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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按每亩地租翻倍而计来估测宋代亩产之法 ,往往低估了当时农业生产所达到的水平。其因有二 ,一是私租本身有分成制、定额制之别 ,而定额制租率较分成制往往低 2 0 % ;又未能区分官租与私租之别 ,而官租在数额上 ,又要低于私租 2 0 %左右 ;二是未能考虑到江南多数地区的耕作制度自宋以来已从一年一熟变为一年两熟制 ,而佃农所交租多半只是一造之数。进而依据文献记载重估了宋代江南地区每亩单产和农业生产所达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