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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宽容失败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规定,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该项目结题。
作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引人瞩目。而将“宽容失败”的原则写进这部法律,更是成为舆论关注的一个热点。
“科技进步应当依靠自主创新,自主创新需要宽松的学术环境,使科技人员敢于大胆探索。”科技部部长万钢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就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只用了一句话就阐明了宽容失败与鼓励创新的关系。
“宽容失败”为什么能引起各界共鸣?这是因为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中国急需弘扬这种精神。长期以来,我们在科研领域缺乏对失败的宽容,一项具体的科研攻关活动失败后,项目承担者往往面临周围一些人的冷嘲热讽,日后再申请其他科研项目、课题时压力重重。
其实,成功固然可喜,失败的经验教训也十分宝贵。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就是一部不屈不挠地纠正错误、不断开拓创新的历史。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辉煌成就,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不畏艰难险阻、勇于探索创新、不断修正错误、实现自我完善的过程中取得的。当“建设创新型国家”成为我们的重大战略抉择时,允许挫折、宽容失败无疑应当成为鼓励创新的同义词。把“宽容失败”的原则写进法律,则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工作者勇于探索精神的尊重和珍视。
“失败是成功之母”,这句格言过去常常被用来宽慰失败者,而今,将“宽容失败”的原则写进法律,正在成为中国社会和谐进步的一种生动写照,成为我国广大科研人员大胆创新的根本保障。有了这种保障,我们就能真正营造出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让科技进步的活力竞相进发,让自主创新的源泉充分涌流。
专家建议删去伪科学规定
“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这非常明确,弄虚作假本身就是伪科学。”参予审定工作的人大常委员卢瑞华说,但后面伪科学的定义就不是很清楚了。因为还有很多事物是人类认识不到的,苏北批判国摩根的理论,后来该理论被证明是现今科学,不是伪科学。还有很多是想不到的事情。当年第一个激光器的出现,也是很多人想象不到的;克隆技术出来了,也是很多人想象不到的。
卢瑞华说:“所以我建议‘伪科学’在这里不提。以免误解,影响突破性的研究。”
着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科技部部长万钢就修订草案向全国入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说明时指出,促进科技进步,必须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为此,草案规定: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研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草案明确了对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等优惠政策。草案规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为了促进企业科技进步,除规定人才、科技仪器设备、信息等方面的保障制度外,草案还为企业获得资金建立了若干制度,为企业技术创新获得资金提供了制度保障。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同时,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国家建立和发展促进自主创新的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企业予以引导。
草案明确将创新投入等纳入围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草案规定: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科技进步,草案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草案还规定:鼓励企业设立内部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同其他企业或者研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知识产权可授予承担者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规定了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不涉及国防和其他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的制度。
草案规定:政府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创造的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和其他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拥有;其他的,授予项目承担者,由项目承担者依法运用。单位和完成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因运用该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关系依照有关法律、政策法规的规定执行或者由双方约定。
科技部部长万钢指出,这一规定是“为激励财政性科技基金项目、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草案同时规定:为了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运用该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运用该知识产权的,国家保留拥有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建立学术诚信档案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建立科技人员学术诚信档案,要求科技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草案规定:科技基金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参与项目的科技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技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以及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
草案还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对所从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后果进行评估;发现对国家安全、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有不利影响的,应当中止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并向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解决回国科技人员的特殊困难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就解决回国科技人员的特殊困难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技人员回国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工作,不受户籍限制:到利用财政政性资金举办的科技研发机构、高等学校从事研发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和工资总额的限制。政府举办的研发机构应当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科技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依法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
万钢介绍,为保障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科技人员享有开展学术争鸣、竞聘岗位利获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获得工资和福利、接受继续教育、依法创办和加入科技社会团体的权利,并规定所在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其权利。
《科技进步,去》缘何“变脸”
现行《科技进步法》1993年10月开始实施,是我国科学技术领域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该法的重要历史背景就 是邓小平提出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中国有关生产力发展的讨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改革开放的10多年中,很多重要的科技政策出台。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就是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1993年通过的《科技进步法》,综合了过去10多年间中国关于科技的制度成果。它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确立了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和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科技进步法》颁布10多年来,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一系列科技法律。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在科技奖励、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技术进出口等方面也制定了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文件。全国各地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科技进步条例和各具特色的地方性法律约200多件,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效实施。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加强。实践证明,《科技进步法》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然而,环境在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科技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及重点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开始出现一些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过去尚未解决的老问题也进一步凸显出来。比如,企业对科技投入的积极性不够高,投入比较低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有待进一步发挥;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等等。而现有的这部区区62条不足5000字的《科技进步法》要想担此重任显然力不从心。
