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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开启我国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体育法治也随之成为体育治理的基本方式,更是实现中国体育治理现代化的基石。建设体育强国,实现体育治理现代化需要全面提升我国体育法治建设水平。通过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法学思考,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分析了中国体育法治新的图景,认为“依宪治体”应成为中国体育法治的最高准则,公民体育权利的确认与保障是中国体育法治的基本要旨,依法行政是中国体育法治的关键环节,体育产业市场治理的法治化是中国体育产业发展的根本保障,体育纠纷解决的法治化是中国体育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体现。中国体育法治还需与国际体育法治接轨,提升中国体育法治的国际话语权。通过中国体育法治的建设,实现中国体育的“良法善治”。
关 键 词:体育法学;体育法治;依宪治体;中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5)04-0001-07
Chinese sport governance by law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ountry governance by law
——Legal contemplation based on the Decision made by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eenth conference
JIANG Xi
(Sports Law Center,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1701,China)
Abstract: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eenth conferenc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has comprehensively initiated a new journey of country governance in China. Accordingly, sport governance by law becomes the basic way of sport governance, also the foundation stone for realiz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sport governance. The level of construction of sport governance in China needs to be comprehensively raised in order to build a powerful country of sports and realize the modernization of sport governance. Based on his legal contemplation about the Decision made by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eenth conferenc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he author analyzed the new prospect of Chinese sport governance, and put forward the following opinions: “sport governance by constitution” should become the highest rule for Chinese sport governance; the confirmation and assurance of citizen sport rights is the basic idea of Chinese sport governance; administration by law is the key link in Chinese sport governance; the legalization of sports industrial market governance is the basic assura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sports industry, the legalization of sports dispute resolution is the important embodiment of the level of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sport governance. Chinese sport governance also needs to get on the track of international sport governance, and to reinforce its internal speech right. The good governance of Chinese sports by good law will be realized via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sport governance.
Key words: sports law;sport governance by law;sport governance by constitution;China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依法治国问题作出了全面的战略部署,将中国法治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从此,法律将摆脱在中国几千年来人治之下的束缚,成为治国之重器。在这一股法治东风的劲吹之下,体育法治将成为当今中国体育治理的基本方式和必然选择。体育治理法治化成为我国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根本保障。以体育法治为基础,建立中国体育治理的多元路径是中国体育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中国体育法治也将成为中国法治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中国体育究竟要建构什么样的法治秩序,体育治理法治化的基本路经是什么?这是我们必须回应的问题。本研究将通过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及《决定》的法学思考,试图对这些问题给予解答。 1 “依宪治体”是中国体育法治的最高准则
实行法治就不得不提到宪法。宪法是国家之根本大法,是法上之法,万法之母。宪法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视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依宪治国则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将宪法实施视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尊重宪法权威,依宪行使权力或权利,健全宪法解释,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的实施[1]。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还将每年12月4日设为国家宪法日[2]。对宪法权威的尊重和对宪法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法治的进程开始由“形式法制”上升为“实质法治”。宪法在各方面的规定,确立了各领域法治发展的基本路向。各领域的法治实践都必须符合宪法的标准和准则。体育法治和其他领域的法律治理一样,要符合宪法的规定,遵循宪法精神,将宪法中关于体育的规定视为中国体育法治的最高准则。
纵观当代各国的体育法治实践,在宪法中,尤其是成文宪法中对体育加以规定是比较常见的做法。根据陈华荣[3]统计,全球成文宪法国家中有74个国家在宪法中对体育有规定。有的国家宪法对体育的规定是一个独立条款,有的国家则是将对体育的规定融入在其他条款中。二战以后,很多国家开始重视体育立法,在上述的74个国家中,有23个国家是二战后至20世纪90年代以前在宪法中对体育加以规定。而20世纪90年代后至今,在宪法中对体育进行相关规定已经出现一个高峰,有50个国家在其宪法中有体育规定。可见,许多国家已经将体育视为宪法的内容,在宪法中加入体育条款已经成为各国立法实践中的一个趋势。
