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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的增值税制仍沿用了以前在产制环节部分产品中课征的“生产型”增值税,目的是保证财政收入和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但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权宜之计。第一,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购进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而进入成本。因此,进项税额抵扣不彻底,重复征税问题依然存在,不利于有机构成较高的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第二,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必须将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与不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劳务的分开,使计算变得复杂,也增加了税务机关审查的工作量,提高了税收成本,另外,“生产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