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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工作和咨询活动。如今,强调从控制到风险、从风险到环境、从回顾历史到着眼未来、从评价到预测、从强调独立到注重价值等,逐渐成为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内部审计的重心也逐渐由事后评价控制转向事前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
【关键词】 风险; 审计; 内部审计
近年来,为了推动内部审计领域的深化、服务职能的强化、更加关注内部风险的变化,以及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山西省大同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审计处不断积极探索,提升内审价值的科学发展之道。为此,审计处确定了“工作与科研结合,科研促工作发展”的思路,积极利用科学技术项目的研究来推动工作的变革与创新。
2006年,根据《山西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会计主体的实施意见》,分公司成立了“直属生产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该中心是分公司输配电业务生产、检修等成本核算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对变电工区、检修工区等部门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经济业务行为进行核算与管理,完成分公司内部下达的考核目标。财务集中核算下的内部审计如何转变方能更好地为公司的经营目标实现而服务,成为审计部门思索的问题。公司审计处以此为契机,于2008年成立了研究组,启动了“财务集中核算后的内部审计”课题的研究。通过齐心协力,课题研究顺利完成。
一、财务集中核算概述
对财务集中核算模式的正确审视,是本研究的起点。对在分公司层面实行财务集中核算这一“新鲜事物”,尚有人对其合理性、必要性心存疑虑。为此,研究组首先对财务集中核算模式进行调研,从而对其特点及优缺点有了一个较全面的了解。
(一)财务集中核算的特点
1.各直属单位的会计主体不再存在,直属单位的财务部门仅保留报账员、内部审核员两个岗位,负责单位的日常报销工作。
2.各直属单位的原有会计人员经过严格筛选,优秀的调入核算中心,由核算中心统一管理。
3.各直属单位不再需要编制凭证、账簿及报表,仅仅需将本单位审核后的单据(原始凭证)拿到核算中心报销;编制凭证、账簿及报表工作由核算中心完成。
4.核算中心规定了具体的报销业务流程,供直属单位报销时遵循。具体流程是:本单位填制相关报销单,并将原始凭证单据按照要求粘贴;经办人员、验收人员签字;内部审核员初审;初审合格后,内部审核员在审核处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核算中心会计复审;如果在预算内,核算中心负责人签字并会计指证,出纳付款;如果不在预算内,则予以退回。
(二)财务集中核算的优点
从两年多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实行财务集中核算,起到了如下作用:
1.直属单位的资源控制权向分公司会计核算中心转移,强化了会计监督。在以往,对于预算内的资金,直属单位拥有独立的财权,实质上拥有预算内资金的资源控制权与资源使用权的合一。这种模式下,对于成本费用支出,由自己审核,自己开支,即实行“自我监督”。如果直属单位形成了“内部人利益”至上的理念,这种自我监督在某种程度上会流于形式,况且相对于“他人监督”,自我监督的效力要相对弱化。虽然存在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国家审计等监督形式,但这些监督都属于事后监督,是带有抽查性质的“二次监督”。如果直属单位的第一次会计监督弱化,则建立在“一次监督”基础上的“二次监督”的效力也会减弱。
实行集中核算之后,直属单位的支出凭证由本单位的内审核算员初审,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由分公司核算中心审核。这样对于直属单位的支出,在入账环节,实质上采取了“自我监督”与“他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彻底结束了直属单位对预算内资金的控制权、使用权“两权合一”的历史,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分公司层面“重会计核算、轻会计监督”的局面,会计监督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2.强化了对直属单位经营活动的全程监控。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对直属单位的监控效果极大增强。会计核算中心拥有分公司和所有直属单位的预算信息、财务核算信息、资金结算信息。就财务信息的覆盖面而言,核算中心掌握的财务信息应当是最全面的。财务信息软件化后,所有的财务信息均由核算中心人员一次性输入,保证了所有信息不会被中途篡改。此外,由于核算中心掌握着资金结算的权力,所有的资金流动操作都由核算中心操作,因此,资金的来龙去脉“尽收眼底”,决策人员可以随时了解直属单位第一时刻的财务状况,通过核算中心提供的数据对直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当核算中心通过财务信息了解到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出现异常时,可以暂时停止其所有的结算,也就做到了财务的事中控制。核算中心通过财务信息对直属单位经营活动的“监控”得以落实。
