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的几十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合理和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社会阶层的分化日益严重。社会问题愈发凸出,能否充分地保护好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重要因素。因此,研究我国弱势群体在法律保护方面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立法的不足之处
虽然我国在保护弱势群体问题方面的立法有了长足的发展,对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也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总体而言,我国在关于保障弱势群体的立法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适用对象的受限性。国家的很多保障措施都是针对城市的老弱病残孕人群,具有狭隘性,对来自农村的民工、失业人员、老人、个体小商贩却未有与此相配套的社会保障。
第二,法律的低层次性、体系内容的不完善。许多对弱势群体的保障都是由国务院或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法规以“意见”“通知”“暂行办法”的方式表达,缺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权威性。法律、规章、以及各行政法规之间容易出现内容上的断层与紊乱,体系不健全。
第三,实体法较全,程序法的空缺。对弱势群体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政策性保护,法律的效果不显著;虽然做了许多立法工作,但我们不能为了立法而立法,法律法规落实不到实处对保障弱势群体也是无济于事,没有完善的程序保障人们的权利保障也成为了空话,现行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弱,再加上弱势群体自身的条件限制,他们的权利往往还是难以得到实现。
政府在保护弱势群体过程中扮演者举足轻重的角色,而行政权是通过政府来行使发挥作用的,政府的力量在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力量来源之一。国务院以及各级政府机关都制定了大量的行政规章制度来保护弱势群体,但是执法过程还是存在不少问题。行政权相比立法权以及司法权更具有侵害公民权利的主动性,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是我们所推崇的,但现实情况是许多执法人员权责并未分明,执法权利与责任脱节,对领导负责,藐视法律的事情时有发生,执法队伍素质不强,其后果就是为了行政效率而侵害了民众权利,旧房强拆、城管面对小贩暴力执法的新闻屡见不鲜。执法行为具有被动性,一般都是等侵害结果发生了才知道去补救,执法缺乏主动性。
弱势群体碍于其劣势地位,不懂法,许多人即使权利受到侵害也不懂得怎么去维权,或者有时候会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司法救济不抱希望,这是我们司法机关普法教育的不到位以及司法权威的缺失;再者,弱势群体权利屡遭侵犯得不到救助,是因为经济的困难交不起诉讼费,请不起律师,无奈地打不了官司,司法机关应该完善相关制度,为弱势人群提供更广、更全面的法律援助;最后,司法机关的办事效率也是阻碍弱势群体向法院申请救济的原因之一,弱势群体无法承受在一个案子上耗上好几个月的时间,这对收入本来就不高的弱势群体来说简直就是噩梦,因此司法机关提高办事效率会使更多的人走上权利救济的道路。
二、如何维护弱势群体的权利
首先,完善立法保障制度,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弱势群体是社会中的权利与权力的匮乏者,这违背了法之正义的要求,要改变这现状我们首先就得从立法上给予弱势群体完善的制度保障。我国正处在快速发展的转型阶段,许多就旧的法律制度无法调整新出现的社会矛盾,所以要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便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其次,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一部以保护弱势群体为内容的基本法,把社会保障法、妇女儿童保护法、老年人保护法、劳动法、残疾人保护法等与弱势群体相关的法律整合起来,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以此为基础,辅以若个子法,使之成为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再次,完善执法司法保护工作,增强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能力。加强法制宣传,规范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公正司法,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严格监督,杜绝相互推诿案件的事情发生,树立服务为民的意识。改革司法机关部门,精简机构,简易审判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加强社会的监督与执法的透明度。
同时,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条例》在2003年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填补了我国在法律援助立法上的空白,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目前制度下所能提供的援助十分有限,与日益增长的援助需要完全不正正比。据统计分析,国家每年在在法律援助方面所拨付的经费每人年均也就6分钱左右,还样的标准远低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如此短缺的援助经费,阻碍着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因此国家应该从法律援助经费上给予更大的支持,建立稳定的援助经费增长机制,此外需要培养一支有专业素养的律师团队做后盾,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全面的帮助。
同时,加大对国家政府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政府行政权力在执法过程运用不当,该作为而不做,不该做而为之都有可能侵害到弱势群体的权利;现实中不乏个别领导为了业绩与前途而滥用权力的情况发生,所以要将政府的权利运行置于阳光之下,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增强公民的知情权,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监督政府做到权为民所用。
最后,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还得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建立稳健持续的工资增长机制,提高弱势群体的经济收入,从经济上摆脱贫困。和谐所致力于构造的是一种强调整体,关爱个体,配合适当的包容秩序,和谐是法所追求的人权、公平、自由、秩序、效率的有机统一,体现了真善美的完美结合。构建和谐社会兼顾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利益协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区域发展,通过和谐社会建设可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
