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倒的爱心应当由法律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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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系列“撞人”、“扶人”案件之所以屡屡将爱心撞倒,缺乏法律正确与明确的指引是一个重要原因。类似事件决不仅仅是道德或“数学概率”问题,因此扶起跌倒的爱心,法律必须承担起严肃的使命。具体应当做到以下几点: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应当避免彭宇案那样违背社会常理的推理;对涉及社会敏感事件的调解活动应当慎重地加以规范;立法机关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应对,填补法律空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恶意说谎尤其是诬陷他人者严肃追究行政或者刑事法律责任;对歪曲事实乱贴标签的媒体追究法律责任。
  关键词 扶人 法律推理 调解 立法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段雨涵,郑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76-04
  一、系列“撞人”、“扶人”案件屡屡将爱心撞倒
  扶老携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近几年关于“扶不扶”的讨论却从未停歇。前有南京彭宇案的沸沸扬扬及突然反转,随之是对天津许云鹤撞人在先还是见义勇为的争议,接着又有四川达州某老人诬陷救助者被处行政拘留,再到今年9月份淮南女大学生袁某撞人扶人风波以及10月31日刚发生不久的南宁女主播救人反被讹的事件……一连串的“撞人”、“扶人”案件被媒体屡屡报道,使身处局外的社会公众在扑朔迷离的“真实与谎言”中眼花缭乱、目瞪口呆。往往是大家还没有从上一个“扶不扶”事件的困惑中走出,便又一次陷入到了扑朔迷离的“罗生门”中。
  不难推知,在上述每个案件中,都至少有一方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被救助者反咬一口诬陷无辜救助者欲使其承担赔偿责任,如达州公安机关认定的某老人;另一类是对他人跌倒负有责任者矢口否认侵权事实意图逃避法律责任,如天津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许云鹤。不论哪种情况,说谎者的行为都会使案件复杂化,影响案件及时、正确处理,而且造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紧张,与和谐社会的美好梦想相去甚远。特别是在前一类情况中,恩将仇报的行为屡屡令社会公众愕然不已。在“好人没好报”、“扶人反被讹”阴影笼罩下,越来越多心存疑虑的人开始对“扶老人”一事望而生畏。可以说,系列“撞人”、“扶人”案件屡屡将人们的爱心撞倒,扶老携幼传统美德的发扬受到了极大的阻碍。
  二、缺乏法律正确与明确的指引是导致公众困惑的重要原因
  公众“扶与不扶”的困惑为何愈来愈深?我认为这与缺乏法律正确与明确的指引有很大关系。
  (一)法律应当正确指引,否则将南辕北辙适得其反
  究竟是什么对公民的价值观造成了令人痛心的颠覆?我想,2006年南京“彭宇案”是一个绕不过的标志性事件。在彭宇案中,法律的指引走向了负面,有关司法机关及其审判人员难辞其咎。当案件中的当事人彭宇和徐某对于摔倒的原因各执一词、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一审法官运用较少的客观证据和较多主观推断,认定原被告相撞,又称因为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定被告承担40%的责任。判决一出,社会一片哗然,并引发出当他人跌倒时“扶不扶”的争议。虽然双方在二审程序中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但彭宇案一审判决的结果及判决理由都迅速成为全国公众热议的焦点。虽然法官试图用经验法则进行推理也具有法理上的依据,然而,他忽视了很重要的一点,即经验必须是真正符合大众认知、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该案法官在判决书中所谓的“日常生活经验”、“社会情理”,却让人推导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价值导向,这种违背善良风俗、否定好人好事的所谓“经验法则”,令人们大为震惊,不寒而栗。有学者从专业领域对该判决进行了批评:“推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逻辑谬误,致使该判决书既不能经受逻辑规则的检验,也无法经受得起各种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检验,既不具有信念合理性、也不具有价值合理性。” 还有学者指出:“法官在进行事实推定时所适用的大前提经验法则,并没有反映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或然性常态联系,同时该大前提也不符合社会公众所肯认和期待的‘助人为乐’这一社会传统道德和善良风俗。可见,彭宇案中法官在不具备事实推定条件的情况下贸然适用了事实推定,更为致命的是法官选择的作为事实推定的大前提,是违背社会公众普遍认可和接受的传统道德的,社会公众无法接受。” 这样的直接后果,就形成了错误的导向:既然做好事竟然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合常理之举,万一被跌倒的人讹诈,自己的善良之举岂不被裁判者认为是心怀鬼胎而不能自证?那么干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何苦做这样的好人呢?
