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宪政就是宪法政治,包含了宪法至上、民主法治、人权保障、有限政府、保护私产等原则。回顾30年法治发展历史,我国在探索中国特色的宪政道路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民主政治显著进步,厉行法治明显改善,平等自由广泛享有,依法行政约束权力,人权保障有效落实。
[关键词]民主;法制;发展
[中图分类号]D6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11-0015-03
改革开放30年,是新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30年,是令世界瞩目的3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显著进步的30年,也是社会主义宪政突破发展的30年。新中国宪法自20世纪50年代初产生以来,关于它的重要性及地位早已形成共识。而在中国关注宪政问题是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才开始的。之所以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取得了突破发展,是因为在民主政治、厉行法治、人权保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内涵
宪政是宪法政治,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取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体制。宪政是一种政治形态,以宪法治理国家,它应当包含民主、法治、人权三个基本要素。健全民主是重要基础,厉行法治是关键条件,保障人权是主要目的。可以说宪政就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宪政观念及标准的形成是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逐渐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人类社会物质与精神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宪政是宪法制定和实行的目的、灵魂和支柱。宪法是依赖宪政来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的。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是寓于宪政之中的。宪政的原则要求:
宪法至上原则。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宪法是法律之母,是其他法律产生的依据和基础;宪法是法上之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效力;宪法是人民的授权书,是所有国家机关产生的依据,是国家权力的直接来源;宪法权威是法治的核心。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如果宪法没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要实现宪政是不可能的。因此,宪法至上是宪政的前提。
民主法治原则。在现代宪法理论中,民主的基本含义首先是政治事务中最基本的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由人民所赋予,政府超越宪法所规定的权限就是越权与非法。其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的公仆,政府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政府受人民的监督。最后,政府一切活动的目的,是为全体人民谋幸福,而不是为政党或少数人谋私利。
法治是宪政的真谛,是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方式,是依法办事的社会形态,是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是社会进步的保障,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普遍准则。法治既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政治思想和治国方略,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述有一段名言“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法治的内容包括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对个人和团体的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人应当而且必须享有的权利。人如果失去这些权利,就意味着失去了做人的资格。在当代,个人人权的内容有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集体人权的内容有民族自决权、发展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和平权、环境权等。在国际上,人权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民族、国家集团。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在人权保障上,既有过重大成就,也有过严重挫折。享有充分的人权,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
有限政府原则。宪政意味着政府受制于宪法,“限政”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在传统上,西方宪政思想的突出主题是要设计一些政治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合法的政府产生于并且依赖于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成立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有限政府一直是宪政的最基本的要求。
保护私产原则。宪法之所以要保护私有财产,是因为它是自由和个人自治的需要。财产是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是自由的基本要素。个人自治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的支配权。没有私有财产就不会有公民的政治、经济等权利;没有私有财产,个人缺乏起码的自由活动空间,个人价值不受尊敬。财产又是界定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范围。私有财产及保护的存在,使公民的权利具体化,使政府的权力有限化。在法定的前提下,政府对私有财产有征用权,但是,必须经过“正当程序”,防止权力滥用;而且政府征用要进行“公正补偿”。
二、社会主义宪政的突破发展
民主和法治是宪政的前提标准,有限政府和人权保障是宪政的目的标准,契约性是宪政的形式标准,自由是宪政的内容标准。回顾30年法治发展历史,我国在探索中国特色的宪政道路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1.民主政治显著进步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态和国家制度。宪政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宪政的产生和运行首要的条件是民主。民主最基本的意义是用投票表示主权意志的人民统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它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关心的是谁掌握权力及掌握权力的人数的多少。民主的法制一般趋向于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它来自于公民之中的多数。法国托克威尔说,“即使民主社会将不如贵族社会那样富丽堂皇,但苦难不会太多,在民主社会,享乐将不会过分,而福利将大为普及。”“民主政府尽管还有很多缺点,但它仍然是最能使社会繁荣的政府。”因此,没有民主就没有宪政。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传统,已经形成了人治色彩极其浓厚的政治体制,这种人治型政治体制抑制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是政治文明在人类发展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揭示了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与现实,并将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宪政的根本目标。为此,首先要运用法律制度,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使一切政府组织和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将其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公共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总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涉及政治思想、政治制度、行政管理、法制建设等方面,是一个广泛的系统工程。建设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2.厉行法治明显改善
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历史很短,再加上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所面临的是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量少而且残缺不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滥调,司法体制遭到破坏,司法机关的职能被简单化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现代法治观念十分淡薄。人们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公民权利观念和守法意识,甚至对法律的权威性都丧失了信心。