这几年,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有关修订《科技进步法》的提案、议案明显增多,尽快修订《科技进步法》成为科技界和社会各界的一致要求。2003年10月到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路甬祥、许嘉璐、蒋正华、韩启德四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进行的《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也显示,修订工作必须尽早开始。
10多年间,一系列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重大决定和新的重大改革与政策措施得以发布。党的十六届全会突出强调了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当时正在制定,以确立到2020年我国科技发展方针、目标。战略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这些都需要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规划纲要此后在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颁布。
以民主与科学推动“变脸”
从2004年初开始,科技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联合
牵头成立了跨部门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由时任科技部部长徐冠华任组长,全国人大常委、教科文卫委员会吴基传副主任委员和科技部副部长李学勇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发改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国资委、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自然科学基金委等12个单位的负责人。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的起草工作方案于2004年6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其后,修订草案(送审稿)数易其稿,2005年12月20日,一份名为“关于报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请示”的文件由科技部呈送国务院。至此,修订起草工作由国务院法治办接受,并最终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民主化、科学化思想贯穿整个修订起草工作始终。工作组深入基层,在全国进行了大量调研。2004年7月28日,清华大学明理楼522会议室。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的20余名官员和专家围绕《科技进步法》修订进行了整整一个下午的探讨。其中,制度创新的意义是最能激发与会者热情的问题。
彼时,由2000多名专家参与的规划纲要起草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于是,《科技进步法》修订工作组的成员成了规划纲要专家组驻地的常客。
2005年lO月20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举行修订《科技进步法》议案领衔人座谈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基传主持会议并讲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天然、姜健、朱震刚、何志敏、罗益锋、杨国桢等代表表达了他们对《科技进步法》修订所寄予的厚望。
2007年3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发出了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而这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第一次就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这一通知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
同时,修订起草工作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多次组织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对每一阶段的修订起草工作给予了及时的指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对修订起草工作密切关注,积极支持。陈至立国务委员还亲自主持召开会议,听取修订起草工作的汇报,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规定,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该项目结题。
作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引人瞩目。而将“宽容失败”的原则写进这部法律,更是成为舆论关注的一个热点。
“科技进步应当依靠自主创新,自主创新需要宽松的学术环境,使科技人员敢于大胆探索。”科技部部长万钢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就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只用了一句话就阐明了宽容失败与鼓励创新的关系。
“宽容失败”为什么能引起各界共鸣?这是因为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中国急需弘扬这种精神。长期以来,我们在科研领域缺乏对失败的宽容,一项具体的科研攻关活动失败后,项目承担者往往面临周围一些人的冷嘲热讽,日后再申请其他科研项目、课题时压力重重。
其实,成功固然可喜,失败的经验教训也十分宝贵。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就是一部不屈不挠地纠正错误、不断开拓创新的历史。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辉煌成就,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不畏艰难险阻、勇于探索创新、不断修正错误、实现自我完善的过程中取得的。当“建设创新型国家”成为我们的重大战略抉择时,允许挫折、宽容失败无疑应当成为鼓励创新的同义词。把“宽容失败”的原则写进法律,则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工作者勇于探索精神的尊重和珍视。
“失败是成功之母”,这句格言过去常常被用来宽慰失败者,而今,将“宽容失败”的原则写进法律,正在成为中国社会和谐进步的一种生动写照,成为我国广大科研人员大胆创新的根本保障。有了这种保障,我们就能真正营造出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让科技进步的活力竞相进发,让自主创新的源泉充分涌流。
专家建议删去伪科学规定
“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这非常明确,弄虚作假本身就是伪科学。”参予审定工作的人大常委员卢瑞华说,但后面伪科学的定义就不是很清楚了。因为还有很多事物是人类认识不到的,苏北批判国摩根的理论,后来该理论被证明是现今科学,不是伪科学。还有很多是想不到的事情。当年第一个激光器的出现,也是很多人想象不到的;克隆技术出来了,也是很多人想象不到的。
卢瑞华说:“所以我建议‘伪科学’在这里不提。以免误解,影响突破性的研究。”
着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科技部部长万钢就修订草案向全国入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说明时指出,促进科技进步,必须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为此,草案规定: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研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草案明确了对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等优惠政策。草案规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为了促进企业科技进步,除规定人才、科技仪器设备、信息等方面的保障制度外,草案还为企业获得资金建立了若干制度,为企业技术创新获得资金提供了制度保障。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同时,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国家建立和发展促进自主创新的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企业予以引导。
草案明确将创新投入等纳入围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草案规定: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科技进步,草案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草案还规定:鼓励企业设立内部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同其他企业或者研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知识产权可授予承担者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规定了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不涉及国防和其他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的制度。
草案规定:政府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创造的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和其他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拥有;其他的,授予项目承担者,由项目承担者依法运用。单位和完成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因运用该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关系依照有关法律、政策法规的规定执行或者由双方约定。