  法官在案件中或许极力想帮助已经遭受骨折痛苦的老人,所以在事实证据不足之时就使用牵强的推论作出具有倾向性的判断。我甚至产生一个怀疑,法官之所以倾向于那样判案,是不是脑海中已经让司法不恰当地承担了本不应当承担的社会救助功能?我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定纷止争,而不是社会救济。法律的价值是公平正义,而不是一味偏袒弱小。否则,看似公平正义,实则是对司法权力的滥用。若只为同情一人,而牺牲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彼此信任,那后果便只能是得不偿失。而且应当意识到,一味的恻隐之心所导致的结果可能会是南辕北辙——更多跌倒在地急需救助的老人有可能因该案的判决而丧失被热心人及时救助的机会。
  (二)法律应当明确指引,否则因迷离隐晦难成导向
  在法理学中,我们知道法的作用可分为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其中规范作用又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等等。其中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均有赖于明确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如果立法疏漏、司法犹疑、执法无力,公众在种种不确定的法律实施中又怎能得到明确的指引并预测某种活动的法律后果呢?具体到“撞人”、“扶人”事件,如果大家看到有人做好事反受诬陷却得不到法律明确支持,或者肇事者假扮助人者意欲逃脱责任而受不到法律严厉处罚,还有几个人会在此时坚持正确的选择而不是迟疑观望?很遗憾,我们看到的是,法律的适用活动在许多“撞人”、“扶人”案件中并没有扮演公众期待的角色。   比如,南京彭宇案中,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以“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的方式使当事人在二审时达成和解,令人怀疑是不是存在某种“威压”的因素。我认为,许多受到公众瞩目的案件,其判决结果可能具有标杆式的法律意义,能够对人们的相似行为产生明确的导向作用。但如果片面追求调解结案,个案虽然能够顺利解决,但社会整体效果可能会打折扣。此外,有学者指出,“调解结案的一般结果是权利人的权利‘打折’。强化调解的结果必然给义务人无需充分履行义务这样的有利预期。” 这种调解对于“撞人”、“扶人”案件的导向也存在偏差,甚至可能鼓励侵权人通过调解而部分逃避责任的承担。彭宇案中,一方面,如果真如南京政法委书记刘志伟2012年在彭宇案件发生5年后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专访时所言,彭宇确实撞了人 ,那么调解结果凭何只让其赔偿那么少的数额,且使老太太长期无端受人指责,遭受污名?老人身体加内心的创伤岂是区区万元所能弥补的?另一方面,如果不是彭宇撞人,又凭何让爱心人士违心支付医药费?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对社会善良风气的打击已经延绵至今,难以挽回。
  此外,案件的调解加上保密约定,很可能使案件真相无法大白。南京彭宇案就是典型:尽管案子早已了结,可公众依然疑云重重。即使5年后南京政法部门在征求有关当事人及亲属同意后公开了此案的相关情况,但这么多年过去了,案件早已完成了发酵过程,其消极影响业已形成,使得后来的案情公开也难起波澜。南京政法委书记事后也承认,彭宇案的一个教训就是“要注重保障热点案件的公众知情权,妥善处置为当事人保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还有,在此类案件中,有关方面对说谎一方惩处太轻或者根本没有处罚,致使撒谎的成本大大降低。这里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案件处理机关的原因。比如因“撞人”导致损害赔偿的案件通常由民事法律处理。在民事赔偿法律中,一般实行的是“填补原则”,即对受害人的弥补仅以损失额度为限。因而在我国“撞人”、“扶人”案件的处理中,无论是被救助者反咬一口诬陷无辜救助者,还是撞倒他人的侵权人否认侵权事实意图逃避法律责任,尽管都会导致无辜一方时间精力损耗以及财产的危险,无辜方却得不到任何的民事方面的额外补偿。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方面,随意诬陷救助者也常常没有受到适当的处理,有关部门对此常常是给予放任或仅是轻描淡写毫无意义的口头警告。这样做法的后果是,说谎者的违法成本几乎为零。
  由于以上这些存在于立法、司法、执法中的问题,法律在“撞人”、“扶人”事件中的指引作用不够明确,难以为人们正确处理案件提供导向,致使不少人面对跌倒的人顾虑重重,甚至出现跌倒老人因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事件,令人痛心!