就我国而言,1949年新中国成立,10月29日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确立了新中国政治、文化、经济、军事等诸多方面的基本架构。值得注意的是,《共同纲领》的第48条涉及到了新中国体育的发展,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国民体育”[4]。虽然,当时我国正处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时期,但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的颁布确立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梳理了国家机关之间的架构,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进行了确认,为后来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54年《宪法》颁布后到1957年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高峰[5]。而1954年《宪法》对体育也进行了规定。在第九十四条规定“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发展”,这里虽然用的是“体力”一词,但还是意味着对青少年体育的保障。1975年虽然还处于“文革”中,但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1975年《宪法》也还是在总纲中第十二条把体育与文化、教育、文学、艺术、卫生、科学相并列。
1978年,是中国发展的一个转折点,解放思想运动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也开始了,呼唤着民主法制的春天,但由于党和国家还没有来得及全面清理“文革”对法治的影响,但在1978年《宪法》中对体育还是有多处规定,如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文化科学水平。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把体育作为教育的一部分加以了规定。 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特别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第五十二条 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卫生、体育等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6]。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宪法》,其中再次把对体育以单独条款的形式加以规定,第二十一条作出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的规定。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还有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行使职权的第(七)条规定了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还有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7]。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宪法中关于“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的规定在1988、1993、1999、2004年4次《宪法》修订中一直得到保留。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部署我国依法治国战略中进一步强调了宪法的地位。《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要的就是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习近平主席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2014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这些都意味着《宪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高层次的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的权威,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不得有超越《宪法》的范围特权。那么,社会各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准则。对于体育领域而言,要实现依法治国背景下的“依法治体”,实现体育治理法治化,就要求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准则。由上述可知,我国不同时期的《宪法》都为体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规定。这就更加明确地要求我们对于体育的治理须遵循我国《宪法》要求。要实现依法治国背景下的“依法治体”,“依宪治体”是根本。体育法治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体育法治要以《宪法》为最高标准,体育中的立法、司法都要遵循《宪法》权威。在公民体育权利、政府体育行政权责、体育产权、体育纠纷解决等方面都必须依据宪法原则,各种体育法律法规都要具有合宪性。 2 公民体育权利是中国体育法治的核心内容
权利被称为“法的基本粒子”,探讨法治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关注权利。对权利的保护是法治的基本要义,也是宪法的基本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体系和方式[4]。所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权利观念的唤醒。对于体育法治而言,最为重要的一环就是对公民体育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在国际与国家层面,公民体育权利已经成为体育法治的基本要素。从国际层面来看,包括联合国、欧盟委员会、国际奥委会等国际体育组织都对人的体育权利进行了规定。如1966年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8];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体育运动国际宪章》第一条就规定:“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中1.1款规定“每个人具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这是为充分发展其个性所必需的。通过体育运动发展身体、心智与道德力量的自由必须从教育体制和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加以保证”[9];1975年《欧洲体育运动宪章》和1992年《新欧洲体育运动宪章》都规定了“任何人都具有参加体育运动的权利”;作为奥林匹克运动的宪法性文件《奥林匹克宪章》也在其基本原则中的第4条规定“参与体育是一项人权,任何人都应该有机会参与体育”[10]。
从国家层面来看,很多国家的相关法律中都对公民体育权利进行了规定。一方面,许多国家在宪法中对体育权利进行了规定。有学者统计,全球有41个国家成文宪法明确了公民体育权利[11]。另一方面,有很多国家在体育法中明确公民体育权利,如1984年法国《大众与经济体育活动的组织与促进法》第一条就规定:“……任何人不论性别、年龄、能力和社会地位,均有权参加体育活动”;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体育运动立法原则》在第二条中规定俄罗斯联邦体育立法的任务之一是“保证和保护公民从事体育运动的权利”,第三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有从事体育运动、加入体育健身和运动组织、参与体育运动管理的权利”;1993年的白俄罗斯共和国《体育法》的第一章专章对公民在体育运动中的权利进行规定:“公民有从事体育运动的权利,建立体育组织、俱乐部和协会的权利,在体育中从事职业体育的权利,从事商业、企业经营和广告的权利;”1993年《乌克兰体育法》第4条规定,公民不论社会和物质地位、种族、民族、教育程度、信誉、职业、居住地及其他状况,均有参加体育运动的权利,国家必须为各类人实现体育运动方面的权利加以保障[12]。2011年日本颁布了新的体育法——《体育基本法》,在第一条就规定了公民体育权利[13]。