3.降低了分公司的财务风险。集中核算后,分公司加强了对直属单位财务支出的控制,将不合理的支出拒之门外,保障了入账凭证的合规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财务风险。尤其是当遇到国家审计时,统一、整齐的会计资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分公司的合规风险。
4.有利于直属单位集中精力开展经营活动。实行集中核算后,直属单位不再进行繁琐的编制凭证、账簿、报表等工作,其资金控制权部分被分离,也可以说是一种束缚的摆脱和一种解放,使其可以集中精力进行成本控制与经营活动。
5.有利于及时、准确地获取分析所需的财务信息。未实行财务集中核算时,分公司对直属单位财务信息的获取,依赖于直属单位定期报送的会计报表。由于财务信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有时超过一定期间的财务信息对分析的参考价值将大打折扣。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直属单位的会计资料不会存在人为篡改或记账失误,能够为分公司层面的各种分析提供即时信息,这为审计人员审计会计资料提供了一定的方便。
6.有利于统一、规范的会计人员管理。成立核算中心前,直属单位存在各自的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既是财务审批人也是会计人员,在会计事项处理上经过部门负责人审签同意的原始凭证,既表示符合财务制度的财务审批又表示符合会计处理规范的会计监督审批。这种集双重职能为一身的管理方式,缺乏财务与会计的相互制约,使单位内部的“会计舞弊”成为可能。实行集中核算后,财务审批职能由直属单位行使,会计监督职能由核算中心行使,在审批责任人和实际操作人上形成分离,并且会计人员的隶属关系与直属单位分离,编制纳入核算中心,由其统一管理,从而避免了会计人员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有利于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人员管理的规范化。
7.有利于会计档案的规范管理。成立会计核算中心之后,直属单位的会计资料统一由分公司档案部门管理,这有利于会计资料的安全,也有利于会计档案管理的规范。
(三)财务集中核算所带来的新问题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之前,直属单位承担经济活动产生单据的完全审核权。实行财务集中核算之后,直属单位对单据的审核成为第一道审核“关卡”,会计核算中心成为第二道审核“关卡”。相应地产生了如下问题。
1.由于财务最终审核权上移,直属单位的财务部门仅仅保留了报账员和内部审核员两个岗位,这导致直属单位的会计力量相对薄弱,有可能影响第一道审核的质量。
2.财务最终审核权上移到核算中心,可能会使直属单位相关审核人员(比如直属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内部审核员等)的心理产生微妙变化,甚至产生了“解脱责任”的心理,从而放松对业务单据审核的要求,将审核责任(全部或部分)推给了会计核算中心,导致第一道审核质量的下降。
【关键词】 风险; 审计; 内部审计
近年来,为了推动内部审计领域的深化、服务职能的强化、更加关注内部风险的变化,以及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山西省大同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审计处不断积极探索,提升内审价值的科学发展之道。为此,审计处确定了“工作与科研结合,科研促工作发展”的思路,积极利用科学技术项目的研究来推动工作的变革与创新。
2006年,根据《山西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会计主体的实施意见》,分公司成立了“直属生产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该中心是分公司输配电业务生产、检修等成本核算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对变电工区、检修工区等部门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经济业务行为进行核算与管理,完成分公司内部下达的考核目标。财务集中核算下的内部审计如何转变方能更好地为公司的经营目标实现而服务,成为审计部门思索的问题。公司审计处以此为契机,于2008年成立了研究组,启动了“财务集中核算后的内部审计”课题的研究。通过齐心协力,课题研究顺利完成。
一、财务集中核算概述
对财务集中核算模式的正确审视,是本研究的起点。对在分公司层面实行财务集中核算这一“新鲜事物”,尚有人对其合理性、必要性心存疑虑。为此,研究组首先对财务集中核算模式进行调研,从而对其特点及优缺点有了一个较全面的了解。
(一)财务集中核算的特点
1.各直属单位的会计主体不再存在,直属单位的财务部门仅保留报账员、内部审核员两个岗位,负责单位的日常报销工作。
2.各直属单位的原有会计人员经过严格筛选,优秀的调入核算中心,由核算中心统一管理。
3.各直属单位不再需要编制凭证、账簿及报表,仅仅需将本单位审核后的单据(原始凭证)拿到核算中心报销;编制凭证、账簿及报表工作由核算中心完成。
4.核算中心规定了具体的报销业务流程,供直属单位报销时遵循。具体流程是:本单位填制相关报销单,并将原始凭证单据按照要求粘贴;经办人员、验收人员签字;内部审核员初审;初审合格后,内部审核员在审核处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核算中心会计复审;如果在预算内,核算中心负责人签字并会计指证,出纳付款;如果不在预算内,则予以退回。
(二)财务集中核算的优点
从两年多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实行财务集中核算,起到了如下作用:
