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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
对于穷困家庭来说,微薄的积蓄往往是救命钱,他们决不敢轻易冒险直接投资,不论利息税多高,还得硬着头皮存!其利息增值部分,犹如瘦鸡生的蛋虽然小,但对主人来说,却个个珍贵。
初衷为“抽肥补瘦”的利息税,到头来反而异化为“劫贫济富”的工具,对利息税进行渐进式的改革和完善,是当前的首选之举。
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的妙处并不体现在直接降低房价上,其更多的功能是调节贫富差距,增强市场抗风险能力。因而从长远来看,如果市场能够理性成熟,避免类似香港、日本的楼市灾难,那么,消费者就是受益者。
国 债
国债发行看起来也许只是银行众多中间业务中的一项,然而,客户满意度的高低,却是其综合竞争力的标志之一。因此,在逐步实现国债发行方式现代化、分销渠道多元化的同时,银行更要注重服务的亲和力与人性化。
——“银行存款目前利率是2.25%,去年通货膨胀率3.9%,在这种负利率时代利息税应该取消。”
——“作为国家立法出台的一项税收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利息税刚开征5年,就要取消,不太妥当。”
在前不久闭幕的“两会”上,利息税的存亡问题引起了与会经济学家们的热烈讨论。
之前不久,在中国财税界颇有影响的中国社科院财贸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公开表示,税收具有组织收入和调控经济的两大功能,其中组织收入的功能是首当其冲的,利息税每年有几百个亿的收入,有关当局怎么会取消?取消利息税是不可能的。
这表明,在恢复征收5年之后,利息税将再次面临新的抉择。
利息税的前世今生
利息税并非泊来品,中国早已有之。西汉初期的休养生息政策,刺激了工商业的迅速发展,一大批富商巨贾应运而生,由此也滋生了一个食利阶层——高利贷商人。有资料显示,当时放贷利率往往达30%,最高甚至达10倍,高利贷极大地破坏了生产力发展,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有鉴于此,汉武帝时代政府开始对高利贷实行利率限制,同时开征利息税。“贳贷卖买,率缗钱二千而一算”,即税率为6%,这便是我国最早的利息税。
时至今日,作为现代意义上的利息税,尽管征收方式各有不同,但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已是普遍存在,我国早在1950~1958年期间也曾征收过。其后,随着建设资金的日趋吃紧,居民储蓄成为“支援四化”的义举,利息税也自然被叫停。到了1993年,根据变化了的形势所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利息所得应该纳税,但又考虑到时值通胀缠绵不去,因此又作了暂时免征的规定。
世纪之交,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国民经济呈现出通货紧缩,有效需求不足的特征。尽管在1996年5月到1999年5月间,连续6次降低银行存款利率,但城乡居民存款新增额却依然不降反升!持续上升的居民储蓄倾向制约国内消费需求的进一步增长,构成了当时宏观经济运行的一个突出矛盾。为此,1999年人大常委会正式撤销了原来的免税条款,通过了对居民储蓄利息所得征收所得税的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开始对居民储蓄的利息所得征收20%的比例税,沿用至今。
问责利息税
霍姆斯曾说过:“税收是我们为文明所付出的代价。”的确,我国的利息税,是在宏观经济持续走低的情况下开征的,带有转轨时期的典型特征。人们期望它的问世能刺激消费,启动需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财富的二次分配作用。然而,预期再美好,终归是预期,5年的运行实践,却日渐凸现其种种弊端来:

一刀切的税率,加剧了社会不公。现行的利息税,统一按照20%的比例进行征税。这意味着理论上富人尽管纳税的绝对额相对较大,但毕竟只是九牛一毛,无伤大雅。然而在实际运行中,与当初的设想相背的是,越是富裕的人投资增值的渠道越多,即使不交利息税,这些人也不愿意把太多的钱存进国内的银行,他们或买房买车买股票,或送子女国外留学,或将大笔资产直接间接转移到海外,因此,利息税哪怕高达100%也可能难以对富人发挥实际作用!
