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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动式教学法不同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它是以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法律职业能力为宗旨的,核心在于培养学生像律师那样去思考问题。在教学主体方面,强调以学生教师两个主体为中心;在教学评价方面,不仅有学生对教师的评价,而且对教师评学予以同等的重视;在成绩评定方面,强调对学生应用和创新能力的考核。互动式教学法的推行前提是教室的容量和教师的素质。
[关键词]法学教育 互动式教学法 讲座式授课方式 课堂教学
[作者简介]赵宝华(1965- ),男,山东临清人,潍坊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法理学等。(山东潍坊261061)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32-0139-02
互动式教学法是指在教师主导下的以师生双向互动交流为主线的教学方法。此方法不仅适用于应用法学学科,而且对理论法学学科同样适用。此方法借鉴当代教育教学理念,来源于法学课堂教学实践,服务于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的。
一、互动式教学方法的特点
(一)以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法律职业能力为宗旨
传统法学教育课堂上倾向于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的讲座式方法。这种方式中,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开展讨论或交流。在这种讲座式授课方式下,由于教师不坐班,教师讲完课就走,学生只能在上课时才能见到教师,学生个体对所讲课程内容的疑惑无法从教师那里得到指导和交流。而在此基础上的考试,更多的是对记忆力而不是对学生分析、推理能力的测试。这种形式的教育只是对学生进行知识灌输,而不是对学生个体掌握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进行培养,无法培养学生的思辨及独立思考的能力,不利于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更不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在这种教育方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习惯于以一种他们觉得能迎合教师观点的方式回答问题,习惯于死记硬背教材或教师的观点,不知道或不会自己独立思考。
在互动式教学法下的课堂教学严格限定课堂教学的规模。在此教学方式下,教师在教学中除了精讲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外,还须围绕当前社会热点问题,贴近学生生活实际将本堂课所学的内容以深入浅出的方式加以剖析,理论联系实际。同时教师能够频繁使用提问或主持讨论的方式将相对较多的课堂时间交给学生。互动式教学法注重学生个体的接受情况,它是以提高和强化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为宗旨进行教学。在互动式教学法下,法的理论和知识是以学生理解为目的,以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问题为依归。采用此种教学法,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不止一种,回答问题给出解决方案以自圆其说、经得起其他同学质疑为正确标准。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长于思辨,不唯书,不唯上,敢于提出与教师相左的观点。互动式教学法在考试中注重考查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互动式教学法注重培养学生像律师那样去思考问题
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非常注重理论体系,讲求将系统的法律知识灌输给学生,侧重于对学生理性思维的培养,将公平、正义和理性的思想理念深植于学生的头脑,使学生在考虑任何问题时都不由自主地直接去探究公正与否、合理与否,而忽视了社会现实条件、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各方面的利益权衡。这种“立法者的思维”,只注重问题的单纯理性分析和判断,不注重社会生活实际中问题的实用解决方式。
而互动式教学法要求并锻炼学生,面对实际问题,学生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运用法律原理、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进行分析推理,得出结论;要考虑法律与事实的联系,甚至要考虑对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方的想法,了解问题所具有的特定的社会背景,从当事人的立场和利益出发,寻找最佳的法律解决途径。
二、互动式教学法同其他相关教学法的关系
(一)互动式教学法同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在总体上它们都以培养应用性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其次,它们都是以实际的案例或社会实际事例为素材,以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思辨能力为依归。最后,在学生学习情况的考核评定上,都以学生实际能力为考评依据,而不是单纯地考核学生对教材或教师观点的记忆情况。
