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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保证集体合同依法订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规定,1996年4月11日吉林省劳动厅发出(吉劳力字[1996]1号)通知,就加强企业集体合同审查工作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一、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协商而签订的集体合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必须按照规定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