但对于下岗、低保穷困家庭来说,微薄的积蓄往往是救命钱,他们决不敢轻易冒险直接投资,不论利息税多高,还得硬着头皮存!其利息增值部分,犹如瘦鸡生的蛋虽然小,但对主人来说,却个个珍贵,20%的付出往往比磨盘还重!尽管国家在征收利息税的同时,提高了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标准,增加了对低收入阶层的财政补贴,但20%的比例税的设计却在某种程度上抵消着税款专用的再分配作用,终究难以完全抵消穷人(体制外的则完全不能抵消)纳重税的缺憾,同时,也在客观上使得国家现行的扶贫解困政策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由此可见,中低收入家庭实际上乃是利息税的主要征收对象,初衷为“抽肥补瘦”的利息税,到头来反而异化为“劫贫济富”的工具。
负利率下的高利息税,加剧了居民财富的缩水。2003年以来,随着物价指数的持续攀升,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扣除消费价格指数,居民实际存款利率赫然成为负数,即便在最近的一次提息之后,这一现状也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导致城乡居民个人金融资产的加速缩水。针对当前情况下“负收入”还要纳税的怪现状,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宋国青不久前在《财经》撰文调侃道:“政府不理睬通货膨胀,还要对利息征税,并且叫做‘所得税’,活生生将人家的赔钱故事说成挣钱故事。”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利息税会让负利率的缺口更大,调节利息税至少对缩减负利率是有好处的”。
退一步讲,即便撇开负利率,仅从我国弱势群体的个税负担来看,也明显偏高。统计显示,税收所占GDP总量不断提高,税收增长幅度大大高于同期GDP增长。2004年税收收入总额达到25718亿元,增收率25.7%,占GDP比重达到了19%。相比之下,发达国家平均税赋如果扣除社会保障税因素,实际所占比重也只在13%-15%之间。从这一意义上来看,20%的利息税率也明显偏重了,对于弱势群体的生活和消费而言更是不堪重负!
另外,通胀阴霾下的利息税,加剧了中低收入居民的消费紧缩。业内专家认为,在通货紧缩的状况下,国家通过开征利息税旨在把居民存款“挤出”的话,那么,在如今出现了投资大幅增长、局部通胀的苗头后,继续征收利息税就意义不大了。相反,在缺乏稳定的证券投资环境和银行储蓄替代手段的条件下,特别是在负利率下继续征收利息税,居民可支配收入绝对额将相应减少,居民对未来收支预期恶化,导致消费倾向的下降,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人消费和民间投资产生抑制作用,尤其是遏制了中低收入家庭的购买力。在这种情况下,免税对居民消费和投资而言,比升息更为紧迫,也更为有效。有统计资料显示,在征收利息税的2000年以后,居民消费连续4年慢于GDP的增长速度,年平均增长差距达2到3个百分点。
此外,单一的征收范围,加剧了资本流失现象。随着经济金融化趋势的不断加深以及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个人金融资产也日益呈现多样化趋势。国外利息税应税项目通常不仅包括银行存款利息,还包括企业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投资收益等,但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条款中与储蓄利息并列的其它资本利得项目仍旧免税。比如购买国债,尽管其国家信用高于银行信用,尽管国债利率明显高于存款利率,但却未纳入应税范畴,由此衍生了“内部人国债”等不良现象;即便同样属于储蓄,也仅对在我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和外币储蓄的利息征税,却对我国居民在境外储蓄利息所得不征税,这无形之中鼓励资本的外流乃至外逃。

最后,监管乏力,加剧了避税、逃税现象。为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国家规定教育储蓄免税。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却在一些地区演化为避税的防空洞,成为一些银行变相吸收高息储蓄的魔方:多头开户、重复储蓄者大有人在,滥开证明、将普通储蓄转化为教育储蓄的现象普遍存在。据媒体披露,在一些地区,银行、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达成了默契,一路绿灯,公开半公开地将一般储蓄批发为教育储蓄,使教育储蓄充满泡沫。
“在吉林市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5万元以上可以不收利息税。”这是中国银监会吉林监管分局接到的匿名举报电话。后经检查发现,实际上是其将个人通知存款全部纳入企业通知存款项下核算,使储蓄存款变为对公存款,开户人不仅享受到“免税”,甚至还可多拿到额外利息。后经认定,逃税金额居然高达117万元!其实,这只是冰山一角而已。事实上,据业内人士透露,自从利息税开征后明确对单位存款利息暂不征收利息税以来,由于政策存在真空地带,监管职责不清,“私款公存”现象一天也没有真正停止过,且“私款公存”者多为“占有80%存款的20%的人”。他们个人资产丰厚,私款公存便利,因而,其偷税金额也很大。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资料显示,2000年1月末,我国居民储蓄余额突破6万亿元;2001年8月末,突破7万亿元;2002年5月末,突破8万亿元;2003年末突破11万亿元;2004年末突破了12万亿元。开征利息税5年来储蓄存款余额变化依然呈现一条高扬的上抛物线,这直观地向世人表明,即便当时出台利息税政策的最直接目标,也可以说是最为大家看好的目标——把居高不下的储蓄挤出来,现在看来也完全落空。
利息税何去何从