由此可见,对公民体育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已经成为国际和国家层面体育法治的主流。当前我国的《宪法》和作为体育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还没有直接规定公民体育权利的条款,但公民体育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已经成为近年来体育法学界的共识。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我国法治建设中权利意识的唤醒,公民权利保障已经成为中国法治的基本要求。那么,作为中国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体育法治,对公民体育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就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成为公民体育权利产生的重要基础。在《体育法》正在修改的当下,我们应该利用此次修法机会,在《体育法》中对公民体育权利进行相关的确认。
3 依法行政是中国体育法治的关键环节
依法行政主要是涉及到行政公权力的问题,这是法治保障权利之外的另一个关键方面。法治的一个重要价值追求,就是对权力尤其是公权力的规范与制约。从事物发展的本质看,权力总是趋向于无限制的扩张,而权力的扩张结果必然导致权利的损害。亚里士多德[14]在《政治学》中认为法治可以避免人治中非理性的成分,认为要制约权力,任何机构、团体和个人都不能拥有绝对权力,要限制权力,法治是最有效的手段。所以,法治至关重要的方面就是通过法律来制约权力(主要是公权力),实现权力的非人格化,防止其异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对通过法律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进行了重要的战略部署,《决定》中把依法行政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6项任务之一,指出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这就是要求通过法律来规范政府的行政权力。通过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4]。《决定》还提出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推行政府权力清单等基本原则。这些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具体内容。
对体育法治来说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在体育领域彻底进行依法行政,实现体育行政的法治化,依法规范和制约体育行政公权力,将以往的“行政体育”转型为“法治体育”。这是中国体育法治的关键环节,也是中国体育法治的最大难点,其逻辑是通过法律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规范,而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和规范的目的是充分发挥体育事业其它主体如体育社会组织、体育行业协会、体育企业等多元主体的作用和维护他们的权益。
由于特殊的发展进程,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一直采取“举国体制”。在“举国体制”下,我国体育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尤其是在竞技体育领域为国家获得无数的荣誉。举国体制的优势就是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调配资源,在短时间内实现体育特别是精英竞技体育的跨越式发展。这种体制主要是在特殊的政治环境下产生的,发端于前苏联,后来很多社会主义国家效仿,甚至在二战后还受到了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羡慕,如加拿大就试图通过立法使联邦政府介入到体育的发展中[15]。然而,“举国体制”最大弊端就是使得体育行政公权力不断扩大,支配着体育的发展方向和资源配置,严重制约了我国新时期体育事业的发展,造成了我国体育行政治理的一元治理模式,使得社会和市场的作用被限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则由于把过多的资源集中在精英竞技体育的发展而忽视了大众体育的资源投入,致使大众体育的发展缓慢。所以,我们必须通过体育法治推进体育行政的法治化,促进我国体育事业新的发展。
关 键 词:体育法学;体育法治;依宪治体;中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5)04-0001-07
Chinese sport governance by law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ountry governance by law
——Legal contemplation based on the Decision made by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eenth conference
JIANG Xi
(Sports Law Center,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1701,China)
Abstract: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eenth conferenc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has comprehensively initiated a new journey of country governance in China. Accordingly, sport governance by law becomes the basic way of sport governance, also the foundation stone for realiz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sport governance. The level of construction of sport governance in China needs to be comprehensively raised in order to build a powerful country of sports and realize the modernization of sport governance. Based on his legal contemplation about the Decision made by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eenth conferenc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he author analyzed the new prospect of Chinese sport governance, and put forward the following opinions: “sport governance by constitution” should become the highest rule for Chinese sport governance; the confirmation and assurance of citizen sport rights is the basic idea of Chinese sport governance; administration by law is the key link in Chinese sport governance; the legalization of sports industrial market governance is the basic assura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sports industry, the legalization of sports dispute resolution is the important embodiment of the level of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sport governance. Chinese sport governance also needs to get on the track of international sport governance, and to reinforce its internal speech right. The good governance of Chinese sports by good law will be realized via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sport governance.
