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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化工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招用王女士担任化验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王女士的劳动报酬每上班一天20元.因公司开工不正常,从2000年10月起,公司放假,发给每位职工生活费每天10元.2001年5月11日,公司发文取消生活费的规定后,王女士口头向公司领导提出要离开公司.经公司领导同意,王女士于2001年5月9日离开某化工有限公司.不久王女士到本县另一家化工企业工作.但原企业未发王女士4月1日至5月7日的工资.王女士找公司领导结算工资时,公司领导却以和王女士口头约定如果到其他同类企业工作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