(二)互动式教学法还有其不同于后两者的独到之处
首先,互动式教学法是适用于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的。一百多年前朗代尔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所创立的案例教学法是基于英美判例法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阅读特定的上诉案件中的司法意见,并且通过对于特定案例的分析推导出它们一般的运用原则”①。我国实行法制改革借鉴西方法治以来,在法律体系上是十足的大陆法系成文法模式。于是造就了远离尘嚣的经院式法学教学模式,培养了许多谙熟法治理论却不懂我国法制建设现状的法学人才,结果是既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又导致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扭曲。因此,当务之急是培养学贯中西的、有能力将现代法治理论和当前社会实际相结合的法律职业人才。互动式教学法正是为此目的而设计的。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是“通过实践学习”,即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学生积极地参与法律程序的多个方面来进行教学。②它实际上是设于法学专业的一门课程,“在该课程中,学生在院校教师同时也是持证律师的监督下,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③学生的工作成绩记入学分。与法律诊所教育相比,从实践经验上来看,他们都是将此用于法律援助案件,作为学生学完法学基本课程之后的法律实习课程来进行的,在课程体系上应用面较窄。在现行教育教学体制下,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以及在职称评定中的作用、办案经费以及在大学扩招之后此课程对于学生的受益面等实际问题都制约着此项活动的大面积开展。④互动式教学法不仅仅是在一门课程中实施,而是整个法学专业各门课程的课堂教育教学都适用的一种教学方法,不仅是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的课堂教学可以贯彻,实践教学也能应用。
其次,互动式教学法是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的。20世纪90年代,当我国领导人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后,我国全面地开展了法制建设。在建设中,尽管法学教育和研究人才也很缺乏,但特别急缺的是法律职业人。在恢复和重建我国法制系统之初,我国采取了从军队专业人员或其他政府部门中抽调甚至从大学落榜生中吸纳法律职业人的应急措施,专业知识缺乏或学历不够就通过业余短期培训方式来解决,但事实证明,缺乏法律专业素养,导致了很多问题,严重的甚至导致有法不依而依封建传统道德和“官本位”思想影响司法。面对我国的教学实际和法制现状,案例教学法因我国采成文法制度而无法使用;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又因面窄而无法满足需要,只有互动式教学方法才符合法制建设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在整个法学教育中贯彻。
三、互动式法学教学法的内涵
互动式教学法在对教学主体的要求、教学过程的程序要求、教学评价和学生学习成绩评定方面都有不同于传统讲授式教学方式的特殊之处。
(一)教学主体方面的要求
在教学主体方面,互动式教学强调以学生、教师两个主体为中心,在教师方面,教师备课不仅要准备教案、教具,确定课堂的教学任务及实现任务的具体措施、方法和步骤,而且要求教师准备如何设计教学、启发学生、通过哪些事例或案例讲解知识点和检验学生理解和应用知识的程度等。同时教师的主导性还表现在上课之前教师应将下堂课准备学习的知识梗概事先告知学生,使学生有机会提前进行预习和收集资料。在学生方面,上课不再是传统教学模式下的被动的听讲记笔记,而是在课前充分预习、阅读完教师所指定的书目以后,举一反三式的主动学习。在互动式教学法的课堂上,学生不仅可以向教师提出自己在阅读中不解或存疑的问题,甚至可以提出不同于课本及教师的主张。在此种教学方法下,学生的学习不仅是主动的,而且是能动的,甚至蕴涵创新意识的学习。
(二)教学过程方面的要求
在教学过程方面,互动式教学方法也强调上课时教师应事先准备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和教案。但在教案的设计上应留出不少于1/3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内由教师组织学生小辩论或提出问题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法理分析;在其他时间内,用1/2的时间以精讲的方式进行新课讲授,用1/6的时间进行导入新课和对新课程内容的联系实际及布置作业、下堂课的预习等工作。
(三)教学评价方面的要求
在教学评价方面,互动式教学法不仅有学生对教师的评价、教师互评、教学督导组对教师的评价等,而且对教师评学予以同等的重视。在对教师课堂教学的评价上,不仅注重教学过程的评价,而且注重教学结果的评价。在对学生课堂学习的评价上,要通过对学生在课堂上参与课堂发言的情况考察学生的主动性、灵活反应能力和接受知识的能力,同时还要考察学生在课下预习的情况和掌握收集、分析、加工各种大众传媒信息的能力。⑤
(四)学生学习成绩评定方面的要求
