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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中实施安全监理的必要性、目的及任务,接着介绍了我国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实施安全监理的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的研究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安全监理的实施具有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理;安全管理
一、引言
目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就是如何搞好安全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任务是进行“三控、二管、一协调”,即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等工作,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后,监理工作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自此,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好、投资少、工期合理、过程安全,成为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参建各方的共同的目标。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控制的质量、投资、进度三大目标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实际上安全生产与质量、投资、进度三大目标之间也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因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不足或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时,会直接影响三大目标不能按计划完成,而合理并有保障的安全投入加上精细化的安全管理工作,则为三大目标的实现创造了前提条件。毋庸置疑,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是否安全地进行直接决定了质量、投资、进度三大目标能否实现。因此,过程安全应该是进行三大控制的基础。只有过程安全,才能保证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目标能得以实现。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定义,建设工程监理是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随着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已经在对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进行控制、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的基础上,增加了安全管理的内容,这是法律、法规赋予监理单位的职责和使命。所以,搞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是监理单位义不容辞的任务。
二、工程建设项目中实施安全监理的必要性、目标及任务
建筑施工行业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烟花爆竹行业、民用爆破行业等同属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较高,且造成财产损失也大。因为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工作环境复杂、易受季节和气候变化的影响、参与人员众多且流动性大等特点,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往往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有关统计报告,2004年至2007年建筑行业发生施工事故及死亡人数等情况如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虽然2004年至2007年建筑业发生施工事故的次数及事故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其绝对数字仍然居高不下,突出的表现了建筑行业的高度危险性。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工程项目参建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进行安全监理时承担的任务主要是如下两个方面:
(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上述关于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对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情況和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编制等情况的审查;而专项施工方案一般是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而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施工是分阶段依次进行的。因为各阶段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安全监理工作的重点亦相应根据工作情况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以下是施工各阶段安全监理主要的检查内容:
1、基础施工阶段:基坑支护、基坑临边防护、人工挖孔桩、施工临时用电。
2、主体施工阶段: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卸料平台、施工临时用电、临边及洞口防护、模板支撑系统。
3、装饰工程施工阶段: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临边及洞口防护、防毒措施、消防措施。
此外,还应在施工全过程中根据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检查、监督。
三、工程建设项目中实施安全监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十一五”期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主要表现在事故总量明显下降、事故死亡人数明显下降、较大及以上事故明显下降等几个方面。2010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事故627起、、死亡772人,分别比2005年下降下降38.23%和35.29%。但尽管如此,从事故发生的起数和死亡人数的数字也应清醒认识到,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从工程监理单位的的角度出发,要做好安全监理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举例如下:
1、监理工程师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正常开始监理工作的需要。这其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整个监理行业的执业人员的数量不能满足正常开始监理工作的需要。按照建设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11年3月中旬,全国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为116379人(包括房屋建筑、冶炼、矿山、化工石油、水利水电、农林、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航天航空、通信、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工程14个专业。除总后基建营房部外的31省市中,人数最多的是江苏省,有10582人,最少的是西藏自治区,仅115人),但实际真正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的人应远小于这一数字,因为其中有不少人实际是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仅是将证书“挂”在监理企业而已、相当多的监理企业行政管理人员也是注册人员,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监理工程师。二是项目监理部配置的人员少,不能满足具体的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这是上述问题的具体表现。每一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多少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并无具体的规定。一些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设项目一般按单位建筑面积来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的监理工程师数量,如按6000㎡/人或10000㎡/人,但不能少于3人,从人员的数量上来说,显然有力不从心的感觉。
2、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风险太大。这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实际承受的工作风险大于其应该承受的工作风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四种情形,具体是: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承担法律责任均源于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似有代人受过的嫌疑。建设单位在将建设项目发包之后,所关心的是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是否满足承包合同的规定,不能也不会因施工方自身责任导致的安全问题担负责任。而监理单位作为独立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其工作职能只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和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也不应为施工单位的安全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事故隐患泛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比如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的现象。如果针对这种经常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又未进行有效整改的问题发出工程暂停令就让人觉得小题大作,也不会获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可是发生意外事件时因此又可能导致伤亡事故。这就使安全监理工作处于进退两难的局面,也增加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风险。
