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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交易原则是判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中小企业在与关联方的交易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择适合的方法作为参考以制定交易价格,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风险。
独立交易原则也称为正常交易定价原则或独立核算原则,英文表述为arm’s-length principle。其含义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按照无关联关系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所体现出的独立竞争精神进行分配,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利润在二者之间的合理分配。由于独立交易原则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据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也较合乎实际,因而形成的税收关系一般不会人为地损害当事人所在国的税收利益,目前已经被各国税务当局普遍接受。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调整的标尺,并对独立交易原则做出了解释:“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中小企业往往对特别纳税调整有关的税收法律知识缺乏了解,也常常无力承担签订预约定价安排所带来的高额成本,不能对风险进行预先估计和控制,在税务机关实施反避税调查时容易失去主动权,从而使企业面临最高长达10年的追溯调整和处罚,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害。因此,中小企业在关联业务往来中,要注意应用独立交易原则,选择合适的关联交易定价方法,提高税法遵从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关联交易可能引发的税务调查和调整的风险。
转让定价方法是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也是税务机关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所使用的合理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即使企业自认为按照“合理的方法”定价,但依然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查的可能,原因在于企业自认为“合理”的方法不一定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目前,税法中规定并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应用到的定价方法主要有五种。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
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从理论上讲,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适用于对下列公平交易价格的确定:有形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集团内部服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使用的情况非常有限。
依据CUP法,价格的公平交易性质由非关联方之间的可比交易价格确定。在现行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针对可比性分析作了较为明细的规定。可比性分析的因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企业的经营策略等。在有可能找到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情况下,该方法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最直接、最可靠的方法。CUP法要求可比交易的财产相同或相似,而且合同条款和经济性质相同或非常相似。如果交易之间的差异对价格有影响,应对非受控交易的价格进行调整。但在实际工作遇到的案件中,因为很难找到理想的可比物,现实的转让定价调整也很少使用CUP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是按照再销售方将产品在销售给非关联的第三方使用的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的方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再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法主要是看再销售商履行的活动,并根据可比非受控交易中的再销售商实现的毛利润来测试受控交易的公平交易特征。再销售商就是这个方法中的“被测试方”。这个方法一般用于涉及购买和再销售有形财产的情况,尤其是当分销商对于有形财产没有增加大量价值的时候。
使用再销售价格法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要证明再销售商和可比物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履行相同类型的功能,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包括:(1)存货水平和周转率;(2)合同条款,比如销售数量、保修和信用证条款;(3)销售、市场营销和广告宣传计划和服务;(4)市场水平;(5)外汇风险。另外会计方法、成本核算、营业费用等均是被调查测试公司与可比物进行差异调整的重要方面。
三、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即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商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制造商或组装商适用成本加成法。很多公司在生产和销售中大多使用了无形资产。这就要区分是在生产方还是在销售方使用了无形资产,看交易双方的功能,哪一方使用什么无形资产,是生产技术,还是分销时的品牌、营销网络、手段等,以便寻找相同类似的“可比物”。
使用成本加成法定价尽量找到高质量的可比物。可比物的可比性主要取决于履行的功能的相似性,承担的风险和合同条款,以及这个方法相关的考虑因素:(1)制造活动或组装活动的复杂程度;(2)购货和存货的控制活动;(3)销售、管理和行政功能;(4)外汇风险;(5)合同条款,包括数量、保修、信用条款。另外,可比公司的会计方法、成本、费用等内容也很重要。
四、交易净利润法
即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交易净利润法是指相对于一个合理的基数(如成本、销售额、资产)而言,企业从受控交易中实现的边际净利润。
交易净利润法是一种完全的净利润法,是剔除了所有的经营费用后的利润,一般在毛利无法确定时,才考虑采用交易净利润法。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功能风险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以及影响营业利润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执行功能、承担风险和使用资产,行业和市场情况,经营规模,经济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间的分摊,会计处理及经营管理效率等。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根据利润分割法,公平交易的结果是用分配经营活动产生的合并营业利润或亏损的方法确定的,分配要反映受控各方对合并利润或亏损贡献的相对价值。分配的目的是要使利润或亏损的分割和非受控企业之间交易的结果相一致。
利润分割法一般适用于集团类公司,集团的总利润依据各子公司的职能、风险、无形资产等因素,在各个子公司进行总利润分割。利润分割法多用于当受控交易的双方都拥有很有价值的“非常规无形资产”的情况。也就是说,对于这些无形资产,找不到可靠的可比物。如果所有价值重大的非常规无形资产都由交易一方拥有,那么另一方的贡献就可以很可靠地用其他的一种方法确定。无形资产具有较强的独占性和专有性特点,因而难以找到其正常交易价格的参照标准,比如商标权、专利权、外观设计、特殊生产工艺、专有技术、股权的转让等情况。在不适宜采用上述定价方法的情况下,由中介机构提出有关的证明或者评估材料,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途径。
