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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管理规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小学依法治校工作的全面展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那到底什么是依法治校呢?我也谈谈自己的看法: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据报载:某高校有一位法学教授当了校长,他一方面大讲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又大讲恶法亦法,用这种思想来禁锢广大师生的思想。他明确要求教师和学生遵守学校有关机关制定的全部规章,而不管这些规章是人事处制定的还是房管科制定的,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至于有关机关是否对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地执行这些规章,那他是管不了也不愿管的。显然,在他看来,校规不过是学校有关机关整治师生的工具。这样的依法治校,只能让师生们更加寒心,只能搞坏依法治校的名声。
任何法律都具有预先公布、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和强制实施的特征,否则就不是法律。法律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强制性。商鞅变法的时候曾贴出告示:谁把一根木头从都城的甲处搬到乙处,就可以从皇帝那里领得若干黄金。—般人都不相信,但有一个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给了他告示上所说的黄金。可见法的强制性绝不仅仅意味着政府执法时不许百姓反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守法和执法。如果高兴执法就执法,不高兴就不执法,法律就没有权威,人民就不会守法,法律从而也就达不到它的目的。国家的法律是这样,校规也是这样。从这个角度看,这位校长治下的某些“校规”是不配称之为校规的,更谈不上什么依法治校了。
现在讲依法治校,首先当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治校并不是要在学校里实行商鞅式的严刑峻法统治,而是要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学校,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如果这样来理解依法治校,那么下面几个问题就是不能回避的。
首先,依谁的法治校?学校不能超然于国家法律之外,它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等都是校规之上的法律,都是校规制定的基本依据。校规只能规定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的问题,不能和国家法律冲突。那么这些校规应当由什么人或什么机关来制定呢?根据民主原则,我认为只能由民主选举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来制定。学校各行政部门只能享有提案权,而不能享有规章制定权。涉及学生利益的校规,还必须让学生代表列席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只有这样制定的校规,才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才能让广大师生员工的自觉遵守。校规只有这样制定,广大师生员工才能感觉到自己是学校的主人,才不至于成为被动服从,而又心怀不满的无所作为的被治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在目前的情况下不能按人口比例从各部门产生,而应当按国家关于后勤社会化和精简行政机构的要求,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比例分别从教师和非教师中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除了规章制定权外,还必须拥有学校自筹资金的预算决定权和决算通过权。法律的权威必须由立法机关控制经济来作为基本保障,校规的权威也必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控制经济权来维护。这样一来,学校行政部门的权力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但是他们同样可以从依法治校中获益,他们将不再有“听哪个领导的”这样的烦恼,因为他们,当然也不仅是他们,广大教职工都会觉得有法可依,有自己的法可依,有国法可依。
其次,依什么样的法治校?简单地讲恶法亦法显然是不对的,否则就不会有“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概念了,当年的德国和日本的法西斯也就可以凭依法行暴的理由而不受惩罚了。我们的领导也好,我们自己也好,要治校的依据是国家制定的《宪法》中有关教育教学的规定,其次是《教育法》,是教育法规中的母法,是制定教育法律和法规的基本依据。然后是教育法规中的其它法律教育方面的其他法律如已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在这里我要说的是法律必须公平,必须保障被治者的权利;校规也一样。最起码,校规不得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冲突,不得以多数人的意志剥夺少数人的平等权利。
再次,依法治校是谁治谁?现在讲恶法亦法的人心中,依法治校似乎指的是由行政部门来代表学校治教师和学生,依法治校就是要加强领导和行政部门的权威。这种观念必须改变;因为它一方面助长了领导和行政部门的特权思想,另一方面又打击了广大师生依法治校的积极性。其实,依法治校并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我并不主张废除强制和专制,但是一项法律或校规如果不是把极少数人而是把大多数人假定为需要强制的对象,它是注定要大打折扣并且要短命的。
最后,依法治校怎么治?跟法律一样,校规也不能只有实体性的规定,还应当有合理和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代表学校执行这些校规的机构必须按规定程序执行校规。如果没有程序性规定,则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的有些内容已经由法律或法院的判决予以明确,例如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应当给申辩者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送达给当事人。起码,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执法者在无具体程序规定时凭良心操作,不得滥用权力。治校也是如此,我们要在有法可依的同时,自己做到有法必依,让别人,尤其是被治者感受到有法必依。