1.直属单位的资源控制权向分公司会计核算中心转移,强化了会计监督。在以往,对于预算内的资金,直属单位拥有独立的财权,实质上拥有预算内资金的资源控制权与资源使用权的合一。这种模式下,对于成本费用支出,由自己审核,自己开支,即实行“自我监督”。如果直属单位形成了“内部人利益”至上的理念,这种自我监督在某种程度上会流于形式,况且相对于“他人监督”,自我监督的效力要相对弱化。虽然存在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国家审计等监督形式,但这些监督都属于事后监督,是带有抽查性质的“二次监督”。如果直属单位的第一次会计监督弱化,则建立在“一次监督”基础上的“二次监督”的效力也会减弱。
实行集中核算之后,直属单位的支出凭证由本单位的内审核算员初审,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由分公司核算中心审核。这样对于直属单位的支出,在入账环节,实质上采取了“自我监督”与“他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彻底结束了直属单位对预算内资金的控制权、使用权“两权合一”的历史,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分公司层面“重会计核算、轻会计监督”的局面,会计监督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2.强化了对直属单位经营活动的全程监控。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对直属单位的监控效果极大增强。会计核算中心拥有分公司和所有直属单位的预算信息、财务核算信息、资金结算信息。就财务信息的覆盖面而言,核算中心掌握的财务信息应当是最全面的。财务信息软件化后,所有的财务信息均由核算中心人员一次性输入,保证了所有信息不会被中途篡改。此外,由于核算中心掌握着资金结算的权力,所有的资金流动操作都由核算中心操作,因此,资金的来龙去脉“尽收眼底”,决策人员可以随时了解直属单位第一时刻的财务状况,通过核算中心提供的数据对直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当核算中心通过财务信息了解到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出现异常时,可以暂时停止其所有的结算,也就做到了财务的事中控制。核算中心通过财务信息对直属单位经营活动的“监控”得以落实。
3.降低了分公司的财务风险。集中核算后,分公司加强了对直属单位财务支出的控制,将不合理的支出拒之门外,保障了入账凭证的合规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财务风险。尤其是当遇到国家审计时,统一、整齐的会计资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分公司的合规风险。
4.有利于直属单位集中精力开展经营活动。实行集中核算后,直属单位不再进行繁琐的编制凭证、账簿、报表等工作,其资金控制权部分被分离,也可以说是一种束缚的摆脱和一种解放,使其可以集中精力进行成本控制与经营活动。
5.有利于及时、准确地获取分析所需的财务信息。未实行财务集中核算时,分公司对直属单位财务信息的获取,依赖于直属单位定期报送的会计报表。由于财务信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有时超过一定期间的财务信息对分析的参考价值将大打折扣。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直属单位的会计资料不会存在人为篡改或记账失误,能够为分公司层面的各种分析提供即时信息,这为审计人员审计会计资料提供了一定的方便。
6.有利于统一、规范的会计人员管理。成立核算中心前,直属单位存在各自的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既是财务审批人也是会计人员,在会计事项处理上经过部门负责人审签同意的原始凭证,既表示符合财务制度的财务审批又表示符合会计处理规范的会计监督审批。这种集双重职能为一身的管理方式,缺乏财务与会计的相互制约,使单位内部的“会计舞弊”成为可能。实行集中核算后,财务审批职能由直属单位行使,会计监督职能由核算中心行使,在审批责任人和实际操作人上形成分离,并且会计人员的隶属关系与直属单位分离,编制纳入核算中心,由其统一管理,从而避免了会计人员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有利于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人员管理的规范化。
7.有利于会计档案的规范管理。成立会计核算中心之后,直属单位的会计资料统一由分公司档案部门管理,这有利于会计资料的安全,也有利于会计档案管理的规范。
(三)财务集中核算所带来的新问题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之前,直属单位承担经济活动产生单据的完全审核权。实行财务集中核算之后,直属单位对单据的审核成为第一道审核“关卡”,会计核算中心成为第二道审核“关卡”。相应地产生了如下问题。
1.由于财务最终审核权上移,直属单位的财务部门仅仅保留了报账员和内部审核员两个岗位,这导致直属单位的会计力量相对薄弱,有可能影响第一道审核的质量。
2.财务最终审核权上移到核算中心,可能会使直属单位相关审核人员(比如直属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内部审核员等)的心理产生微妙变化,甚至产生了“解脱责任”的心理,从而放松对业务单据审核的要求,将审核责任(全部或部分)推给了会计核算中心,导致第一道审核质量的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