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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和批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以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的监督权.宪法第62条、第67条、第99条、地方组织法第39条、预算法的第二章等对人大的财政监督权都予以了明确规定.认真实施这些宪法和法律,对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对预算工作的审查监督必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