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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土地作为农民收入的来源之一,在新阶段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正在获得日益突出的地位。但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城镇居民有更多机会把自己拥有的财产进行再投资,以获取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而农民却鲜有财富积累和投资渠道来获得更多的财产收入,尤其是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没有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浪潮为农民带来更多的增值收益。这也是日益扩大的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
明确农民财产的法律地位首要的是明确农民土地的法律地位,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让农民从土地的保值增值中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1,赋予农民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产权是保护土地财产和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基础条件。在工业化、城镇化新阶段,土地增值的幅度非常大,但并未给农民带来多少收益。中国改革调查问卷报告显示,使农民拥有物权性质、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条件之一。
(1)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并赋予产权主体相应的权能。据调查,中国农民的土地所有权,91%是归村民小组所有,但这一级组织却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致使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这是征地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根本原因。为此,要明确国家作为土地终极所有者的权利,各级政府要尊重农民土地产权主体的地位,把主要精力放在土地规划的制订和实施上,主要扮演服务者、监管者和仲裁者的角色;规范集体(乡、镇、村和村小组)享有对农村部分土地的所有权,使其主要扮演农民土地权益维护者的角色;明确农民土地产权的范围、国家公共利益的边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让农户享有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权、收益权、流转权,使农民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农民外出就业举家搬迁的情况下,允许其所拥有的土地、住宅的使用权流转和变现。
(2)延长土地经营权限,稳定农民土地收入。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这种稳定性也使农民由单纯的经营者,变成了土地转让、抵押、贷款的唯一合法主体,农民将土地当作生产资料投入到市场经济经营中,就有资格得到较高的土地转让金,使农民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产生的收益,进一步拓宽了农民获取收益的渠道,从而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因此,延长土地经营权年限有利于遏制“土地财政”的肆无忌惮,让农民充分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维护社会公平。
(3)尽快研究出台土地物权法配套法规。土地是最重要的不动产,但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尚无不动产登记法。保护农民对土地享有的完整权利,必定要通过土地登记程序确权核地后,再得到国家法律的充分保护。当前,国土资源部门应该适应《物权法》颁布实施的新形势,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法》立法研究工作,为国家出台《不动产登记法》做好前期准备。
2,大力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获得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实现条件。从长期来看,我国要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新突破,必须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土地制度。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正成为近年来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一个新事务。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将集体土地与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以明確每个社员的股份,经营收益按股分红;二是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组建新的股份合作公司,对人股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三是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参股,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村民可以承包园区内的农业项目,又可以为公司打工,股民可以优先在园区就业。
农村土地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产权分解为土地股权,均等分给农民,实现了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互相换位,这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新的实现形式。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和规模经营,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的实现条件。
3,建立农村土地信贷覆盖网络是农民获得土地财产性收入的配套条件。土地是我国农民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如何把农耕经济运行的根本,有效地引入现代经济运行之中,是农村改革新阶段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客观需要。建议尽快建立起以货币为基准、信贷为基础的土地信贷覆盖网络,在给广大农民带来可见利益预期的同时,将广大农村土地纳入国家财政计量系统,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信用价值,为土地征用的监管提供现代性质的货币支持。农民真正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抵押、借贷、流转、交易、租赁等)后,将目前分散的、闲置的、转租代耕的农地转变为由金融资本介入的、可集中购置的良性资产。农民进而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贷款,私人资本投资也将得到更好地促进。而一旦土地实行与产权制度改革配套的货币化,将极大推动中国土地所有权的市场化改革,改善农民的生产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这无论是对新农村建设,还是让中国农民远离贫困,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需的。
4,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是获得土地财产性收人的保障条件。从理论上讲,征地过程实际上是政府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过程,他是一种交易行为,只有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交易价格才是合理的,才能实现供求双方的交易剩余最大化。由于农民土地产权的不完整,实际上形成一种政府垄断土地市场的交易价格。农民在土地价格形成中并没有太强的发言权,只是垄断价格的被动接受者。要改变目前这种状况,首先,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这样可以形成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真实市场价格,赋予农民更多土地价格制定的发言权,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土地增值收入的分配。其次,法律必须明确范围,采用列举法明示其具体内容,限制地方政府判断公益性用地的自由裁量权。再次,建立基于市场价格的征地补偿标准体系。市场机制是最公平的价格形成机制,只有依据公开市场价格确定的补偿标准才能得到各方的认可,避免无谓损失。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民是中国公民中最大的一个群体,而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也日益成为中国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升级转型的重中之重。在这关键时刻,有关方面必须主动有所作为,拿出规律性、普遍性、纲领性的东西,迅速、有效、全面地推行改革,确保广大农民成为这一改革的真正受益者。
