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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张廷玉版《明史·礼志》虽经历诸多修改考订,仍存在不少错误。且过往修订方向主要订正史实讹误,忽略其编辑错误之处。现以中华书局1974年版《明史·礼志》为底本,将其编辑类型的错误分项列出。
关键词: 明史 礼志 勘误
《明史·礼志》是研究明代礼制的重要典籍,因其成书于清代,没有明代官修或私修礼仪典籍的时间缺漏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现在普遍使用中华书局的点校本,虽然在校勘上花费心血颇多,不过其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而且《明史·礼志》中不少讹误是因编纂或者传抄过程中的问题引发的,因错误原因和史实错误有本质区别,故将此类型错误以札记的形式分类汇总记录。
一、文字脱漏讹误
1.十六年移祀于永明殿后,行礼如初。(卷五十p1295)
案:文字顺序颠倒。《明实录》:“十六年移祀于永明后殿,行礼如初。”①《大明会典》:“十六年,移祀于永明后殿,行礼如初。”②《礼部志稿》:“十六年移祀于永明后殿,行礼如初。”③此为祭祀圣师,转移地点如是“永明殿后”则不合情理。因此可证“永明殿后”应为“永明后殿”。
2.传制官跪奏传制,由东门出,至丹陛,东向立,称有制。(卷五十三p1349)
案:此句是大朝仪中传制之事,错误有两处,一是脱漏字导致传制官站立方向错误,二是因此导致理解失误,所以断句错误。《明实录》:“给事中诣御座前跪承制,由殿中门出,至丹陛上东南,西向,称有制。”④《明会典》:“传制官诣御前跪奏传制,俯伏、兴,由东门靠东出,至丹陛之东,西向立,称有制。”⑤《春明梦余录》⑥与《明会典》同。对比之后虽然《明实录》和《明会典》中传制官站立的位置有些许区别,但站立方向统一是“西向立”,可以证明《明史·礼志》错误。
3.席二在南,酒在服北次。(卷五十四p1385)
案:缺漏“壶”字。除《明实录》:“席二在南,酒壶在服北次。盏注。”⑦还有《大明会典》:“席二在南,酒壶在服北次,盏注置于桌。”⑧《礼部志稿》:“席二在南,酒壶在服北次,盏注置于桌。”⑨《明集礼》:“席二在南,酒壶在服北次,盞注亦置卓子上。”⑩对比之后发现《明史·礼志》缺漏较多,除“酒壶”的“壶”字外,还缺少“盏注”位置的记载。因《明实录》此句亦不全,《明史·礼志》可能参考《明实录》时以为此二字为衍文。若补全记载,则后文是“盏注”,前文必然也是器具类,应为“酒壶”。
二、删减概括不当
删减手法本身起到精简文字、避免冗余的作用,但在删减过程中存在过度删减文字以致产生错误的情形。
1.壝去坛十五丈,高八尺一寸,四面灵星门,南三门,东、西、北各一。外垣去壝十五丈,门制同。(卷四十七p1226)
案:比对之后发现《明集礼》、《图书编》、《明实录》、《礼部志稿》等皆记载圜丘之制。但《明集礼》、《图书编》比起《明史·礼志》更简略,只粗略提及有灵星门,没有其地理方位和数量,不能视为《明史·礼志》此段的史源。而《明实录》和《礼部志稿》{11}此段文字一致,为节约篇幅,只摘录《明实录》:“壝去坛一十五丈,高八尺一寸,甃以砖。四面为灵星门,南为门三。中门广一丈二尺五寸,左门一丈一尺五寸五分,右门九尺五寸,东西门各广九尺五寸。去壝一十五丈,四面为灵星门,南为门三。中门广一丈九尺五寸,左门一丈二尺五寸,右门一丈一尺九寸五分。东西北为门各一,各广一丈一尺九寸五分。”{12}即和史料原文相比,《明史·礼志》在记录圜丘之制时,修史官删去详细地灵星门规格制度。两处灵星门的地理位置和数量一致,但宽度完全不同,与《明史·礼志》后文的总结之语“门制同”矛盾。此处对于灵星门门制的删减是不恰当的。
2.(亲王配享)二十一年更定,登铏各一,爵各三,笾豆各十,簠簋各二,共享酒尊三于殿东。(卷四十七p1233)
