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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司法受案采取立案登记制度以后,在有效解决立案难问题上取得巨大社会效果的同时,也存在或诱发一些不容忽视的附带性问题,如增加应诉当事人诉讼成本,消耗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诱发虚假诉讼、放纵滥诉等。故应坚持审判中心理念,构建立案管辖释明权制度、庭前管辖权质辩制度,完善恶意诉讼等滥诉行为的审查及其法律责任制度等,形成系统性的立案登记配套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