科技部部长万钢指出,这一规定是“为激励财政性科技基金项目、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草案同时规定:为了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运用该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运用该知识产权的,国家保留拥有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建立学术诚信档案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建立科技人员学术诚信档案,要求科技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草案规定:科技基金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参与项目的科技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技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以及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
草案还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对所从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后果进行评估;发现对国家安全、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有不利影响的,应当中止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并向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解决回国科技人员的特殊困难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就解决回国科技人员的特殊困难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技人员回国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工作,不受户籍限制:到利用财政政性资金举办的科技研发机构、高等学校从事研发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和工资总额的限制。政府举办的研发机构应当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科技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依法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
万钢介绍,为保障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科技人员享有开展学术争鸣、竞聘岗位利获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获得工资和福利、接受继续教育、依法创办和加入科技社会团体的权利,并规定所在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其权利。
《科技进步,去》缘何“变脸”
现行《科技进步法》1993年10月开始实施,是我国科学技术领域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该法的重要历史背景就 是邓小平提出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中国有关生产力发展的讨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改革开放的10多年中,很多重要的科技政策出台。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就是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1993年通过的《科技进步法》,综合了过去10多年间中国关于科技的制度成果。它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确立了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和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科技进步法》颁布10多年来,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一系列科技法律。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在科技奖励、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技术进出口等方面也制定了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文件。全国各地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科技进步条例和各具特色的地方性法律约200多件,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效实施。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加强。实践证明,《科技进步法》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然而,环境在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科技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及重点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开始出现一些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过去尚未解决的老问题也进一步凸显出来。比如,企业对科技投入的积极性不够高,投入比较低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有待进一步发挥;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等等。而现有的这部区区62条不足5000字的《科技进步法》要想担此重任显然力不从心。
这几年,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有关修订《科技进步法》的提案、议案明显增多,尽快修订《科技进步法》成为科技界和社会各界的一致要求。2003年10月到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路甬祥、许嘉璐、蒋正华、韩启德四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进行的《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也显示,修订工作必须尽早开始。
10多年间,一系列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重大决定和新的重大改革与政策措施得以发布。党的十六届全会突出强调了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当时正在制定,以确立到2020年我国科技发展方针、目标。战略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这些都需要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规划纲要此后在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颁布。
以民主与科学推动“变脸”
从2004年初开始,科技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联合
牵头成立了跨部门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由时任科技部部长徐冠华任组长,全国人大常委、教科文卫委员会吴基传副主任委员和科技部副部长李学勇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发改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国资委、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自然科学基金委等12个单位的负责人。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的起草工作方案于2004年6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其后,修订草案(送审稿)数易其稿,2005年12月20日,一份名为“关于报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请示”的文件由科技部呈送国务院。至此,修订起草工作由国务院法治办接受,并最终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民主化、科学化思想贯穿整个修订起草工作始终。工作组深入基层,在全国进行了大量调研。2004年7月28日,清华大学明理楼522会议室。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的20余名官员和专家围绕《科技进步法》修订进行了整整一个下午的探讨。其中,制度创新的意义是最能激发与会者热情的问题。
彼时,由2000多名专家参与的规划纲要起草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于是,《科技进步法》修订工作组的成员成了规划纲要专家组驻地的常客。
2005年lO月20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举行修订《科技进步法》议案领衔人座谈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基传主持会议并讲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天然、姜健、朱震刚、何志敏、罗益锋、杨国桢等代表表达了他们对《科技进步法》修订所寄予的厚望。
2007年3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发出了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而这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第一次就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这一通知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
同时,修订起草工作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多次组织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对每一阶段的修订起草工作给予了及时的指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对修订起草工作密切关注,积极支持。陈至立国务委员还亲自主持召开会议,听取修订起草工作的汇报,并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