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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20年代,王国维先生在《古史新证》中提出的著名"二重证据法",具有很高的理论和方法论意义,对近代中国学术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到今天,我们在考证某些古代史实时,仍采用王氏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以地上之文献与地下之文物互相印证的方法。可当我们将解读先秦琴之文献所得结论与出土的被命名为"琴"之实物实情进行比照时,无论在"分布范围""普及程度"还是"音乐表现"等方面,二者都难以相互印证。面对此奈之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