作者简介:
叶翌晨,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法官。
一、目前立法的不足之处
虽然我国在保护弱势群体问题方面的立法有了长足的发展,对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也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总体而言,我国在关于保障弱势群体的立法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适用对象的受限性。国家的很多保障措施都是针对城市的老弱病残孕人群,具有狭隘性,对来自农村的民工、失业人员、老人、个体小商贩却未有与此相配套的社会保障。
第二,法律的低层次性、体系内容的不完善。许多对弱势群体的保障都是由国务院或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法规以“意见”“通知”“暂行办法”的方式表达,缺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权威性。法律、规章、以及各行政法规之间容易出现内容上的断层与紊乱,体系不健全。
第三,实体法较全,程序法的空缺。对弱势群体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政策性保护,法律的效果不显著;虽然做了许多立法工作,但我们不能为了立法而立法,法律法规落实不到实处对保障弱势群体也是无济于事,没有完善的程序保障人们的权利保障也成为了空话,现行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弱,再加上弱势群体自身的条件限制,他们的权利往往还是难以得到实现。
政府在保护弱势群体过程中扮演者举足轻重的角色,而行政权是通过政府来行使发挥作用的,政府的力量在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力量来源之一。国务院以及各级政府机关都制定了大量的行政规章制度来保护弱势群体,但是执法过程还是存在不少问题。行政权相比立法权以及司法权更具有侵害公民权利的主动性,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是我们所推崇的,但现实情况是许多执法人员权责并未分明,执法权利与责任脱节,对领导负责,藐视法律的事情时有发生,执法队伍素质不强,其后果就是为了行政效率而侵害了民众权利,旧房强拆、城管面对小贩暴力执法的新闻屡见不鲜。执法行为具有被动性,一般都是等侵害结果发生了才知道去补救,执法缺乏主动性。
弱势群体碍于其劣势地位,不懂法,许多人即使权利受到侵害也不懂得怎么去维权,或者有时候会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司法救济不抱希望,这是我们司法机关普法教育的不到位以及司法权威的缺失;再者,弱势群体权利屡遭侵犯得不到救助,是因为经济的困难交不起诉讼费,请不起律师,无奈地打不了官司,司法机关应该完善相关制度,为弱势人群提供更广、更全面的法律援助;最后,司法机关的办事效率也是阻碍弱势群体向法院申请救济的原因之一,弱势群体无法承受在一个案子上耗上好几个月的时间,这对收入本来就不高的弱势群体来说简直就是噩梦,因此司法机关提高办事效率会使更多的人走上权利救济的道路。
二、如何维护弱势群体的权利
首先,完善立法保障制度,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弱势群体是社会中的权利与权力的匮乏者,这违背了法之正义的要求,要改变这现状我们首先就得从立法上给予弱势群体完善的制度保障。我国正处在快速发展的转型阶段,许多就旧的法律制度无法调整新出现的社会矛盾,所以要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便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其次,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一部以保护弱势群体为内容的基本法,把社会保障法、妇女儿童保护法、老年人保护法、劳动法、残疾人保护法等与弱势群体相关的法律整合起来,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以此为基础,辅以若个子法,使之成为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再次,完善执法司法保护工作,增强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能力。加强法制宣传,规范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公正司法,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严格监督,杜绝相互推诿案件的事情发生,树立服务为民的意识。改革司法机关部门,精简机构,简易审判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加强社会的监督与执法的透明度。
同时,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条例》在2003年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填补了我国在法律援助立法上的空白,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目前制度下所能提供的援助十分有限,与日益增长的援助需要完全不正正比。据统计分析,国家每年在在法律援助方面所拨付的经费每人年均也就6分钱左右,还样的标准远低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如此短缺的援助经费,阻碍着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因此国家应该从法律援助经费上给予更大的支持,建立稳定的援助经费增长机制,此外需要培养一支有专业素养的律师团队做后盾,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全面的帮助。
同时,加大对国家政府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政府行政权力在执法过程运用不当,该作为而不做,不该做而为之都有可能侵害到弱势群体的权利;现实中不乏个别领导为了业绩与前途而滥用权力的情况发生,所以要将政府的权利运行置于阳光之下,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增强公民的知情权,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监督政府做到权为民所用。
最后,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还得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建立稳健持续的工资增长机制,提高弱势群体的经济收入,从经济上摆脱贫困。和谐所致力于构造的是一种强调整体,关爱个体,配合适当的包容秩序,和谐是法所追求的人权、公平、自由、秩序、效率的有机统一,体现了真善美的完美结合。构建和谐社会兼顾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利益协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区域发展,通过和谐社会建设可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
作者简介:
叶翌晨,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