总之,中小企业在与关联方的交易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适合的方法作为制定交易价格的参考。只要企业能够提供有效的资料,证明其与关联方的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价格已经达到或者接近市场公允价格,那么企业被税务机关检查处理的风险就能大幅降低。 (作者单位: 平顶山天安煤业三矿职教中心)
独立交易原则也称为正常交易定价原则或独立核算原则,英文表述为arm’s-length principle。其含义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按照无关联关系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所体现出的独立竞争精神进行分配,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利润在二者之间的合理分配。由于独立交易原则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据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也较合乎实际,因而形成的税收关系一般不会人为地损害当事人所在国的税收利益,目前已经被各国税务当局普遍接受。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调整的标尺,并对独立交易原则做出了解释:“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中小企业往往对特别纳税调整有关的税收法律知识缺乏了解,也常常无力承担签订预约定价安排所带来的高额成本,不能对风险进行预先估计和控制,在税务机关实施反避税调查时容易失去主动权,从而使企业面临最高长达10年的追溯调整和处罚,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害。因此,中小企业在关联业务往来中,要注意应用独立交易原则,选择合适的关联交易定价方法,提高税法遵从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关联交易可能引发的税务调查和调整的风险。
转让定价方法是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也是税务机关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所使用的合理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即使企业自认为按照“合理的方法”定价,但依然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查的可能,原因在于企业自认为“合理”的方法不一定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目前,税法中规定并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应用到的定价方法主要有五种。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
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从理论上讲,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适用于对下列公平交易价格的确定:有形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集团内部服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使用的情况非常有限。
依据CUP法,价格的公平交易性质由非关联方之间的可比交易价格确定。在现行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针对可比性分析作了较为明细的规定。可比性分析的因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企业的经营策略等。在有可能找到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情况下,该方法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最直接、最可靠的方法。CUP法要求可比交易的财产相同或相似,而且合同条款和经济性质相同或非常相似。如果交易之间的差异对价格有影响,应对非受控交易的价格进行调整。但在实际工作遇到的案件中,因为很难找到理想的可比物,现实的转让定价调整也很少使用CUP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是按照再销售方将产品在销售给非关联的第三方使用的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的方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再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法主要是看再销售商履行的活动,并根据可比非受控交易中的再销售商实现的毛利润来测试受控交易的公平交易特征。再销售商就是这个方法中的“被测试方”。这个方法一般用于涉及购买和再销售有形财产的情况,尤其是当分销商对于有形财产没有增加大量价值的时候。
使用再销售价格法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要证明再销售商和可比物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履行相同类型的功能,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包括:(1)存货水平和周转率;(2)合同条款,比如销售数量、保修和信用证条款;(3)销售、市场营销和广告宣传计划和服务;(4)市场水平;(5)外汇风险。另外会计方法、成本核算、营业费用等均是被调查测试公司与可比物进行差异调整的重要方面。
三、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即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商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制造商或组装商适用成本加成法。很多公司在生产和销售中大多使用了无形资产。这就要区分是在生产方还是在销售方使用了无形资产,看交易双方的功能,哪一方使用什么无形资产,是生产技术,还是分销时的品牌、营销网络、手段等,以便寻找相同类似的“可比物”。
使用成本加成法定价尽量找到高质量的可比物。可比物的可比性主要取决于履行的功能的相似性,承担的风险和合同条款,以及这个方法相关的考虑因素:(1)制造活动或组装活动的复杂程度;(2)购货和存货的控制活动;(3)销售、管理和行政功能;(4)外汇风险;(5)合同条款,包括数量、保修、信用条款。另外,可比公司的会计方法、成本、费用等内容也很重要。
四、交易净利润法
即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交易净利润法是指相对于一个合理的基数(如成本、销售额、资产)而言,企业从受控交易中实现的边际净利润。
交易净利润法是一种完全的净利润法,是剔除了所有的经营费用后的利润,一般在毛利无法确定时,才考虑采用交易净利润法。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功能风险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以及影响营业利润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执行功能、承担风险和使用资产,行业和市场情况,经营规模,经济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间的分摊,会计处理及经营管理效率等。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根据利润分割法,公平交易的结果是用分配经营活动产生的合并营业利润或亏损的方法确定的,分配要反映受控各方对合并利润或亏损贡献的相对价值。分配的目的是要使利润或亏损的分割和非受控企业之间交易的结果相一致。
利润分割法一般适用于集团类公司,集团的总利润依据各子公司的职能、风险、无形资产等因素,在各个子公司进行总利润分割。利润分割法多用于当受控交易的双方都拥有很有价值的“非常规无形资产”的情况。也就是说,对于这些无形资产,找不到可靠的可比物。如果所有价值重大的非常规无形资产都由交易一方拥有,那么另一方的贡献就可以很可靠地用其他的一种方法确定。无形资产具有较强的独占性和专有性特点,因而难以找到其正常交易价格的参照标准,比如商标权、专利权、外观设计、特殊生产工艺、专有技术、股权的转让等情况。在不适宜采用上述定价方法的情况下,由中介机构提出有关的证明或者评估材料,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途径。
总之,中小企业在与关联方的交易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适合的方法作为制定交易价格的参考。只要企业能够提供有效的资料,证明其与关联方的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价格已经达到或者接近市场公允价格,那么企业被税务机关检查处理的风险就能大幅降低。 (作者单位: 平顶山天安煤业三矿职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