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涉刑案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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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31日,五粮液(000858.SZ)公司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993号至第1146号《应诉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154人(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五粮液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公司就此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金额约为1910万元。
  此次民事赔偿诉讼案的法律依据是,2011年5月27日,证监会向五粮液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的5月27日,则是五粮液投资者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五粮液虚假陈述案,进行民事赔偿申请的诉讼时效届满日。
  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法院一直未予立案,而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才发出了立案通知,这一份迟来的立案通知将五粮液再次推向了风口浪尖,千万元的索赔一旦成功,五粮液的当事人将有追诉刑事责任的危险。
  破产牵出的投资大案
  从2005年亚洲证券宣告破产起,证监会就开始了与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智溢塑胶”)及其背后的五粮液长达四年的博弈。对问题券商的清算过程既漫长又复杂,期间夹杂着各种利益的纠葛,涉案的官员子弟、各种机构、国有资产以及那些无助的“小散”们,均以不同的方式参与角逐,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清算的过程与结果。
  与五粮液有着资金关系的智溢塑胶在亚洲证券的一笔巨款已被界定为委托理财的巨额资金,曾被突如其来的“司法鉴定”弄得扑朔迷离,亦将证监会对问题券商的破产清算推到了尴尬的境地,而成都公安部门的介入更让五粮液炒股的秘密裸露在监管部门的面前。
  2009年3月9日,媒体对五粮液在亚洲证券存放了大量资金做了报道。3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问询函,要求五粮液说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是否在亚洲证券存放款项等问题。
  3月16日,五粮液在致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抄送四川证监局的回复中称,“本公司及投资公司未在亚洲证券存放款项,本公司除在中科证券保证金受限外,其他没有受限存款。”3月17日,五粮液发布《澄清公告》称,“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从来没有任何资金存放于亚洲证券公司”,“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投资公司也未在亚洲证券公司存放任何款项。”
  《证券市场周刊》曾经深入调查五粮液投资案(详见2009年《五粮液巷子很深》、《五粮液疯狂自炒》、《证监之惑》),详细披露了五粮液旗下四川省宜宾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五粮液投资”)与智溢塑胶投入7500万元资金,在亚洲证券成都南一环路营业部进行证券投资,后因亚洲证券破产清算,该笔资金中的5500万元因签有理财协议,成为债权。投资公司对智溢塑胶存放在亚洲证券的5500万元证券投资款负有收回的责任。
  9月9日,五粮液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证监会决定对五粮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本刊在调查中发现,除涉嫌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行为外,五粮液的内部合同、公安机关的调查证据、证券账户的交易流水均显示,五粮液还涉嫌内幕交易等行为。但内幕交易的调查与认定远比信息披露违规的认定更为复杂,仅涉嫌披露信息的行为,证监会就调查了近两年才开出行政处罚书。而这么多年过去了,当年关于五粮液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早已无人问津,成了无头案。
  官员子弟背后的国资流失
  智溢塑胶是将五粮液拽入亚洲证券泥潭的关键角色,2011年5月27日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智溢塑胶以及实际控制人谢军并没有受到任何处罚。谢军为原四川省委某主要领导人之子,是五粮液案的关键人物(详见2011年《再诊五粮液》)。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五粮液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四项认定:对智溢塑胶在亚洲证券的证券投资款的《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五粮液在科技证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五粮液2007年年度报告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五粮液未及时披露董事王子安被司法羁押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五粮液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唐桥、王国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对陈林、郑晚宾、彭智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布后,五粮液发布公告称,接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将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公司将深刻汲取教训,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依法、合规经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亚洲证券早已破产,五粮液的损失怎么办?
  五粮液在公告中还称,整改取得明显实效,公司没有受到任何经济损失。2009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整改方案》,其中“关于证券投资”:
  (1)“投资公司负责收回”8000万元借款(其中含亚洲证券5500万元资金)的整改措施已完成。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向五粮液投资书面回复:“经集团公司2009年12月22日董事会会议决定,免除五粮液投资负责追回8000万元借款的责任”;(2)“科技证券约8300万元资金”的整改措施已完成。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收购五粮液投资公司对科技证券享有的8,294余万元债权,2009年12月17日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将8294余万元资金划入投资公司账户。
  五粮液作为国有企业,对于五粮液投资公司负责追加的8000万元借款责任,由董事会决议决定免除,这种免除追款责任的决定是否要报国资委批准呢?这种免除追款责任是否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呢?是否有责任人对五粮液的这笔国资负责?而五粮液当初拿钱去亚洲证券投资的行为,导致巨款追不回来,涉及到刑法中的渎职犯罪,至今也没有当事人被追究相应的责任,而最终由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了这笔损失。   索赔风暴下的刑案之危
  2011年5月27日,证监会对五粮液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则启动了投资者索赔的民事程序。2011年6月2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带着两位上海股民的起诉材料,送达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这是当时五粮液公布证监会行政处罚后,第一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事隔两年后,这起有法律依据的民事赔偿案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才被立案。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是法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同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也做出了规范。
  就上市公司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的,法律设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上市公司因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所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依据是行政处罚书和刑事判决书。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上市公司因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所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这是上市公司因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所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08年下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中的第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予以追诉。而此次成都中院立案受理的五粮液民事赔偿金额约为1910万元。
  就五粮液的案件而言,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袁军律师认为,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对其做出行政处罚,而众多股民已经向成都市中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排除五粮液所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如果因违规披露或不披露信息造成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追诉标准,则五粮液的相关责任人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看,证监会认为,五粮液当初的违规披露行为还不足以移交司法。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五粮液股民索赔案,一旦法院审理判决五粮液赔偿总额超过50万元,那么将倒逼司法介入五粮液的违规信息披露案。如果在民事赔偿案审理结束后司法介入,那么五粮液将开启中国资本市场一个新的时代,股民索赔推动刑事侦查,无疑会成为上市公司头上的一把利剑。
  自200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至今已经整整十年。在这十年中,投资者以该司法解释为维权法宝,成功向约70多家上市公司提起了虚假陈述索赔诉讼,其中最大的是东方电子案,获赔金额为4.42亿元,参加起诉的原告近7000人。
  2012年底的股民诉东盛科技(600771.SH)案,加入诉讼的148名原告全部获赔,获赔金额1300万元。仅2013年以来,就有佛山照明(000541.SZ)、绿大地(002200.SZ)、万福生科(300268.SZ)等多家公司因违法违规领受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的刑事判决。
  我们无法回避的事实是,虚假披露、欺诈上市、粉饰报表等行为依然屡禁不止,一个接一个违规的上市公司浮出水面!通过民事赔偿案反追刑事责任的案例从未出现,所以证券市场从来不缺上市公司造假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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