既然利息税存在着如此之多的弊端以及不合时宜之处,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利息税已走到了尽头呢?事实上,早在2003年10月,商务部就曾根据当年国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上涨现实和趋势,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点的建议。与此相呼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不久前也公开表示,“我赞同取消,而且早就应该取消”。
然而,取消利息税又非易事,因为它牵一发而动全身。首先,“组织收入”在今天被认为是开征利息税首要功能的情况下,因取消利息税所造成的财政收入缺口何以弥补?更重要的是,按照当时的制度设计,中央财政拟将这部分收入以专项资金的方式,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发所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农村扶贫资金等,说白了乃是低收入阶层的“救命钱”!有资料表明,征收利息税5年来,尽管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比不大,却成为财政收入稳定的来源之一。2000年实现税收150亿元,2001年实现税收279亿元,2002年实现税收300亿元,2003年实现税收280亿元,2004年实现税收320亿元,5年累计实现税收1329亿元。要弥补这样一个缺口容不得半点闪失!另外,从征收成本角度说,利息税相对于流转税而言,征收成本也较低廉。
其次,取消利息税同样必须通过复杂的法律程序。相见时难别也难。当年征收利息税是经全国人大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完成的,而如今要取消利息税,也势必要通过全国人大。这一过程无疑是严格、复杂而漫长的。
再次,利息税取消与否是必须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乃至整个税制改革同步进行,不可能作个案处理。尽管有人将2005年是称作税改年,但有迹象表明,改革的重点并不是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对利息税实施休克或者安乐死,就目前情况而言,时机还不成熟,条件还未充分具备,对利息税进行渐进式的改革和完善,乃是首选之举。
1、设置起征点,对低收入阶层实行有效的利息税豁免。社会的和谐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而国家金融政策的合理有序调整则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绝对的公平,但可以追求相对的公平。征收利息税也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关爱弱势群体,做到不该收的税金一分也不收,才能增强百姓对当前改革的认同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从国外的成功实践来看,目前世界上开征利息税的国家普遍实行多种优惠政策,包括起征点、免征额、抵扣比例、特定存款的免征等方面。在德国,其利息税为30%,但主要针对高收入人群。如单身者个人存款利息低于6100马克、已婚者低于1.22万马克,就可在存款时填写一张表格,由银行代为申请免征利息税。鉴于我国尚有为数不少的贫困家庭。因此建议征收利息税对存款余额进行界定,达到一定存款余额的方可征收利息税。同时,也可参照美国的家庭退税制度,低收入者平时照样纳税,但年底可以凭相关证明(低保证明、银行扣税单等)100%退税。
2、科学设置税率,保持合理的税负水平。当前,要在合理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利息税的征收比例,做到既能保证实现预期的收入,又要有利于保护大多数纳税人的积极性和购买力,有专家建议,应将税率控制在10-15%之间。当然,从根本上讲,应彻底改变目前的单一税率,采取累进税制。累进税制是西方国家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中的惯例做法。但要实行“累进税制”,必须切实将“储蓄实名制”落到实处,同时,对政府官员实行收入和财产申报制,逐步推行个人收支票据化,加速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到整体联动,共同推进,促进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真正起到“抑富济贫”的功效。
3、适时合理调整现行利率水平,改善城乡居民的收入预期。利息税能否达到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的效应,关键取决于城乡居民对未来收入的预期。现阶段应切实推行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改善宏观调控,有效遏制通胀势头,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对于负利率现象,国家有关部门要审时度势通过加息等方式,切实加以扭转。
4、合理扩大征收范围,有效拓展新的利息税源。适应个人金融资产多元化的需要,将利息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企业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投资收益,同时,对中国公民在境外的储蓄利息收入纳入征管服务,防范税源流失,遏制资本外逃。
5、加强税收监管和引导,切实防止偷税现象。对该收的税金,要切实做到一分也不能少。为此,税务、银行、审计要联手加强对教育储蓄和“私款公存”的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一经查实,给予严厉经济惩罚。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强利息税的宣传,提高社会认同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