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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政办发[201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制定的《关于实施妇幼卫生"六免一救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关于实施妇幼卫生"六免一救助"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