案:亲王配享仪制交代不明。《明实录》:“亲王配享四坛,共二十一位。第一坛犊羊豕各一,登铏各二,笾豆各十,簠簋各二,帛二,爵六;第二、第三坛登铏各六,帛六,爵十八;第四坛登铏各七,帛七,爵二十一,余并与第一坛同。”{13}《明会典》:“亲王配享四坛……第一坛,犊一、羊一、豕一,豋二、铏二,笾豆各十,簠簋各二,帛二展亲制帛,爵六;第二坛,犊一、羊一、豕一,豋六、铏六,笾豆各十,簠簋各二,帛六展亲制帛,爵十八;第三坛,陈设与二坛同;第四坛,犊一、羊一、豕一,豋七、铏七,笾豆各十,簠簋各二,帛七,爵二十一。”{14}《礼部志稿》{15}也有相似记载。洪武二十一年更定之后,亲王配享一共有四坛二十一位,《明史·礼志》此句是将四坛祭器统一交代,但实际上每坛祭器都有相同和不同之处,《明史·礼志》未曾说明。而且“登铏各一,爵各三,笾豆各十,簠簋各二”也不是其中任意一坛的祭器数量,数额也存在错误。
3.(先农)器物祀仪与社稷同。(卷四十九p1271)
案:先农与社稷祀仪相同,但所用器物有不同。《明实录》:“正配位币各用青色其余器物礼仪并与社稷同,但不用玉,仍加登三。”{16}《明实录》:“其神位,先农正位南向,后稷配位西向。正配位币各用青色,其余器物礼仪并与社稷同,但不用玉,仍加登三。”{17}《礼部志稿》:“其神位,先农正位南向,后稷配位西向。正配位币各用青色,其余噐物礼仪并与社禝同,但不用玉,仍加登三。”{18}此外乾隆年间编修的《钦定续文献通考》{19}同样与上述两段文字相同,可证《明史·礼志》之误。
4.建殿曰无逸,亭曰豳风,又曰省耕,曰省敛,仓曰恒裕。(卷四十九p1272)
案:《明史》表述不当,“豳风”、“省耕”、“省敛”非是一亭三名,而是有三座亭子分别取了这三个名字。据《明世宗实录》附录《明世宗宝训》可知三座亭的具体名称和方位:“每岁春告秋报行礼宫门外之东建殿亭一区,殿曰无逸,亭曰豳风,围以小厦垣墙。迎和门外之南作一亭曰省耕,以备朕时省之小憩于此。又于北之空地起仓廒一座,曰恒裕,前为一亭曰省敛,以为省敛之所。工起于春三月之六日,讫于九月之十五日。”{20}《明史·礼志》此句概括不恰当。
关键词: 明史 礼志 勘误
《明史·礼志》是研究明代礼制的重要典籍,因其成书于清代,没有明代官修或私修礼仪典籍的时间缺漏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现在普遍使用中华书局的点校本,虽然在校勘上花费心血颇多,不过其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而且《明史·礼志》中不少讹误是因编纂或者传抄过程中的问题引发的,因错误原因和史实错误有本质区别,故将此类型错误以札记的形式分类汇总记录。
一、文字脱漏讹误
1.十六年移祀于永明殿后,行礼如初。(卷五十p1295)
案:文字顺序颠倒。《明实录》:“十六年移祀于永明后殿,行礼如初。”①《大明会典》:“十六年,移祀于永明后殿,行礼如初。”②《礼部志稿》:“十六年移祀于永明后殿,行礼如初。”③此为祭祀圣师,转移地点如是“永明殿后”则不合情理。因此可证“永明殿后”应为“永明后殿”。
2.传制官跪奏传制,由东门出,至丹陛,东向立,称有制。(卷五十三p1349)
案:此句是大朝仪中传制之事,错误有两处,一是脱漏字导致传制官站立方向错误,二是因此导致理解失误,所以断句错误。《明实录》:“给事中诣御座前跪承制,由殿中门出,至丹陛上东南,西向,称有制。”④《明会典》:“传制官诣御前跪奏传制,俯伏、兴,由东门靠东出,至丹陛之东,西向立,称有制。”⑤《春明梦余录》⑥与《明会典》同。对比之后虽然《明实录》和《明会典》中传制官站立的位置有些许区别,但站立方向统一是“西向立”,可以证明《明史·礼志》错误。
3.席二在南,酒在服北次。(卷五十四p1385)