3、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收入低和风险大,是工程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面对的问题。虽然国家早已经发布了新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但是实际并未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另一个问题是能力与需要不对称的问题,比如房屋建筑建设项目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包括了对临时用电、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机具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内容,而这类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往往都是土建类的专业人士,缺乏对机械或电器方面的专业知识,导致监理工程师完成这方面的安全监理工作存在先天的不足。
4、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尚无统一标准及规范。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三个方面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应做的工作已经有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解决了工程监理在“三大控制”工作中应当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仅在6.1.2 条的第3点中涉及了安全监理的内容。因此,安全监理工作还需要在进一步探索完善、总结出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才能得以提高。
四、工程建设项目中安全监理的实施对策
因为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推行的制度,所以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中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同时,国家也通过法律、法规确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承担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因此,尽管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中搞好安全监理工作仍然是其必须完成的任务。为达此目标,应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提高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收入水平,吸引大批优秀的建设人才加入到建设监理行业中来,达到扩大监理工程师队伍的目的。
2、合理界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防止过分扩大监理安全责任的倾向。
3、通过培训学习来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工程监理的从业人员,多数是从相关专业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改行进入监理队伍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都没有经过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培训。面对如今繁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能力方面存在先天性的不足。为了适应安全监理工作的要求,应该通过行业培训、企业培训、个人自学等方面来全面提高安全监理意识和工作能力。具体的培训和学习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规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在工程监理的实施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可概括为审查、检查、整改或停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四个方面)。另外,监理人员还应充分了解和掌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等),应按办法中的规定做好专项方案编制、组织专家论证、制定监理实施细则、监督专项方案的实施等工作,在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前不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严防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4、国家应尽快制定并颁布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監理规范》,使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走上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结束语
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可以说是千头万绪,但终极的目标是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通过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三个目标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来实现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使之满足承包合同的要求,从而确保工程的投资效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确保整个建设过程在安全的状态下进行。作为工程建设主体之一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努力提高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并通过与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密切合作,圆满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监理任务。
注:文章内的图表及公式请以PDF格式查看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理;安全管理
一、引言
目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就是如何搞好安全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任务是进行“三控、二管、一协调”,即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等工作,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后,监理工作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自此,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好、投资少、工期合理、过程安全,成为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参建各方的共同的目标。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控制的质量、投资、进度三大目标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实际上安全生产与质量、投资、进度三大目标之间也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因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不足或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时,会直接影响三大目标不能按计划完成,而合理并有保障的安全投入加上精细化的安全管理工作,则为三大目标的实现创造了前提条件。毋庸置疑,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是否安全地进行直接决定了质量、投资、进度三大目标能否实现。因此,过程安全应该是进行三大控制的基础。只有过程安全,才能保证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目标能得以实现。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定义,建设工程监理是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随着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已经在对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进行控制、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的基础上,增加了安全管理的内容,这是法律、法规赋予监理单位的职责和使命。所以,搞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是监理单位义不容辞的任务。
二、工程建设项目中实施安全监理的必要性、目标及任务
建筑施工行业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烟花爆竹行业、民用爆破行业等同属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较高,且造成财产损失也大。因为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工作环境复杂、易受季节和气候变化的影响、参与人员众多且流动性大等特点,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往往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有关统计报告,2004年至2007年建筑行业发生施工事故及死亡人数等情况如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虽然2004年至2007年建筑业发生施工事故的次数及事故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其绝对数字仍然居高不下,突出的表现了建筑行业的高度危险性。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工程项目参建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进行安全监理时承担的任务主要是如下两个方面:
(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上述关于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对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情況和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编制等情况的审查;而专项施工方案一般是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而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施工是分阶段依次进行的。因为各阶段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安全监理工作的重点亦相应根据工作情况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以下是施工各阶段安全监理主要的检查内容:
1、基础施工阶段:基坑支护、基坑临边防护、人工挖孔桩、施工临时用电。
2、主体施工阶段: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卸料平台、施工临时用电、临边及洞口防护、模板支撑系统。
3、装饰工程施工阶段: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临边及洞口防护、防毒措施、消防措施。