在学生学习成绩评定方面,对学生的学习过程的关注和评价已如前述,对各门课程学生的学习结果进行的“盖棺定论”,对于教师来说确需慎之又慎。这里面通常有一个“度”,有经验的教师会自觉地寻找这个“度”并围绕着它出题。确定这样一个“度”,需要教师对学生学习情况的总体把握,更需要围绕着培养目的全面地考核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经过互动式教学法训练和获取知识的学生,在结业成绩的确定上,无论是开卷还是闭卷,都必须强调学生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核。在此也应分为两块,一是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的考核(分值大概在60%左右),方法是教师出一些蕴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的应用题,考核学生知识掌握的扎实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二是创新能力的考核(分值大概在40%左右),方法是出一些体现当前法制漏洞的题目,给学生以运用法理充分发挥的空间,让学生充分展示其逻辑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展示其知识积累情况、组织运用语言的水平和未来发展的潜力。
此外,互动式教学法的推行前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教学场所应当适当,以一个标准班级容量为限。二是教师的素质,教本科学生的教师的最低学历要求是硕士毕业,使用互动式教学法教课的教师起码要经过一学期向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学习互动式教学法的实际经历和一学期以上的课堂教学经验。没有以上的基本条件,互动式教学法的教学质量就很难得到保证。
四、互动式教学法对我国法治人才培养的意义
法律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尤其是在我国正在开展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中,大量的而且迫切需要的不是法学研究者,而是经过法律思维训练、具备法律信仰的、会结合社会生活实际灵活运用法律知识,为以法治为基础的和谐社会建设添砖加瓦的人才。法学本科教育历史地担负起了这个责任,所培养的人才除少量学生经过考研而进入法学教学和研究领域以外,大量的毕业生要进入法律职业领域。所以,在法学本科教学中贯彻互动式教学法是培养法制建设合格人才的必需。
[注释]
①刘晓堤.序言[A].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
②(印度)弗兰克·S.布洛克.诊所法律教学方法[M].王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9.
③许建丽.诊所法律教育概述[A].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
④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的改革[J].法学,2001(7):6.
⑤李龙,凌一琦.论法学素质教育[A].山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比较与省思[C].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37.
[关键词]法学教育 互动式教学法 讲座式授课方式 课堂教学
[作者简介]赵宝华(1965- ),男,山东临清人,潍坊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法理学等。(山东潍坊261061)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32-0139-02
互动式教学法是指在教师主导下的以师生双向互动交流为主线的教学方法。此方法不仅适用于应用法学学科,而且对理论法学学科同样适用。此方法借鉴当代教育教学理念,来源于法学课堂教学实践,服务于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的。
一、互动式教学方法的特点
(一)以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法律职业能力为宗旨
传统法学教育课堂上倾向于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的讲座式方法。这种方式中,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开展讨论或交流。在这种讲座式授课方式下,由于教师不坐班,教师讲完课就走,学生只能在上课时才能见到教师,学生个体对所讲课程内容的疑惑无法从教师那里得到指导和交流。而在此基础上的考试,更多的是对记忆力而不是对学生分析、推理能力的测试。这种形式的教育只是对学生进行知识灌输,而不是对学生个体掌握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进行培养,无法培养学生的思辨及独立思考的能力,不利于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更不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在这种教育方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习惯于以一种他们觉得能迎合教师观点的方式回答问题,习惯于死记硬背教材或教师的观点,不知道或不会自己独立思考。
