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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辩”是一种文体,有一定格式,主要用于回答官府的讯问,依用途可分为“答辩”、“保辩”、“服辩”等,相当于现在的证词、证言、保证书、陈述书、供述书、认罪书等,不仅当时的法典或政书中有明确记载,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也有许多实物(有关论述详见另文,待刊)。但是这种文体到唐以后趋于消失,除“服辩”外,其他相关词汇或多或少都发生了变化,以致后人往往因不了解其含义而在理解古籍并点校时出现了可商榷的问题。兹举几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