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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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责任竞合现象在现代法律中经常出现,特别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更是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律首次从法律上对责任竞合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完善了我国法律的违约制度。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
  一、责任竞合概述
  法律责任的协调可以在不同的法律部门或同一法律部门产生。不同法律部门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如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同一法律部门也有大量的法律责任竞赛。虽然民法中的责任和竞合现象很普遍,但民法在处理责任竞争方面的原则却不尽相同。从各国现行立法和判例来看,对于处理违约责任的合作侵权责任问题,没有统一的方法。有三种具体做法:
  (1)禁止竞争制度。由法国代表。法国法律认为,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另一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时才会侵犯责任。提交人认为原因如下:①法国法律认为,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人应具有对其债务范围的预见和不履行债务的后果,但其责任超出合同关系(即侵权责任)是不可能的。可以预见的。②法国侵权法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和一般,司法机关认为,如果当事人被允许选择,有许多违约行为可以视为侵权。事实上,禁止合作竞争的效果并不好。在法国,每个非法案件必须首先确定它是否与有效合同有关,然后才能确定法律的适用,这使案件的程序复杂化。同时,为避免竞争,必须使用大量特殊法律和判例来解释合同法和侵权法。
  (2)允许合作竞争和选择索赔系统。它由德国法律代表。德国法律认为,合同法和侵权法不仅适用于典型的违约行为,也适用于双重违法行为。受害人有两项基于非法行为的索赔。他可以对合同提起诉讼或提起侵权诉讼。如果索赔因时间限制而被拒绝,则可以提出另一项索赔。但是,受害者的双重要求因其中一方的实现而消失,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同时履行这两项要求。例如,德国铁路运输法规定,承运人不对客户未按照合同法申报的贵重物品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如果船东可以证明承运人可构成侵权,他可以要求赔偿根据侵权法。
  (3)诉讼制度选择有限。传统的法国法律也采用法国的做法,即“禁止合作竞争制度”,处理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产品质量等侵权案件。中国最早承认法律责任的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沿海地区涉外港澳经济审判工作的纪要,该工作承认责任和协调问题,并允许当事人选择自己的合法索赔或诉讼因诉讼而提起,但没有普遍意义。“1999年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如果一方侵犯另一方的人身和财产权,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或遵守其他法律。法律明确规定了责任和竞争原则,完善了违约制度。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合作竞争是指违约和违法行为的双重特征,导致同时违反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由于侵权责任和违约案件在生活中共存,因此掌握审判中的竞争组成部分非常重要。主要有三个组成部分:
  (1)双方必须事先签订合同关系,并且一方违反合同。如果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则不可能竞争违约和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不存在竞合问题。
  (2)一定是因为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犯了该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换句话说,当一方违反合同违反非违约方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时,它必须构成一种竞合。个人权益受损,如啤酒瓶爆炸造成的购买者伤害,违反协议,泄露他人的隐私;产权损害,如购买饲料添加剂有毒,导致猪和牛死亡;知识产权,如商标使用合同逾期或超范围使用等。
  (3)受害者必须做出选择。也就是说,在责任和竞争发生后,受害者应该选择加害者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而不是司法法官。因为每个人都是他们最大利益的判断,所以各方选择以最有利的方式提起诉讼。通过选拔机制,责任和竞争符合其存在的目的和宗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不同的归因原则。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原则,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是多规则原则。根据中国的“合同法”,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行为人违反合同,该行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抗辩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害者只需证明违约方违反了合同,无需证明其是否有过错。
  (2)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提供加害人过失的证据。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反证明他没有过错。在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应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应对违约负责。相反,违反合同诉讼的受害者减轻了举证责任,减轻了负担。例如,在医疗事故案件中,传统审判是根据侵权案件处理的。原告必须承担医疗单位过错的举证责任。有时患者的病历副本很难,医疗单位更难以证明其有问题。根据合同纠纷,只要证明医疗单位违约,且情况不及时,就没有必要证明是否有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3)责任部分不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的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没有损害事实,没有侵权赔偿。损害是行使财产权债权保护法前提的体现。必须是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实。只要行为人违反合同并且没有有效的辩护理由,他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不应该是违反行为的前提。当事人对违约负责。
  (4)不同类型的责任。侵权损害赔偿包括赔偿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方式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违约金,存款,实际履行等,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可由当事人事先商定。
  四、责任竞合制度的缺陷及弥补
  (1)“合同法”第122條的规定不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争包括两种情形,即“违约侵权”和“侵权违约”。在前一种情况下,供电局突然停止供电,对饼干厂造成损害。后一种情况是由于出租车驾驶员的非法驾驶导致车辆翻车和乘客,医生因严重疏忽造成的损害等引起的。这些侵权是直接构成的。违约的原因。“合同法”第122条仅规定了违反合同的行为。这不能说是一个漏洞。完整的陈述应该是:“由于一方违反合同而导致另一方人或财产的损失,或者一方的侵权构成违约。受害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违反合同或依照本法遵守其他法律的责任。
  (2)选择请求权后,如果无法完全补偿,我该怎么办?第122条规定的制度只允许受害人提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不能同时要求承担这两项责任。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责任竞争制度存在固有的缺点,即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只能提出一种类型,不能提出两种要求,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也不会得到充分补偿。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J].载于《民商法研究》第四辑.
  [2]王利明.再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J].载于《民商法研究》第五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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