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公正与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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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三大原则之一,明确指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的内容。然而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人们开始关注社会各类热点案件,并开始以自己的认识对案件始末及其进展进行评判,民意逐渐渗透到司法实践当中。甚至有时会看到民意主导审判的情形出现,此时公平正义与民意在司法实践中就需要认真考量。
  关键词:罪刑法定 公平正义 民意
  为了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刑事法治是“现代法治的基石”,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则是“刑事法治的起点”[1]。1997 年3 月14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1979 年《刑法》作了全面修订,第3~5 条明确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而罪刑法定原则更是居于首位, 这是新中国刑事立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一切原则之基础,没有这一原则的立法、司法,罪责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空谈。
  经过多年理论宣传和司法实践的发展,罪刑法定原则已经不仅仅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纸上”原则,它已经逐渐成为人们所共同尊奉的基本观念。但是由于法律条文是由语言表达出来的,对于实际生活中行为方式多样的犯罪行为,语言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包容或予以准确概括,而犯罪行为本身呈现出多样和不断发展变化的形态, 因而要求立法语言具有绝对的预见性是不可能实现也是不现实的。同时,即便是对于同一立法语言,基于司法主体的不同,加之不同的环境、文化、受教育程度、经济水平和不同的角度和方法,特别是受其内心价值观念的影响, 每个人的理解也会存在差异甚至完全不同。对于司法人员而言,对刑法条文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刑法的适用、关系到特定行为人权利的生杀予夺,因而绝不可忽视。为了避免因立法语言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和原则本身的模糊性而带来的理解上的困难, 并防止司法人员滥用刑法解释权以及自由裁量权侵犯公民人权的现象发生,立法机关对自己所制定的法律进行了大量解释和说明。按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法律解释机关, 其法律解释具有等同于法律的效力。这一切,都是为了确保罪刑法定真正意义上的实现。虽然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努力的朝着罪刑法定这一原则靠拢,努力的维护司法权威,法律权威。但是实践往往与理论是有出入的。司法机关本应坚持司法独立,任何个人和社会团体不得干涉司法活动。
  然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网络媒体成为人们监督司法的主要途径。人们通过互联网关注时事热点,关注各类热点案件,并且在网络上发表意见,探讨案件进程。但是正是因为这些主要因素,民意渐渐地渗入司法实践。甚至一定程度上“左右”了案件的发展。例如,当时轰动一时的李昌奎案件。2009 年5 月16 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 岁少女王家红与3 岁的弟弟王家飞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 年5 月16 日,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 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2010 年7 月15 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 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 万元。2011 年3 月4 日,二审结果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1 年8 月22 日,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在云南昭通市进行。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二审结果公布之后,大多数人一边倒,认为审判过轻,针对李昌奎极其恶劣的犯罪手段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民意如洪水掩盖了司法机关的判决,并监督着这个案件的进程。在民意的压力和法理的压力下,最终给了这个穷凶极恶的凶徒应有的惩罚。在这案件中,民意发挥了积极作用,监督着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促进了公平正义的发扬。然而民意有时也会起到消极作用,给予司法机关很多无形的压力。比如,药家鑫案件中,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很多法律学者认为判决过重。因突发事件不知所措,激情杀人与蓄谋杀人是有本质区别的。对突发事件反应失当是常事。而对于致人死地是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应该分别而论。网络背后的操纵者主导了民意浪潮,最终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的下场。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即人民群众决定定罪处罚,具体表现为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人民群众都可以主导定罪量刑。立法机关才主导立法,司法机关独立决定司法。民意干涉司法,并不意味着民主。民意过多的渗入司法,或多或少的会导致民意暴力,最终影响司法权威。但是,人民监督却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主要方式之一,我们立法、司法过程中不能一言以蔽之,而应当看清民意背后的意义:到底是追求正义,还是被恶意操纵。在不失司法权威的同时,也要平息民愤,尊重积极的民意,使情理于法理和谐相辅相成。
  参考文献:
  [1]魏昌东.刑事法治与刑法立法关系思辨[A].高铭暄,赵秉志.刑法论丛(第14 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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