(作者单位:西藏拉萨市达孜县桑珠林小学)
(责任编校:末衡)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据报载:某高校有一位法学教授当了校长,他一方面大讲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又大讲恶法亦法,用这种思想来禁锢广大师生的思想。他明确要求教师和学生遵守学校有关机关制定的全部规章,而不管这些规章是人事处制定的还是房管科制定的,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至于有关机关是否对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地执行这些规章,那他是管不了也不愿管的。显然,在他看来,校规不过是学校有关机关整治师生的工具。这样的依法治校,只能让师生们更加寒心,只能搞坏依法治校的名声。
任何法律都具有预先公布、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和强制实施的特征,否则就不是法律。法律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强制性。商鞅变法的时候曾贴出告示:谁把一根木头从都城的甲处搬到乙处,就可以从皇帝那里领得若干黄金。—般人都不相信,但有一个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给了他告示上所说的黄金。可见法的强制性绝不仅仅意味着政府执法时不许百姓反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守法和执法。如果高兴执法就执法,不高兴就不执法,法律就没有权威,人民就不会守法,法律从而也就达不到它的目的。国家的法律是这样,校规也是这样。从这个角度看,这位校长治下的某些“校规”是不配称之为校规的,更谈不上什么依法治校了。
现在讲依法治校,首先当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治校并不是要在学校里实行商鞅式的严刑峻法统治,而是要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学校,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如果这样来理解依法治校,那么下面几个问题就是不能回避的。
首先,依谁的法治校?学校不能超然于国家法律之外,它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等都是校规之上的法律,都是校规制定的基本依据。校规只能规定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的问题,不能和国家法律冲突。那么这些校规应当由什么人或什么机关来制定呢?根据民主原则,我认为只能由民主选举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来制定。学校各行政部门只能享有提案权,而不能享有规章制定权。涉及学生利益的校规,还必须让学生代表列席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只有这样制定的校规,才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才能让广大师生员工的自觉遵守。校规只有这样制定,广大师生员工才能感觉到自己是学校的主人,才不至于成为被动服从,而又心怀不满的无所作为的被治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在目前的情况下不能按人口比例从各部门产生,而应当按国家关于后勤社会化和精简行政机构的要求,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比例分别从教师和非教师中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除了规章制定权外,还必须拥有学校自筹资金的预算决定权和决算通过权。法律的权威必须由立法机关控制经济来作为基本保障,校规的权威也必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控制经济权来维护。这样一来,学校行政部门的权力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但是他们同样可以从依法治校中获益,他们将不再有“听哪个领导的”这样的烦恼,因为他们,当然也不仅是他们,广大教职工都会觉得有法可依,有自己的法可依,有国法可依。
其次,依什么样的法治校?简单地讲恶法亦法显然是不对的,否则就不会有“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概念了,当年的德国和日本的法西斯也就可以凭依法行暴的理由而不受惩罚了。我们的领导也好,我们自己也好,要治校的依据是国家制定的《宪法》中有关教育教学的规定,其次是《教育法》,是教育法规中的母法,是制定教育法律和法规的基本依据。然后是教育法规中的其它法律教育方面的其他法律如已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在这里我要说的是法律必须公平,必须保障被治者的权利;校规也一样。最起码,校规不得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冲突,不得以多数人的意志剥夺少数人的平等权利。
再次,依法治校是谁治谁?现在讲恶法亦法的人心中,依法治校似乎指的是由行政部门来代表学校治教师和学生,依法治校就是要加强领导和行政部门的权威。这种观念必须改变;因为它一方面助长了领导和行政部门的特权思想,另一方面又打击了广大师生依法治校的积极性。其实,依法治校并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我并不主张废除强制和专制,但是一项法律或校规如果不是把极少数人而是把大多数人假定为需要强制的对象,它是注定要大打折扣并且要短命的。
最后,依法治校怎么治?跟法律一样,校规也不能只有实体性的规定,还应当有合理和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代表学校执行这些校规的机构必须按规定程序执行校规。如果没有程序性规定,则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的有些内容已经由法律或法院的判决予以明确,例如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应当给申辩者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送达给当事人。起码,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执法者在无具体程序规定时凭良心操作,不得滥用权力。治校也是如此,我们要在有法可依的同时,自己做到有法必依,让别人,尤其是被治者感受到有法必依。
(作者单位:西藏拉萨市达孜县桑珠林小学)
(责任编校:末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