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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尔帕铝公司案(AluminiumIndustyRomdpaAluminiumLtd.[1976])案情如下:卖方向买方出售铝片,合同给买方70天除货期。买方被接管时欠卖方122,239英镑,持有价值50,235英镑的铝片。接管人就接管前已经出售了的原装铝片收到35,152英镑。接管人把这笔款项存入了独立帐户。卖方主张凭合同中的保留所有权条款有权得到铝片及那笔款项。合同中的保留所有权条款很长,具体为:“AIV,即卖方应交付给买方材料上的所有权,只是在买方清偿了因各种原因欠卖方的全部金额时才转移给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