还款期,一年后仍有19人未还款,占总数的近10%。《文汇报》2001年6月报道,对复旦大学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调查显示,29.7%的学生不了解个人诚信制度,甚至有近两成的学生对如何还贷并不关心。这正反映出大学生信用意识淡薄,认为国家助学贷款是“政策性”贷款,从而形成主观拖欠还款,由此,大学生的诚信问题被全社会所关注。
三、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建议
(一) 真正保障银行的合法利益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实际上,与银行签订助学贷款的相对人是高校推荐来的,而非银行自愿选择的。助学贷款合同的内容更多地体现政府指令性的行政内容。这说明在助学贷款合同中并没有充分体现银行的意愿。银行开展助学贷款业务动力不足是目前我国助学贷款政策面临的最大障碍。要解决这一问题,调动银行的主动性,从合同法和金融法的角度来看,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规范:首先,助学贷款合同的内容条款要充分体现银行的意愿;其次,现有的助学贷款多是无担保的财政贴息贷款,在风险加大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当然积极性不高。
(二) 进一步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属于一般商业性贷款。它是指由大学生家庭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或学生父母,或愿意担保的其他相关人发放的地方财政贴息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有诸多优点:一是贫困生户口所在地政府及银行便于了解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与学校相比更能直接把好初审关,保证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得到贷款,同时,大学生毕业后无论走到哪里,都会与家庭保持联系,父母如无力偿还还会催促子女还贷,子女也不会愿意因为拖欠而连累父母。因此,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样有效地解决了合约签订后道德风险的发生。二是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从贷款时间和金额看,生源地助学贷款方便、灵活、快捷,相对于高校助学贷款的定时、定量的极为繁琐的发放形式,显然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生源地助学贷款可以根据高校收费和家庭经济情况随时发放,贷款金额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可大可小,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很容易掌握学生家庭的经济收入、信用状况,以及学生毕业后的动向,而且学生家长住所固定,迁移概率较低,因此有效地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息搜索成本。
截至2010年6月底,全国共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其中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辖区全部县市。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23个省份共辖2242个县区,其中1778个县区已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面达79.3%。2007年以来,全国已累计审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人数98.9万人,审批合同金额74.1亿元,实际发放金额64.4亿元。2009年全年共审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62.2万人,占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审批总人数的60.8%,较2008年增长239%;审批合同金额46.1亿元,占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审批合同金额的53%,较2008年增长266%;实际发放金额48.9亿元,占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金额的52.6%,较2008年增长469%。
(三) 适当延长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时间
目前,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有些方面要求较为严格,放宽贷款条件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适当延长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时间和适当增加免除条款的还款对于未来助学贷款的健康发现是十分必要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时间可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如美国、德国等,这些国家的还款期限一般为10~30年,因此我国可规定为15~20年左右,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可以免除还贷,如借款人在还款期间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毕业后薪金等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支边、支穷达8~10年以上;学业特别优秀;毕业后去部队服役等。
(四) 加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
高等学校的诚信教育事关国家的繁荣富强、民族的兴旺发达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事关高校的生存与发展、学生的前途与命运,积极探讨诚信教育的方法和途径,培养出新一代具有诚信品质的高素质大学生,是每个高等教育工作者的历史使命。
1. 把诚信教育加入到课程体系中去。诚信是个人的立身之本。一个人如果没有诚信的品德和素养,不仅难以形成内在统一的完备的自我,而且很难发挥自己的潜能并取得成功。建议在现有的课程体系中增加诚信教育的有关内容。加强对学生的诚信知识教育,让学生掌握并领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些基本道德规范,同时引导学生通过体验、思考、自警、自励、自省等方式进行自我教育,将诚信规范上升为做人的内在要求,成为自己行为的内在追求。
2. 进行相关的诚信教育实践。对大学生进步诚信教育要高目标、低起点,从基本行为抓起,让他们在日常的同学交往、学习和考试过程中做到言行一致,对于诚信表现好的学生,要及时表彰,树立宣传典型等,学校从管理、教师形象上做起,以学校的诚信、教师的诚信来影响学生,教育学生。同时为了提高学生诚信意识,可以让学生了解中外企业在选择人才时最看中的是什么,以此告诫大学生诚信与就业的关系。
3. 建立大学生的诚信档案。诚信档案的建立,使学生有了第一个信用记录,这是大学生的一份宝贵的资源,更是一笔无形的资产财富,这会使学生产生珍惜它、维护它的愿望,使学生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得到良好的诚信记录,不断提高自己的诚信度。
4. 努力营造校园诚信氛围。除了进行诚信教育的管理外,还要营造校园诚信氛围,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诚实守信光荣,违约失信可耻。另外,充分利用学校的资源阵地。利用课堂、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海报、宣传栏、讲坛等阵地,经常性地开展与诚信相关的讲座、文体活动、演讲、辩论等生动形象的宣传教育,积极主动地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同时在学生中提倡讲诚信、守承诺、重合同、遵约定,用榜样的力量进行诚信教育,营造出良好的校园诚信环境和氛围。
【参考文献】
[1]张波.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中风险及对策探讨[J].金融与经济,2009(12)
[2]焦美芝.对进一步完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思考[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2007(6)
[3]董辉,韦德贞,李家贵,吴金.论助学贷款诚信教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8(6)
[4] 2009年全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执行情况[EB/OL].教育部网,2010-08-12
[5]全国共23个省区市已启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EB/OL].中国新闻网,2010-08-12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厅2010年立项项目(201010LX425);玉林师范学院2009年度重点项目(2009YJZD22)
【作者简介】朱品梅(1969- ),女,广西玉林人,玉林师范学院会计师;董辉(1972- ),女,湖南邵阳人,玉林师范学院讲师,硕士。
(责编 黎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