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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通常认为,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的目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以尊重现行法为中心的法律适用或法律实施为目的,以重视社会效果为中心的纠纷解决为目的,两者兼顾的多元目的。除极少数极端情况下,大多数国家的司法目的都是多元的,既包括法律的适用,也包括纠纷的解决。①换而言之,纠纷的解决可以看作是微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