在互动式教学法下的课堂教学严格限定课堂教学的规模。在此教学方式下,教师在教学中除了精讲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外,还须围绕当前社会热点问题,贴近学生生活实际将本堂课所学的内容以深入浅出的方式加以剖析,理论联系实际。同时教师能够频繁使用提问或主持讨论的方式将相对较多的课堂时间交给学生。互动式教学法注重学生个体的接受情况,它是以提高和强化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为宗旨进行教学。在互动式教学法下,法的理论和知识是以学生理解为目的,以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问题为依归。采用此种教学法,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不止一种,回答问题给出解决方案以自圆其说、经得起其他同学质疑为正确标准。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长于思辨,不唯书,不唯上,敢于提出与教师相左的观点。互动式教学法在考试中注重考查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互动式教学法注重培养学生像律师那样去思考问题
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非常注重理论体系,讲求将系统的法律知识灌输给学生,侧重于对学生理性思维的培养,将公平、正义和理性的思想理念深植于学生的头脑,使学生在考虑任何问题时都不由自主地直接去探究公正与否、合理与否,而忽视了社会现实条件、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各方面的利益权衡。这种“立法者的思维”,只注重问题的单纯理性分析和判断,不注重社会生活实际中问题的实用解决方式。
而互动式教学法要求并锻炼学生,面对实际问题,学生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运用法律原理、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进行分析推理,得出结论;要考虑法律与事实的联系,甚至要考虑对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方的想法,了解问题所具有的特定的社会背景,从当事人的立场和利益出发,寻找最佳的法律解决途径。
二、互动式教学法同其他相关教学法的关系
(一)互动式教学法同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在总体上它们都以培养应用性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其次,它们都是以实际的案例或社会实际事例为素材,以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思辨能力为依归。最后,在学生学习情况的考核评定上,都以学生实际能力为考评依据,而不是单纯地考核学生对教材或教师观点的记忆情况。
(二)互动式教学法还有其不同于后两者的独到之处
首先,互动式教学法是适用于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的。一百多年前朗代尔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所创立的案例教学法是基于英美判例法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阅读特定的上诉案件中的司法意见,并且通过对于特定案例的分析推导出它们一般的运用原则”①。我国实行法制改革借鉴西方法治以来,在法律体系上是十足的大陆法系成文法模式。于是造就了远离尘嚣的经院式法学教学模式,培养了许多谙熟法治理论却不懂我国法制建设现状的法学人才,结果是既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又导致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扭曲。因此,当务之急是培养学贯中西的、有能力将现代法治理论和当前社会实际相结合的法律职业人才。互动式教学法正是为此目的而设计的。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是“通过实践学习”,即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学生积极地参与法律程序的多个方面来进行教学。②它实际上是设于法学专业的一门课程,“在该课程中,学生在院校教师同时也是持证律师的监督下,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③学生的工作成绩记入学分。与法律诊所教育相比,从实践经验上来看,他们都是将此用于法律援助案件,作为学生学完法学基本课程之后的法律实习课程来进行的,在课程体系上应用面较窄。在现行教育教学体制下,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以及在职称评定中的作用、办案经费以及在大学扩招之后此课程对于学生的受益面等实际问题都制约着此项活动的大面积开展。④互动式教学法不仅仅是在一门课程中实施,而是整个法学专业各门课程的课堂教育教学都适用的一种教学方法,不仅是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的课堂教学可以贯彻,实践教学也能应用。
其次,互动式教学法是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的。20世纪90年代,当我国领导人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后,我国全面地开展了法制建设。在建设中,尽管法学教育和研究人才也很缺乏,但特别急缺的是法律职业人。在恢复和重建我国法制系统之初,我国采取了从军队专业人员或其他政府部门中抽调甚至从大学落榜生中吸纳法律职业人的应急措施,专业知识缺乏或学历不够就通过业余短期培训方式来解决,但事实证明,缺乏法律专业素养,导致了很多问题,严重的甚至导致有法不依而依封建传统道德和“官本位”思想影响司法。面对我国的教学实际和法制现状,案例教学法因我国采成文法制度而无法使用;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又因面窄而无法满足需要,只有互动式教学方法才符合法制建设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在整个法学教育中贯彻。