Key words: sports law;sport governance by law;sport governance by constitution;China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依法治国问题作出了全面的战略部署,将中国法治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从此,法律将摆脱在中国几千年来人治之下的束缚,成为治国之重器。在这一股法治东风的劲吹之下,体育法治将成为当今中国体育治理的基本方式和必然选择。体育治理法治化成为我国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根本保障。以体育法治为基础,建立中国体育治理的多元路径是中国体育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中国体育法治也将成为中国法治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中国体育究竟要建构什么样的法治秩序,体育治理法治化的基本路经是什么?这是我们必须回应的问题。本研究将通过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及《决定》的法学思考,试图对这些问题给予解答。 1 “依宪治体”是中国体育法治的最高准则
实行法治就不得不提到宪法。宪法是国家之根本大法,是法上之法,万法之母。宪法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视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依宪治国则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将宪法实施视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尊重宪法权威,依宪行使权力或权利,健全宪法解释,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的实施[1]。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还将每年12月4日设为国家宪法日[2]。对宪法权威的尊重和对宪法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法治的进程开始由“形式法制”上升为“实质法治”。宪法在各方面的规定,确立了各领域法治发展的基本路向。各领域的法治实践都必须符合宪法的标准和准则。体育法治和其他领域的法律治理一样,要符合宪法的规定,遵循宪法精神,将宪法中关于体育的规定视为中国体育法治的最高准则。
纵观当代各国的体育法治实践,在宪法中,尤其是成文宪法中对体育加以规定是比较常见的做法。根据陈华荣[3]统计,全球成文宪法国家中有74个国家在宪法中对体育有规定。有的国家宪法对体育的规定是一个独立条款,有的国家则是将对体育的规定融入在其他条款中。二战以后,很多国家开始重视体育立法,在上述的74个国家中,有23个国家是二战后至20世纪90年代以前在宪法中对体育加以规定。而20世纪90年代后至今,在宪法中对体育进行相关规定已经出现一个高峰,有50个国家在其宪法中有体育规定。可见,许多国家已经将体育视为宪法的内容,在宪法中加入体育条款已经成为各国立法实践中的一个趋势。
就我国而言,1949年新中国成立,10月29日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确立了新中国政治、文化、经济、军事等诸多方面的基本架构。值得注意的是,《共同纲领》的第48条涉及到了新中国体育的发展,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国民体育”[4]。虽然,当时我国正处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时期,但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的颁布确立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梳理了国家机关之间的架构,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进行了确认,为后来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54年《宪法》颁布后到1957年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高峰[5]。而1954年《宪法》对体育也进行了规定。在第九十四条规定“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发展”,这里虽然用的是“体力”一词,但还是意味着对青少年体育的保障。1975年虽然还处于“文革”中,但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1975年《宪法》也还是在总纲中第十二条把体育与文化、教育、文学、艺术、卫生、科学相并列。
1978年,是中国发展的一个转折点,解放思想运动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也开始了,呼唤着民主法制的春天,但由于党和国家还没有来得及全面清理“文革”对法治的影响,但在1978年《宪法》中对体育还是有多处规定,如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文化科学水平。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把体育作为教育的一部分加以了规定。 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特别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第五十二条 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卫生、体育等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6]。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宪法》,其中再次把对体育以单独条款的形式加以规定,第二十一条作出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的规定。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还有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行使职权的第(七)条规定了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还有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7]。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宪法中关于“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的规定在1988、1993、1999、2004年4次《宪法》修订中一直得到保留。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部署我国依法治国战略中进一步强调了宪法的地位。《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要的就是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习近平主席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2014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这些都意味着《宪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高层次的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的权威,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不得有超越《宪法》的范围特权。那么,社会各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准则。对于体育领域而言,要实现依法治国背景下的“依法治体”,实现体育治理法治化,就要求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准则。由上述可知,我国不同时期的《宪法》都为体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规定。这就更加明确地要求我们对于体育的治理须遵循我国《宪法》要求。要实现依法治国背景下的“依法治体”,“依宪治体”是根本。体育法治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体育法治要以《宪法》为最高标准,体育中的立法、司法都要遵循《宪法》权威。在公民体育权利、政府体育行政权责、体育产权、体育纠纷解决等方面都必须依据宪法原则,各种体育法律法规都要具有合宪性。 2 公民体育权利是中国体育法治的核心内容