在宪法的指导下,从法制到法治的道路也经历了越来越理性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强调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经济和法制”,“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法律要民主化、制度化,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强调了个人意志不能替代法律制度。“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了政党的意志不能高于法的意志。
党的十五大鲜明提出并科学定义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可见,它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规律,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全面的把握。
法治的现实意义表明它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在法律制定出来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均受既定的法律约束;它是一种理性的法制模式,必须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它是一种理性的法律精神,坚持法律至高无上、平等适用、权利本位、制约权力;它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它所追求的目标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坚持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坚持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树立法律权威,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3.平等自由广泛享有
中国法治道路的一个价值取向是实现社会正义。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治的价值理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些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来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宪政的关键是自由,强调个人自由最大化。现代社会制定法律不是为了限制人的自由,而是要使人们的自由得到充分的保障。自由不是绝对的,在政治社会中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即使在宪政的条件下,也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宪政国家要保障自由的最大化。自由的领域到底有多大?谁也无法界定。在专制条件下强调“义务本位”,自由空间是非常有限的。现代中国强调的是“权利本位”,即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公民都可以实施,这可以视为自由的最大领域。
宪政的人权保障目的,并不表明自由的可有可无,民主也并不能代替自由的价值。的确,自由与权利是相关的概念,很难将两者区别。然而从宪政的角度来看,若只有人权目的,没有自由支撑,人权不能自存,宪政也无从延续。自由关注的不是政府权力应主动地保障什么,而是政府权力应消极地不做什么。宪政中自由的价值重点,并不在自由本身,而是针对限制自由的社会政治、法律等势力。民主与自由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民主关心的是权力的归属,自由关心的是权力的界限;民主强调多数人的统治,自由强调小心翼翼地警惕、防范、限制其权力。
4.依法行政约束权力
在宪政国家,权力的运行依仗的是法治。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80年代,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民主法治意识淡薄,制度建设不完备;人民群众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急迫,决定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任务既紧迫又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政府来推动,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治道路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这种特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因此,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因此,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
宪政从某种意义上说是“限政”即控制政府行为、限制政府权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就是要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我们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透明政府、廉洁政府等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公务人员基本做到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规范行为,提高效能。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的组织法制和工作机制,保证了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立法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
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监督合力和实效不断增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人民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监督行为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公众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司法工作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的日益健全,保证了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有力有效。
5.人权保障有效落实
维护人权,这是宪法的价值来源,是取得宪政的正当性、合法性的基础。维护人民主权,这是取得国家政权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宪政的一个根本的性质,乃是对政府施加的一种法律限制;宪政乃是专横统治的反命题;宪政的对立面是专制政府。如果一个政府的一举一动都合乎宪法,但该宪法却放任政府的权力,那么这个国家依然不是宪政的。可以说,有限政府是区分宪政文明与非宪政文明的标志之一。
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政最终极的关怀是人权,人权是宪政民主的核心要素。主要目的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免遭国家权力的侵害。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和保障,乃是宪政的本质核心;为此,必须对权力以合理的制约,最有效的制约之一,无非就是承认个人拥有一定的自治领域,属于“私的领域”国家权力无权不当介入。立宪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这两个目的标准联系紧密,失去其中任何一个,宪政的大厦都将坍塌。
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中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公民的生命权有法律保障。在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的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有法律保障。禁止非法拘禁,禁止刑讯逼供。公民的住宅、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有法律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有法律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有法律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劳动者权益有法律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权利有法律保障。中国参加了22项国际人权公约,中国政府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积极提交履约报告,充分发挥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的30年是我国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完善过程,能充分说明人权保护的显著进步。人权内涵十分广泛,其中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物质基础,是全部人权的基础。洛克说:“没有财产权就没有公正。”几千年的封建传统重农轻商意识,中国的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对私有财产的限禁、打压非常明显。到了现代社会仍是如此。即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短短的30年,中国对私产的保护也经历了从被打击、排斥到被接受、保护的漫长而曲折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个体经济大量出现,势不可当。1982年宪法及时总结和肯定了改革成果,规定“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私有财产被否定几十年后重新回到法律范畴内,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了跨越式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占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加大了对私产保护的力度,提升了保护的法律地位,扩大了私产的保护范围。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更有效地实现了宪法原则,突出了关注民生的特点。
