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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标准,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6]128号)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专家酬劳,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小组)成员在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评标、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咨询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