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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税务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罚代刑”或“只刑不罚”或“束手无策”的状况。根本的问题在于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制度与刑罚处罚制度在立法上未能有效地衔接起来。笔者建议采用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即“在经济行政法规中设置具有独立罪名和法定型的刑法规范”的方法,以更好地在立法上使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在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适用的衔接方面应遵循:合并适用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折抵相类似的刑事处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