权利被称为“法的基本粒子”,探讨法治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关注权利。对权利的保护是法治的基本要义,也是宪法的基本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体系和方式[4]。所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权利观念的唤醒。对于体育法治而言,最为重要的一环就是对公民体育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在国际与国家层面,公民体育权利已经成为体育法治的基本要素。从国际层面来看,包括联合国、欧盟委员会、国际奥委会等国际体育组织都对人的体育权利进行了规定。如1966年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8];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体育运动国际宪章》第一条就规定:“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中1.1款规定“每个人具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这是为充分发展其个性所必需的。通过体育运动发展身体、心智与道德力量的自由必须从教育体制和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加以保证”[9];1975年《欧洲体育运动宪章》和1992年《新欧洲体育运动宪章》都规定了“任何人都具有参加体育运动的权利”;作为奥林匹克运动的宪法性文件《奥林匹克宪章》也在其基本原则中的第4条规定“参与体育是一项人权,任何人都应该有机会参与体育”[10]。
从国家层面来看,很多国家的相关法律中都对公民体育权利进行了规定。一方面,许多国家在宪法中对体育权利进行了规定。有学者统计,全球有41个国家成文宪法明确了公民体育权利[11]。另一方面,有很多国家在体育法中明确公民体育权利,如1984年法国《大众与经济体育活动的组织与促进法》第一条就规定:“……任何人不论性别、年龄、能力和社会地位,均有权参加体育活动”;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体育运动立法原则》在第二条中规定俄罗斯联邦体育立法的任务之一是“保证和保护公民从事体育运动的权利”,第三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有从事体育运动、加入体育健身和运动组织、参与体育运动管理的权利”;1993年的白俄罗斯共和国《体育法》的第一章专章对公民在体育运动中的权利进行规定:“公民有从事体育运动的权利,建立体育组织、俱乐部和协会的权利,在体育中从事职业体育的权利,从事商业、企业经营和广告的权利;”1993年《乌克兰体育法》第4条规定,公民不论社会和物质地位、种族、民族、教育程度、信誉、职业、居住地及其他状况,均有参加体育运动的权利,国家必须为各类人实现体育运动方面的权利加以保障[12]。2011年日本颁布了新的体育法——《体育基本法》,在第一条就规定了公民体育权利[13]。
由此可见,对公民体育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已经成为国际和国家层面体育法治的主流。当前我国的《宪法》和作为体育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还没有直接规定公民体育权利的条款,但公民体育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已经成为近年来体育法学界的共识。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我国法治建设中权利意识的唤醒,公民权利保障已经成为中国法治的基本要求。那么,作为中国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体育法治,对公民体育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就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成为公民体育权利产生的重要基础。在《体育法》正在修改的当下,我们应该利用此次修法机会,在《体育法》中对公民体育权利进行相关的确认。
3 依法行政是中国体育法治的关键环节
依法行政主要是涉及到行政公权力的问题,这是法治保障权利之外的另一个关键方面。法治的一个重要价值追求,就是对权力尤其是公权力的规范与制约。从事物发展的本质看,权力总是趋向于无限制的扩张,而权力的扩张结果必然导致权利的损害。亚里士多德[14]在《政治学》中认为法治可以避免人治中非理性的成分,认为要制约权力,任何机构、团体和个人都不能拥有绝对权力,要限制权力,法治是最有效的手段。所以,法治至关重要的方面就是通过法律来制约权力(主要是公权力),实现权力的非人格化,防止其异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对通过法律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进行了重要的战略部署,《决定》中把依法行政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6项任务之一,指出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这就是要求通过法律来规范政府的行政权力。通过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4]。《决定》还提出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推行政府权力清单等基本原则。这些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具体内容。
对体育法治来说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在体育领域彻底进行依法行政,实现体育行政的法治化,依法规范和制约体育行政公权力,将以往的“行政体育”转型为“法治体育”。这是中国体育法治的关键环节,也是中国体育法治的最大难点,其逻辑是通过法律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规范,而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和规范的目的是充分发挥体育事业其它主体如体育社会组织、体育行业协会、体育企业等多元主体的作用和维护他们的权益。
由于特殊的发展进程,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一直采取“举国体制”。在“举国体制”下,我国体育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尤其是在竞技体育领域为国家获得无数的荣誉。举国体制的优势就是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调配资源,在短时间内实现体育特别是精英竞技体育的跨越式发展。这种体制主要是在特殊的政治环境下产生的,发端于前苏联,后来很多社会主义国家效仿,甚至在二战后还受到了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羡慕,如加拿大就试图通过立法使联邦政府介入到体育的发展中[15]。然而,“举国体制”最大弊端就是使得体育行政公权力不断扩大,支配着体育的发展方向和资源配置,严重制约了我国新时期体育事业的发展,造成了我国体育行政治理的一元治理模式,使得社会和市场的作用被限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则由于把过多的资源集中在精英竞技体育的发展而忽视了大众体育的资源投入,致使大众体育的发展缓慢。所以,我们必须通过体育法治推进体育行政的法治化,促进我国体育事业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