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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阐述了自然保护区的分类以及如何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论证了自然保护区的价值。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种群的天然生境地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1 自然保护区的分类
1.1 以保护自然资源为主的自然保护区。一些生物物种有其特定的分布生境,受自然地理的影响很大,生境一旦受到破坏,就可能导致该种生物的灭绝。因此,为了保护某些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需要在其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从这种意义上说,划定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基因多样性的重要手段。例如黑龙江扎龙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是为了丹顶鹤等珍稀禽类;四川卧龙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珍稀动物大熊猫;福建文昌鱼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为文昌鱼。
1.2 以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为主的自然保护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往往是经过长期历史演变的最优结构,对其所在的区域或流域发挥着重要的经济和生态作用,它的保护具有广泛的区域性和宏观的数量性。因此,在一些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例如,长白山是全球范围内山地植被垂直分布带最明显的生态系统之一,长白山生态系统的稳定,对于全国、东北亚乃至全球的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建立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的目的就是保护这种生态系统。又如,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为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甘肃连古城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为沙生植物群落;吉林查干湖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为湖泊生态系统。
2.3 以保护某些特殊景观为目的的自然保护区。一些景观由于具有历史文化、宗教信仰等方面的特殊重要意义,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这些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区域,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如缙云山自然保护区、江西庐山自然保护区、台湾玉山国家公园等。
2.4 以保护特殊的地质剖面及特殊地貌类型为主的自然保护区。在一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温泉等自然遗迹区域也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例如,湖南张家界森里公园,保护对象是砂岩峰岭风景区;黑龙江五大连池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是火山地质地貌。
2 加强管理,提升保护区价值
2.1 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确因国家立项核准的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自然保护区调整的,要从严控制缩小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环境保护部和相关部门备案。
2.2 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监管
各主管部门应严格限制涉及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项目可能造成的对保护区功能和保护对象的影响作出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切实保护好区内的野生动植物、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防止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负面影响。
2.3 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应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经费列入相应级别的财政经常性预算,切实予以安排。同时,国家应建立完善的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对保护区资源使用者征收资源使用费,专门用于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实现水源地下游对上游、保护区外对保护区内、开发经营者对保护者的补偿;其次要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补偿力度,参照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的模式,建立草原、海洋、湿地等重要区域的生态补偿基金,不仅用于基本管护,还应将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征收托管、生态移民、当地社区发展项目、生态保护建设项目、保护区能力建设和科研项目等。
2.4 完善全国自然保护区体系
要在开展全国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状况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统筹完善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将河湖、海洋和草原生态系统及地质遗迹、小种群物种的保护作为新建自然保护区的重点;推动自然保护区类型和空间布局优化,把应该保护的区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好、管理好。在空间布局方面,一些地区因开发较早,人口密度过大,很难建立面积相对较大的自然保护区,今后应充分考虑建立一批小型保护区,增强自然保护区间的联通性,努力形成“自然保护区群”。
3 结束语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维护对于生态环境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非常重要。
参考文献:
[1]黄建兰.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几点思考[J].福建林业科技,2006,33(1):176~180.
[2]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野生动植物保护五十年[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种群的天然生境地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1 自然保护区的分类
1.1 以保护自然资源为主的自然保护区。一些生物物种有其特定的分布生境,受自然地理的影响很大,生境一旦受到破坏,就可能导致该种生物的灭绝。因此,为了保护某些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需要在其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从这种意义上说,划定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基因多样性的重要手段。例如黑龙江扎龙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是为了丹顶鹤等珍稀禽类;四川卧龙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珍稀动物大熊猫;福建文昌鱼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为文昌鱼。
1.2 以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为主的自然保护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往往是经过长期历史演变的最优结构,对其所在的区域或流域发挥着重要的经济和生态作用,它的保护具有广泛的区域性和宏观的数量性。因此,在一些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例如,长白山是全球范围内山地植被垂直分布带最明显的生态系统之一,长白山生态系统的稳定,对于全国、东北亚乃至全球的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建立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的目的就是保护这种生态系统。又如,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为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甘肃连古城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为沙生植物群落;吉林查干湖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为湖泊生态系统。
2.3 以保护某些特殊景观为目的的自然保护区。一些景观由于具有历史文化、宗教信仰等方面的特殊重要意义,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这些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区域,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如缙云山自然保护区、江西庐山自然保护区、台湾玉山国家公园等。
2.4 以保护特殊的地质剖面及特殊地貌类型为主的自然保护区。在一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温泉等自然遗迹区域也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例如,湖南张家界森里公园,保护对象是砂岩峰岭风景区;黑龙江五大连池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是火山地质地貌。
2 加强管理,提升保护区价值
2.1 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确因国家立项核准的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自然保护区调整的,要从严控制缩小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环境保护部和相关部门备案。
2.2 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监管
各主管部门应严格限制涉及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项目可能造成的对保护区功能和保护对象的影响作出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切实保护好区内的野生动植物、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防止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负面影响。
2.3 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应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经费列入相应级别的财政经常性预算,切实予以安排。同时,国家应建立完善的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对保护区资源使用者征收资源使用费,专门用于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实现水源地下游对上游、保护区外对保护区内、开发经营者对保护者的补偿;其次要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补偿力度,参照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的模式,建立草原、海洋、湿地等重要区域的生态补偿基金,不仅用于基本管护,还应将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征收托管、生态移民、当地社区发展项目、生态保护建设项目、保护区能力建设和科研项目等。
2.4 完善全国自然保护区体系
要在开展全国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状况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统筹完善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将河湖、海洋和草原生态系统及地质遗迹、小种群物种的保护作为新建自然保护区的重点;推动自然保护区类型和空间布局优化,把应该保护的区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好、管理好。在空间布局方面,一些地区因开发较早,人口密度过大,很难建立面积相对较大的自然保护区,今后应充分考虑建立一批小型保护区,增强自然保护区间的联通性,努力形成“自然保护区群”。
3 结束语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维护对于生态环境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非常重要。
参考文献:
[1]黄建兰.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几点思考[J].福建林业科技,2006,33(1):176~180.
[2]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野生动植物保护五十年[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