责任编辑宋桂祝
[关键词]民主;法制;发展
[中图分类号]D6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11-0015-03
改革开放30年,是新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30年,是令世界瞩目的3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显著进步的30年,也是社会主义宪政突破发展的30年。新中国宪法自20世纪50年代初产生以来,关于它的重要性及地位早已形成共识。而在中国关注宪政问题是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才开始的。之所以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取得了突破发展,是因为在民主政治、厉行法治、人权保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内涵
宪政是宪法政治,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取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体制。宪政是一种政治形态,以宪法治理国家,它应当包含民主、法治、人权三个基本要素。健全民主是重要基础,厉行法治是关键条件,保障人权是主要目的。可以说宪政就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宪政观念及标准的形成是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逐渐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人类社会物质与精神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宪政是宪法制定和实行的目的、灵魂和支柱。宪法是依赖宪政来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的。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是寓于宪政之中的。宪政的原则要求:
宪法至上原则。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宪法是法律之母,是其他法律产生的依据和基础;宪法是法上之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效力;宪法是人民的授权书,是所有国家机关产生的依据,是国家权力的直接来源;宪法权威是法治的核心。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如果宪法没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要实现宪政是不可能的。因此,宪法至上是宪政的前提。
民主法治原则。在现代宪法理论中,民主的基本含义首先是政治事务中最基本的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由人民所赋予,政府超越宪法所规定的权限就是越权与非法。其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的公仆,政府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政府受人民的监督。最后,政府一切活动的目的,是为全体人民谋幸福,而不是为政党或少数人谋私利。
法治是宪政的真谛,是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方式,是依法办事的社会形态,是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是社会进步的保障,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普遍准则。法治既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政治思想和治国方略,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述有一段名言“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法治的内容包括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对个人和团体的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人应当而且必须享有的权利。人如果失去这些权利,就意味着失去了做人的资格。在当代,个人人权的内容有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集体人权的内容有民族自决权、发展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和平权、环境权等。在国际上,人权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民族、国家集团。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在人权保障上,既有过重大成就,也有过严重挫折。享有充分的人权,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
有限政府原则。宪政意味着政府受制于宪法,“限政”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在传统上,西方宪政思想的突出主题是要设计一些政治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合法的政府产生于并且依赖于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成立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有限政府一直是宪政的最基本的要求。
保护私产原则。宪法之所以要保护私有财产,是因为它是自由和个人自治的需要。财产是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是自由的基本要素。个人自治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的支配权。没有私有财产就不会有公民的政治、经济等权利;没有私有财产,个人缺乏起码的自由活动空间,个人价值不受尊敬。财产又是界定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范围。私有财产及保护的存在,使公民的权利具体化,使政府的权力有限化。在法定的前提下,政府对私有财产有征用权,但是,必须经过“正当程序”,防止权力滥用;而且政府征用要进行“公正补偿”。
二、社会主义宪政的突破发展
民主和法治是宪政的前提标准,有限政府和人权保障是宪政的目的标准,契约性是宪政的形式标准,自由是宪政的内容标准。回顾30年法治发展历史,我国在探索中国特色的宪政道路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1.民主政治显著进步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态和国家制度。宪政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宪政的产生和运行首要的条件是民主。民主最基本的意义是用投票表示主权意志的人民统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它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关心的是谁掌握权力及掌握权力的人数的多少。民主的法制一般趋向于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它来自于公民之中的多数。法国托克威尔说,“即使民主社会将不如贵族社会那样富丽堂皇,但苦难不会太多,在民主社会,享乐将不会过分,而福利将大为普及。”“民主政府尽管还有很多缺点,但它仍然是最能使社会繁荣的政府。”因此,没有民主就没有宪政。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传统,已经形成了人治色彩极其浓厚的政治体制,这种人治型政治体制抑制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是政治文明在人类发展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揭示了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与现实,并将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宪政的根本目标。为此,首先要运用法律制度,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使一切政府组织和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将其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公共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总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涉及政治思想、政治制度、行政管理、法制建设等方面,是一个广泛的系统工程。建设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2.厉行法治明显改善
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历史很短,再加上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所面临的是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量少而且残缺不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滥调,司法体制遭到破坏,司法机关的职能被简单化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现代法治观念十分淡薄。人们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公民权利观念和守法意识,甚至对法律的权威性都丧失了信心。
在宪法的指导下,从法制到法治的道路也经历了越来越理性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强调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经济和法制”,“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法律要民主化、制度化,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强调了个人意志不能替代法律制度。“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了政党的意志不能高于法的意志。