  三、扶起跌倒的爱心,法律必须承担起严肃的使命
  (一)“撞人”、“扶人”事件屡屡触碰法律,已决不只是道德或“数学概率”问题
  笔者反对两种观点:
  第一,把此类事件归结为纯道德问题,以为人们高尚的道德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冲淡一切疑虑。虽然“扶与不扶”本身是道德问题,但当前事态的发展以及种种怪象的频出,已经屡屡超出道德范畴转而进入了法律范畴。动辄成千上万元的民事损害赔偿诉求以及难以否认的敲诈勒索嫌疑难道还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吗?
  第二,用数学概率来淡化矛盾,对严峻的现实视而不见。我承认,每天扶人的事情成百上千,绝大多数是以皆大欢喜的结局消散于悄无声息的人间温情之中。但是,如果仅仅满足于这种大概率,而对已经日趋严峻的不良事件的缓慢积累与发酵视而不见,那便会因这种盲目的乐观错过扭转不利事态的最佳时期,造成难以挽回的社会后果。
  我认为,在国家没有提供坚实的制度设计或法律保障的前提下,说教式地劝导“如果跌倒的是你的亲人怎么办”、“自己遇到些委屈与挽救人的生命哪个更重要”、“扶人被讹是小概率事件”等等话语对于早已心怀疑虑的部分人群其实已经难有什么实质意义。人有扶助弱者的天性,但也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一个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去做件好事,为什么还要背负莫名的风险?这个风险即使概率很小,但落到哪个个体头上,那种重负和打击却又是实实在在、难以接受的。这个风险难道不应由国家制度加以化解或者由国家设法承担吗?
  (二)欲扶起跌倒的爱心,国家必须以法律承担起严肃的使命
  “撞人”、“扶人”事件已经一次次冲撞了人们的神经,在短短的时间内“高效率”地冲击着人们长年以来缓慢培养出的善心。说严重些,甚至一定程度上破坏着人与人相处的社会准则。国家如果不能正视此类矛盾的尖锐性,只是寄希望于社会创伤的自我愈合而不从制度层面给社会以明确指引、不对此类社会关系予以正确规范,其后果将是难以弥补的。在一系列制度设计中,可以包括社会互助、商业保险、道德约束、甚至监控设备支持等等,但我认为,更关键的是法律在其中不仅不能缺位,而且必须扮演最为重要的角色。法律的使命在于解决矛盾焦点问题,功能在于定纷止争,调整人与人之间已经扭曲的社会关系。对于社会公众深感迷惘的敏感事件,更是不可随意缺位。更何况,人心被撞倒,始作俑者就是南京彭宇案之类的法律判决。那么,弥补曾经的失误,扶起跌倒的爱心,法律的使命严肃且重大。
  1.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应当避免彭宇案那样违背社会常理的推理:
  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影响直至今日。虽然南京政法委书记2012年向公众说明彭宇确实与老太太发生了碰撞,但较之于判决书中法官那套令人心寒的推理,彭宇是不是真的撞了人其实已经不是特别重要了。即使法官推定最终被事实印证,也将被公众认为是侥幸言中而非法律的必然胜利。而推理中所蕴含的对无私助人者的那份不公正、不善良的怀疑,其负面影响已经难以弥补,凉了众人之心。我认为,对于救助行为,哪怕是真正肇事者撞人后所为的救助行为,都不应当作为事实认定时的考虑因素。这样做好处是:一是使真正做好事的人不必频频受到“你没撞人为何这样做”之类的怀疑和指责却难以自证;二是即使是真正的肇事者,在事发后也可放心地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去救助受害人,而不必担心此举会成为认定其肇事事实的依据。这样,才能够鼓励人们放心大胆地从事救助行为而不心存疑虑。相反,如果案件处理机关过于“精明”,试图通过救助者的救助行为洞察其“心怀鬼胎”,其实际结果不仅是浇灭了救助者的热情,而且也阻断了肇事者的救人之举,致本可受到救助的受害人于凶险之境。这岂不产生双输的结果?如果有关方面不能认清这一点,那更多社会影响恶劣的类似案件将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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