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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逮捕的必要性被称为适用逮捕、不捕的“分水岭”,全面正确地理解新刑事诉讼法“逮捕必要性”的法律含义,可以更好地贯彻慎用逮捕措施的刑事政策,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逮捕成为维护公民人身自由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权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的刑事强制措施,维护司法权威和避免诉讼资源的巨大浪费。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逮捕;必要性
逮捕必要性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适用,导致逮捕率居高不下。合理适用逮捕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而滥用逮捕则会严重地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损害司法机关公正办案,司法为民的形象。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逮捕程序。
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
学理上,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总结为证据条件、罪责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①它们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证据条件、罪责条件是前提,社会危险性条件是关键,是必要性条件,是对前两个条件的制约。新《刑事诉讼法》对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必要性条件作了修改,该法第79条直接列举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的五种情形。
二、“必要性”的判断标准
分析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可以发现,必要性条件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其次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这种社会危险性。二者之间是一种层进关系,即在满足第一个层次的条件后,还需要满足第二个层次的条件。因此,判断逮捕必要性的关键因素是社会危险性,而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具有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危险和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在新《刑事诉讼法》列举的五种情形中,前者是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以及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后者是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三、我国逮捕“必要性”适用的现状及原因
(一)“必要性”适用的现状
逮捕必要性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适用,导致逮捕率居高不下。依然存在“够罪即捕”和“够罪全捕”、以捕促赔、以捕促和以及对一些没有逮捕必要的轻微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了逮捕。
(二)我国逮捕“必要性”没有得到充分适用的原因
1.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一是执法理念不正确。不能正确认识逮捕的功能,存在“以捕代罚”、“有罪即捕”等错误执法理念,一部分办案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只要构成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检察机关内部的规定,逮捕是没有错的,而考虑 “无逮捕必要”则给办案人员自身带来更多的麻烦与风险。办案人员没有考虑到刑事诉讼法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每个人的自由都是宪法保护的,事物是普遍联系的,犯罪嫌疑人背后是其家庭、朋友的关心。是否逮捕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自由、家庭收入、家庭生活质量以及家人健康生活。二是作出决定前不能正确预计案件捕后风险,忽视了一些可能发生变化的证据因素。需要树立任何社会活动都是具备风险的,我们需要评估的是法律层面的风险,即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危险和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这就是案件的风险所在。在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无逮捕必要决定的时候,办案人员评估会否导致被害人一方去侵害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否会不赔偿或者少赔偿被害人,会否制造社会舆论压力等等问题。笔者认为,这种风险评估是无穷无尽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对法律理念理解得不够深入。
2.公、检两家绩效考核的影响
为了评估执法人员业绩,为职务晋升、福利分配等提供量化标准,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内部都制定了各自的考核体系。拿逮捕措施的适用率来说,公安机关如果不捕率超过规定标准,相关人员就会被视为考核不达标,可能会直接影响他们的职务晋升和经济利益等。在这样的考核机制下,侦查机关就不会重视逮捕是否具备必要性,取保候审等替代措施也被尽量限制,逮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明显不具备社会危险性的案件嫌疑人也会呈请批准逮捕。
3.缺乏有效的羁押替代措施
羁押的适用率如此之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如果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替代措施,如何才能保证其不逃跑,及时到案接受讯问。对于不批准逮捕而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现行法没有规定有效的监管措施。具体而言,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下列几个方面的不足:(1)现行法给予公安、司法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却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2)立法对取保候审的期限规定不明确;(3)取保候审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些弊端使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借机逃跑,因此,羁押犯罪嫌疑人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成为公安机关最稳妥的选择方式。
四、完善我国逮捕必要性审查的措施
(一)加强学习新刑事诉讼法,明确逮捕必要性的含义
增加基层办案人员,创造宽松的办案环境,将基层检察人员从重重案件中解放出来,为办案人员投进新的学习中创造条件,提供基础性保障,让每个办案人员深刻领会新刑事诉讼法的逮捕必要性要义,为以后的办案提供法律依据。只要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之下,以法律理念指导办案,足以改善我国逮捕必要性适用的局面。
(二)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其核心是区别对待。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在社会治安形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补,宽严有度,严厉打击
严重犯罪,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在案件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过程中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精神。②从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要求以及我国逮捕率的现状来看,逮捕环节贯彻这一政策就是要做到从宽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
(三)统一“公、检、法”认识,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
通过公检法约谈机制,就实践中逮捕必要性审查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公安侦查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除了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外,还要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以及社会危险性的大小的证明性材料,并及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依据事实证据材料和逮捕必要性证明材料,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机关针对可能做出“无逮捕必要”的案件,也要依照其职权收集相关证据。其中,检察机关需要严格执行讯问程序,认真对待讯问这一程序,在审讯过程中避免流于形式,注重感化、教育犯罪嫌疑人,针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认真审查逮捕必要性条件,在作出“无逮捕必要”的同时,其实是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得到感化教育,对政府、社会更加敬畏,充满感激之情,会影响其身边的人遵纪守法,这样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认真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认真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保障人权具有时代性的意义。
(五)完善绩效考评机制
检察机关内部制定的考核机制,对于评估执法人员业绩、职务晋升、福利分配等提供了有效的量化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办案人员认真负责办案,但是对于业务考评问题,各地反映出较大的问题。笔者认为,绩效考评机制需要落点于法律保护的公平正义本身,侧重于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绩效考评真正地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驾护航。结合实际,考究现有的绩效考评,对于有利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逮捕必要性条件审查业务考评,予以支持和发扬创新;而现实中阻碍、不利于审查逮捕必要性条件的予以取消或者予以改进,扫清逮捕必要性条件审查的障碍。