党的十五大鲜明提出并科学定义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可见,它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规律,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全面的把握。
法治的现实意义表明它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在法律制定出来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均受既定的法律约束;它是一种理性的法制模式,必须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它是一种理性的法律精神,坚持法律至高无上、平等适用、权利本位、制约权力;它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它所追求的目标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坚持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坚持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树立法律权威,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3.平等自由广泛享有
中国法治道路的一个价值取向是实现社会正义。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治的价值理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些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来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宪政的关键是自由,强调个人自由最大化。现代社会制定法律不是为了限制人的自由,而是要使人们的自由得到充分的保障。自由不是绝对的,在政治社会中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即使在宪政的条件下,也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宪政国家要保障自由的最大化。自由的领域到底有多大?谁也无法界定。在专制条件下强调“义务本位”,自由空间是非常有限的。现代中国强调的是“权利本位”,即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公民都可以实施,这可以视为自由的最大领域。
宪政的人权保障目的,并不表明自由的可有可无,民主也并不能代替自由的价值。的确,自由与权利是相关的概念,很难将两者区别。然而从宪政的角度来看,若只有人权目的,没有自由支撑,人权不能自存,宪政也无从延续。自由关注的不是政府权力应主动地保障什么,而是政府权力应消极地不做什么。宪政中自由的价值重点,并不在自由本身,而是针对限制自由的社会政治、法律等势力。民主与自由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民主关心的是权力的归属,自由关心的是权力的界限;民主强调多数人的统治,自由强调小心翼翼地警惕、防范、限制其权力。
4.依法行政约束权力
在宪政国家,权力的运行依仗的是法治。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80年代,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民主法治意识淡薄,制度建设不完备;人民群众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急迫,决定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任务既紧迫又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政府来推动,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治道路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这种特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因此,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因此,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
宪政从某种意义上说是“限政”即控制政府行为、限制政府权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就是要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我们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透明政府、廉洁政府等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公务人员基本做到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规范行为,提高效能。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的组织法制和工作机制,保证了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立法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
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监督合力和实效不断增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人民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监督行为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公众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司法工作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的日益健全,保证了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有力有效。
5.人权保障有效落实
维护人权,这是宪法的价值来源,是取得宪政的正当性、合法性的基础。维护人民主权,这是取得国家政权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宪政的一个根本的性质,乃是对政府施加的一种法律限制;宪政乃是专横统治的反命题;宪政的对立面是专制政府。如果一个政府的一举一动都合乎宪法,但该宪法却放任政府的权力,那么这个国家依然不是宪政的。可以说,有限政府是区分宪政文明与非宪政文明的标志之一。
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政最终极的关怀是人权,人权是宪政民主的核心要素。主要目的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免遭国家权力的侵害。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和保障,乃是宪政的本质核心;为此,必须对权力以合理的制约,最有效的制约之一,无非就是承认个人拥有一定的自治领域,属于“私的领域”国家权力无权不当介入。立宪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这两个目的标准联系紧密,失去其中任何一个,宪政的大厦都将坍塌。
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中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公民的生命权有法律保障。在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的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有法律保障。禁止非法拘禁,禁止刑讯逼供。公民的住宅、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有法律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有法律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有法律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劳动者权益有法律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权利有法律保障。中国参加了22项国际人权公约,中国政府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积极提交履约报告,充分发挥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的30年是我国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完善过程,能充分说明人权保护的显著进步。人权内涵十分广泛,其中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物质基础,是全部人权的基础。洛克说:“没有财产权就没有公正。”几千年的封建传统重农轻商意识,中国的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对私有财产的限禁、打压非常明显。到了现代社会仍是如此。即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短短的30年,中国对私产的保护也经历了从被打击、排斥到被接受、保护的漫长而曲折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个体经济大量出现,势不可当。1982年宪法及时总结和肯定了改革成果,规定“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私有财产被否定几十年后重新回到法律范畴内,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了跨越式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占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加大了对私产保护的力度,提升了保护的法律地位,扩大了私产的保护范围。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更有效地实现了宪法原则,突出了关注民生的特点。
责任编辑宋桂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