明确农民财产的法律地位首要的是明确农民土地的法律地位,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让农民从土地的保值增值中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1,赋予农民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产权是保护土地财产和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基础条件。在工业化、城镇化新阶段,土地增值的幅度非常大,但并未给农民带来多少收益。中国改革调查问卷报告显示,使农民拥有物权性质、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条件之一。
(1)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并赋予产权主体相应的权能。据调查,中国农民的土地所有权,91%是归村民小组所有,但这一级组织却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致使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这是征地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根本原因。为此,要明确国家作为土地终极所有者的权利,各级政府要尊重农民土地产权主体的地位,把主要精力放在土地规划的制订和实施上,主要扮演服务者、监管者和仲裁者的角色;规范集体(乡、镇、村和村小组)享有对农村部分土地的所有权,使其主要扮演农民土地权益维护者的角色;明确农民土地产权的范围、国家公共利益的边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让农户享有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权、收益权、流转权,使农民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农民外出就业举家搬迁的情况下,允许其所拥有的土地、住宅的使用权流转和变现。
(2)延长土地经营权限,稳定农民土地收入。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这种稳定性也使农民由单纯的经营者,变成了土地转让、抵押、贷款的唯一合法主体,农民将土地当作生产资料投入到市场经济经营中,就有资格得到较高的土地转让金,使农民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产生的收益,进一步拓宽了农民获取收益的渠道,从而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因此,延长土地经营权年限有利于遏制“土地财政”的肆无忌惮,让农民充分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维护社会公平。
(3)尽快研究出台土地物权法配套法规。土地是最重要的不动产,但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尚无不动产登记法。保护农民对土地享有的完整权利,必定要通过土地登记程序确权核地后,再得到国家法律的充分保护。当前,国土资源部门应该适应《物权法》颁布实施的新形势,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法》立法研究工作,为国家出台《不动产登记法》做好前期准备。
2,大力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获得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实现条件。从长期来看,我国要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新突破,必须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土地制度。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正成为近年来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一个新事务。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将集体土地与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以明確每个社员的股份,经营收益按股分红;二是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组建新的股份合作公司,对人股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三是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参股,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村民可以承包园区内的农业项目,又可以为公司打工,股民可以优先在园区就业。
农村土地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产权分解为土地股权,均等分给农民,实现了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互相换位,这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新的实现形式。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和规模经营,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的实现条件。
3,建立农村土地信贷覆盖网络是农民获得土地财产性收入的配套条件。土地是我国农民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如何把农耕经济运行的根本,有效地引入现代经济运行之中,是农村改革新阶段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客观需要。建议尽快建立起以货币为基准、信贷为基础的土地信贷覆盖网络,在给广大农民带来可见利益预期的同时,将广大农村土地纳入国家财政计量系统,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信用价值,为土地征用的监管提供现代性质的货币支持。农民真正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抵押、借贷、流转、交易、租赁等)后,将目前分散的、闲置的、转租代耕的农地转变为由金融资本介入的、可集中购置的良性资产。农民进而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贷款,私人资本投资也将得到更好地促进。而一旦土地实行与产权制度改革配套的货币化,将极大推动中国土地所有权的市场化改革,改善农民的生产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这无论是对新农村建设,还是让中国农民远离贫困,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需的。
4,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是获得土地财产性收人的保障条件。从理论上讲,征地过程实际上是政府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过程,他是一种交易行为,只有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交易价格才是合理的,才能实现供求双方的交易剩余最大化。由于农民土地产权的不完整,实际上形成一种政府垄断土地市场的交易价格。农民在土地价格形成中并没有太强的发言权,只是垄断价格的被动接受者。要改变目前这种状况,首先,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这样可以形成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真实市场价格,赋予农民更多土地价格制定的发言权,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土地增值收入的分配。其次,法律必须明确范围,采用列举法明示其具体内容,限制地方政府判断公益性用地的自由裁量权。再次,建立基于市场价格的征地补偿标准体系。市场机制是最公平的价格形成机制,只有依据公开市场价格确定的补偿标准才能得到各方的认可,避免无谓损失。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民是中国公民中最大的一个群体,而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也日益成为中国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升级转型的重中之重。在这关键时刻,有关方面必须主动有所作为,拿出规律性、普遍性、纲领性的东西,迅速、有效、全面地推行改革,确保广大农民成为这一改革的真正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