[注释]
①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三版,2009年7月第三版,第227页。
②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作者简介]老健华、蒙振强、廖海洲,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逮捕;必要性
逮捕必要性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适用,导致逮捕率居高不下。合理适用逮捕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而滥用逮捕则会严重地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损害司法机关公正办案,司法为民的形象。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逮捕程序。
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
学理上,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总结为证据条件、罪责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①它们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证据条件、罪责条件是前提,社会危险性条件是关键,是必要性条件,是对前两个条件的制约。新《刑事诉讼法》对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必要性条件作了修改,该法第79条直接列举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的五种情形。
二、“必要性”的判断标准
分析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可以发现,必要性条件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其次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这种社会危险性。二者之间是一种层进关系,即在满足第一个层次的条件后,还需要满足第二个层次的条件。因此,判断逮捕必要性的关键因素是社会危险性,而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具有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危险和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在新《刑事诉讼法》列举的五种情形中,前者是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以及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后者是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三、我国逮捕“必要性”适用的现状及原因
(一)“必要性”适用的现状
逮捕必要性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适用,导致逮捕率居高不下。依然存在“够罪即捕”和“够罪全捕”、以捕促赔、以捕促和以及对一些没有逮捕必要的轻微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了逮捕。
(二)我国逮捕“必要性”没有得到充分适用的原因
1.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一是执法理念不正确。不能正确认识逮捕的功能,存在“以捕代罚”、“有罪即捕”等错误执法理念,一部分办案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只要构成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检察机关内部的规定,逮捕是没有错的,而考虑 “无逮捕必要”则给办案人员自身带来更多的麻烦与风险。办案人员没有考虑到刑事诉讼法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每个人的自由都是宪法保护的,事物是普遍联系的,犯罪嫌疑人背后是其家庭、朋友的关心。是否逮捕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自由、家庭收入、家庭生活质量以及家人健康生活。二是作出决定前不能正确预计案件捕后风险,忽视了一些可能发生变化的证据因素。需要树立任何社会活动都是具备风险的,我们需要评估的是法律层面的风险,即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危险和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这就是案件的风险所在。在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无逮捕必要决定的时候,办案人员评估会否导致被害人一方去侵害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否会不赔偿或者少赔偿被害人,会否制造社会舆论压力等等问题。笔者认为,这种风险评估是无穷无尽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对法律理念理解得不够深入。
2.公、检两家绩效考核的影响
为了评估执法人员业绩,为职务晋升、福利分配等提供量化标准,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内部都制定了各自的考核体系。拿逮捕措施的适用率来说,公安机关如果不捕率超过规定标准,相关人员就会被视为考核不达标,可能会直接影响他们的职务晋升和经济利益等。在这样的考核机制下,侦查机关就不会重视逮捕是否具备必要性,取保候审等替代措施也被尽量限制,逮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明显不具备社会危险性的案件嫌疑人也会呈请批准逮捕。
3.缺乏有效的羁押替代措施
羁押的适用率如此之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如果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替代措施,如何才能保证其不逃跑,及时到案接受讯问。对于不批准逮捕而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现行法没有规定有效的监管措施。具体而言,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下列几个方面的不足:(1)现行法给予公安、司法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却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2)立法对取保候审的期限规定不明确;(3)取保候审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这些弊端使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借机逃跑,因此,羁押犯罪嫌疑人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成为公安机关最稳妥的选择方式。
四、完善我国逮捕必要性审查的措施
(一)加强学习新刑事诉讼法,明确逮捕必要性的含义
增加基层办案人员,创造宽松的办案环境,将基层检察人员从重重案件中解放出来,为办案人员投进新的学习中创造条件,提供基础性保障,让每个办案人员深刻领会新刑事诉讼法的逮捕必要性要义,为以后的办案提供法律依据。只要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之下,以法律理念指导办案,足以改善我国逮捕必要性适用的局面。
(二)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其核心是区别对待。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在社会治安形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补,宽严有度,严厉打击
严重犯罪,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在案件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过程中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精神。②从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要求以及我国逮捕率的现状来看,逮捕环节贯彻这一政策就是要做到从宽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
(三)统一“公、检、法”认识,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
通过公检法约谈机制,就实践中逮捕必要性审查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公安侦查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除了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外,还要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以及社会危险性的大小的证明性材料,并及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依据事实证据材料和逮捕必要性证明材料,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机关针对可能做出“无逮捕必要”的案件,也要依照其职权收集相关证据。其中,检察机关需要严格执行讯问程序,认真对待讯问这一程序,在审讯过程中避免流于形式,注重感化、教育犯罪嫌疑人,针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认真审查逮捕必要性条件,在作出“无逮捕必要”的同时,其实是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得到感化教育,对政府、社会更加敬畏,充满感激之情,会影响其身边的人遵纪守法,这样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认真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认真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保障人权具有时代性的意义。
(五)完善绩效考评机制
检察机关内部制定的考核机制,对于评估执法人员业绩、职务晋升、福利分配等提供了有效的量化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办案人员认真负责办案,但是对于业务考评问题,各地反映出较大的问题。笔者认为,绩效考评机制需要落点于法律保护的公平正义本身,侧重于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绩效考评真正地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驾护航。结合实际,考究现有的绩效考评,对于有利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逮捕必要性条件审查业务考评,予以支持和发扬创新;而现实中阻碍、不利于审查逮捕必要性条件的予以取消或者予以改进,扫清逮捕必要性条件审查的障碍。
[注释]
①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三版,2009年7月第三版,第227页。
②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作者简介]老健华、蒙振强、廖海洲,苍梧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