案:缺漏“壶”字。除《明实录》:“席二在南,酒壶在服北次。盏注。”⑦还有《大明会典》:“席二在南,酒壶在服北次,盏注置于桌。”⑧《礼部志稿》:“席二在南,酒壶在服北次,盏注置于桌。”⑨《明集礼》:“席二在南,酒壶在服北次,盞注亦置卓子上。”⑩对比之后发现《明史·礼志》缺漏较多,除“酒壶”的“壶”字外,还缺少“盏注”位置的记载。因《明实录》此句亦不全,《明史·礼志》可能参考《明实录》时以为此二字为衍文。若补全记载,则后文是“盏注”,前文必然也是器具类,应为“酒壶”。
二、删减概括不当
删减手法本身起到精简文字、避免冗余的作用,但在删减过程中存在过度删减文字以致产生错误的情形。
1.壝去坛十五丈,高八尺一寸,四面灵星门,南三门,东、西、北各一。外垣去壝十五丈,门制同。(卷四十七p1226)
案:比对之后发现《明集礼》、《图书编》、《明实录》、《礼部志稿》等皆记载圜丘之制。但《明集礼》、《图书编》比起《明史·礼志》更简略,只粗略提及有灵星门,没有其地理方位和数量,不能视为《明史·礼志》此段的史源。而《明实录》和《礼部志稿》{11}此段文字一致,为节约篇幅,只摘录《明实录》:“壝去坛一十五丈,高八尺一寸,甃以砖。四面为灵星门,南为门三。中门广一丈二尺五寸,左门一丈一尺五寸五分,右门九尺五寸,东西门各广九尺五寸。去壝一十五丈,四面为灵星门,南为门三。中门广一丈九尺五寸,左门一丈二尺五寸,右门一丈一尺九寸五分。东西北为门各一,各广一丈一尺九寸五分。”{12}即和史料原文相比,《明史·礼志》在记录圜丘之制时,修史官删去详细地灵星门规格制度。两处灵星门的地理位置和数量一致,但宽度完全不同,与《明史·礼志》后文的总结之语“门制同”矛盾。此处对于灵星门门制的删减是不恰当的。
2.(亲王配享)二十一年更定,登铏各一,爵各三,笾豆各十,簠簋各二,共享酒尊三于殿东。(卷四十七p1233)
案:亲王配享仪制交代不明。《明实录》:“亲王配享四坛,共二十一位。第一坛犊羊豕各一,登铏各二,笾豆各十,簠簋各二,帛二,爵六;第二、第三坛登铏各六,帛六,爵十八;第四坛登铏各七,帛七,爵二十一,余并与第一坛同。”{13}《明会典》:“亲王配享四坛……第一坛,犊一、羊一、豕一,豋二、铏二,笾豆各十,簠簋各二,帛二展亲制帛,爵六;第二坛,犊一、羊一、豕一,豋六、铏六,笾豆各十,簠簋各二,帛六展亲制帛,爵十八;第三坛,陈设与二坛同;第四坛,犊一、羊一、豕一,豋七、铏七,笾豆各十,簠簋各二,帛七,爵二十一。”{14}《礼部志稿》{15}也有相似记载。洪武二十一年更定之后,亲王配享一共有四坛二十一位,《明史·礼志》此句是将四坛祭器统一交代,但实际上每坛祭器都有相同和不同之处,《明史·礼志》未曾说明。而且“登铏各一,爵各三,笾豆各十,簠簋各二”也不是其中任意一坛的祭器数量,数额也存在错误。
3.(先农)器物祀仪与社稷同。(卷四十九p1271)
案:先农与社稷祀仪相同,但所用器物有不同。《明实录》:“正配位币各用青色其余器物礼仪并与社稷同,但不用玉,仍加登三。”{16}《明实录》:“其神位,先农正位南向,后稷配位西向。正配位币各用青色,其余器物礼仪并与社稷同,但不用玉,仍加登三。”{17}《礼部志稿》:“其神位,先农正位南向,后稷配位西向。正配位币各用青色,其余噐物礼仪并与社禝同,但不用玉,仍加登三。”{18}此外乾隆年间编修的《钦定续文献通考》{19}同样与上述两段文字相同,可证《明史·礼志》之误。
4.建殿曰无逸,亭曰豳风,又曰省耕,曰省敛,仓曰恒裕。(卷四十九p1272)
案:《明史》表述不当,“豳风”、“省耕”、“省敛”非是一亭三名,而是有三座亭子分别取了这三个名字。据《明世宗实录》附录《明世宗宝训》可知三座亭的具体名称和方位:“每岁春告秋报行礼宫门外之东建殿亭一区,殿曰无逸,亭曰豳风,围以小厦垣墙。迎和门外之南作一亭曰省耕,以备朕时省之小憩于此。又于北之空地起仓廒一座,曰恒裕,前为一亭曰省敛,以为省敛之所。工起于春三月之六日,讫于九月之十五日。”{20}《明史·礼志》此句概括不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