此外,还应在施工全过程中根据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检查、监督。
三、工程建设项目中实施安全监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十一五”期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主要表现在事故总量明显下降、事故死亡人数明显下降、较大及以上事故明显下降等几个方面。2010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事故627起、、死亡772人,分别比2005年下降下降38.23%和35.29%。但尽管如此,从事故发生的起数和死亡人数的数字也应清醒认识到,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从工程监理单位的的角度出发,要做好安全监理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举例如下:
1、监理工程师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正常开始监理工作的需要。这其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整个监理行业的执业人员的数量不能满足正常开始监理工作的需要。按照建设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11年3月中旬,全国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为116379人(包括房屋建筑、冶炼、矿山、化工石油、水利水电、农林、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航天航空、通信、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工程14个专业。除总后基建营房部外的31省市中,人数最多的是江苏省,有10582人,最少的是西藏自治区,仅115人),但实际真正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的人应远小于这一数字,因为其中有不少人实际是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仅是将证书“挂”在监理企业而已、相当多的监理企业行政管理人员也是注册人员,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监理工程师。二是项目监理部配置的人员少,不能满足具体的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这是上述问题的具体表现。每一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多少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并无具体的规定。一些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设项目一般按单位建筑面积来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的监理工程师数量,如按6000㎡/人或10000㎡/人,但不能少于3人,从人员的数量上来说,显然有力不从心的感觉。
2、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风险太大。这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实际承受的工作风险大于其应该承受的工作风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四种情形,具体是: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承担法律责任均源于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似有代人受过的嫌疑。建设单位在将建设项目发包之后,所关心的是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是否满足承包合同的规定,不能也不会因施工方自身责任导致的安全问题担负责任。而监理单位作为独立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其工作职能只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和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也不应为施工单位的安全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事故隐患泛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比如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的现象。如果针对这种经常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又未进行有效整改的问题发出工程暂停令就让人觉得小题大作,也不会获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可是发生意外事件时因此又可能导致伤亡事故。这就使安全监理工作处于进退两难的局面,也增加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风险。
3、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收入低和风险大,是工程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面对的问题。虽然国家早已经发布了新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但是实际并未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另一个问题是能力与需要不对称的问题,比如房屋建筑建设项目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包括了对临时用电、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机具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内容,而这类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往往都是土建类的专业人士,缺乏对机械或电器方面的专业知识,导致监理工程师完成这方面的安全监理工作存在先天的不足。
4、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尚无统一标准及规范。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三个方面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应做的工作已经有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解决了工程监理在“三大控制”工作中应当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仅在6.1.2 条的第3点中涉及了安全监理的内容。因此,安全监理工作还需要在进一步探索完善、总结出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才能得以提高。
四、工程建设项目中安全监理的实施对策
因为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推行的制度,所以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中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同时,国家也通过法律、法规确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承担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因此,尽管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中搞好安全监理工作仍然是其必须完成的任务。为达此目标,应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提高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收入水平,吸引大批优秀的建设人才加入到建设监理行业中来,达到扩大监理工程师队伍的目的。
2、合理界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防止过分扩大监理安全责任的倾向。
3、通过培训学习来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工程监理的从业人员,多数是从相关专业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改行进入监理队伍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都没有经过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培训。面对如今繁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能力方面存在先天性的不足。为了适应安全监理工作的要求,应该通过行业培训、企业培训、个人自学等方面来全面提高安全监理意识和工作能力。具体的培训和学习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规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在工程监理的实施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可概括为审查、检查、整改或停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四个方面)。另外,监理人员还应充分了解和掌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等),应按办法中的规定做好专项方案编制、组织专家论证、制定监理实施细则、监督专项方案的实施等工作,在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前不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严防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4、国家应尽快制定并颁布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監理规范》,使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走上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结束语
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可以说是千头万绪,但终极的目标是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通过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三个目标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来实现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使之满足承包合同的要求,从而确保工程的投资效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确保整个建设过程在安全的状态下进行。作为工程建设主体之一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努力提高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并通过与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密切合作,圆满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监理任务。
注:文章内的图表及公式请以PDF格式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