三、互动式法学教学法的内涵
互动式教学法在对教学主体的要求、教学过程的程序要求、教学评价和学生学习成绩评定方面都有不同于传统讲授式教学方式的特殊之处。
(一)教学主体方面的要求
在教学主体方面,互动式教学强调以学生、教师两个主体为中心,在教师方面,教师备课不仅要准备教案、教具,确定课堂的教学任务及实现任务的具体措施、方法和步骤,而且要求教师准备如何设计教学、启发学生、通过哪些事例或案例讲解知识点和检验学生理解和应用知识的程度等。同时教师的主导性还表现在上课之前教师应将下堂课准备学习的知识梗概事先告知学生,使学生有机会提前进行预习和收集资料。在学生方面,上课不再是传统教学模式下的被动的听讲记笔记,而是在课前充分预习、阅读完教师所指定的书目以后,举一反三式的主动学习。在互动式教学法的课堂上,学生不仅可以向教师提出自己在阅读中不解或存疑的问题,甚至可以提出不同于课本及教师的主张。在此种教学方法下,学生的学习不仅是主动的,而且是能动的,甚至蕴涵创新意识的学习。
(二)教学过程方面的要求
在教学过程方面,互动式教学方法也强调上课时教师应事先准备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和教案。但在教案的设计上应留出不少于1/3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内由教师组织学生小辩论或提出问题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法理分析;在其他时间内,用1/2的时间以精讲的方式进行新课讲授,用1/6的时间进行导入新课和对新课程内容的联系实际及布置作业、下堂课的预习等工作。
(三)教学评价方面的要求
在教学评价方面,互动式教学法不仅有学生对教师的评价、教师互评、教学督导组对教师的评价等,而且对教师评学予以同等的重视。在对教师课堂教学的评价上,不仅注重教学过程的评价,而且注重教学结果的评价。在对学生课堂学习的评价上,要通过对学生在课堂上参与课堂发言的情况考察学生的主动性、灵活反应能力和接受知识的能力,同时还要考察学生在课下预习的情况和掌握收集、分析、加工各种大众传媒信息的能力。⑤
(四)学生学习成绩评定方面的要求
在学生学习成绩评定方面,对学生的学习过程的关注和评价已如前述,对各门课程学生的学习结果进行的“盖棺定论”,对于教师来说确需慎之又慎。这里面通常有一个“度”,有经验的教师会自觉地寻找这个“度”并围绕着它出题。确定这样一个“度”,需要教师对学生学习情况的总体把握,更需要围绕着培养目的全面地考核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经过互动式教学法训练和获取知识的学生,在结业成绩的确定上,无论是开卷还是闭卷,都必须强调学生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核。在此也应分为两块,一是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的考核(分值大概在60%左右),方法是教师出一些蕴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的应用题,考核学生知识掌握的扎实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二是创新能力的考核(分值大概在40%左右),方法是出一些体现当前法制漏洞的题目,给学生以运用法理充分发挥的空间,让学生充分展示其逻辑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展示其知识积累情况、组织运用语言的水平和未来发展的潜力。
此外,互动式教学法的推行前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教学场所应当适当,以一个标准班级容量为限。二是教师的素质,教本科学生的教师的最低学历要求是硕士毕业,使用互动式教学法教课的教师起码要经过一学期向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学习互动式教学法的实际经历和一学期以上的课堂教学经验。没有以上的基本条件,互动式教学法的教学质量就很难得到保证。
四、互动式教学法对我国法治人才培养的意义
法律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尤其是在我国正在开展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中,大量的而且迫切需要的不是法学研究者,而是经过法律思维训练、具备法律信仰的、会结合社会生活实际灵活运用法律知识,为以法治为基础的和谐社会建设添砖加瓦的人才。法学本科教育历史地担负起了这个责任,所培养的人才除少量学生经过考研而进入法学教学和研究领域以外,大量的毕业生要进入法律职业领域。所以,在法学本科教学中贯彻互动式教学法是培养法制建设合格人才的必需。
[注释]
①刘晓堤.序言[A].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
②(印度)弗兰克·S.布洛克.诊所法律教学方法[M].王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9.
③许建丽.诊所法律教育概述[A].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
④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的改革[J].法学,2001(7):6.
⑤李龙,凌一琦.论法学素质教育[A].山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比较与省思[C].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