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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已经结束,其在整合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思考,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所发现的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同时,煤炭资源整合过后的一系列问题也需要我们继续探讨。并且在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后期新政策(山西综合改造区建设)的出台背景下,山西的煤炭资源整合后续法律问题研究被赋予了更高的期望,对其深入的研究会为我国全面实现煤炭资源整合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煤炭资源整合 法律问题 山西综合改造区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067-02
一、引言
在工业化迅速发展的今天,能源成为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能源的保障。目前世界上主要的能源结构包括煤炭、石油以及天然气。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产煤国,也是最大的煤炭消费国。2012年,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占到了73.3%,而石油比重为17.0%,天然气比重为2.9%,水电、核电、风电共占6.8%。煤炭在发电、供热等各项经济生活中都发挥着巨大作用,煤炭的重要性决定了煤炭工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山西作为全国最重要的产煤省分,一直以来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对能源的需求日益加大。山西作为能源大省,承担着能源供应的重任。为了提高煤炭产量,满足国家建设需要,山西省鼓励煤炭企业加大生产力度,同时支持地方政府积极发展乡镇中小型煤矿,一时间,山西全省煤炭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煤炭产量持续增长。可以说,山西的煤炭资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后盾和保障,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但是山西在为全国经济发展提供保障的同时,也给自身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影响,诸如,环境保护问题、煤炭企业安全生产问题等,并出现了“多、小、散、乱”的特点。国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于2007年开始出台对山西的煤炭企业整合的相关政策方针。到目前,这一政策在山西试点执行已经结束,并且已经拓展到我国的其他省份,山西的宝贵经验将会对全国的煤炭资源整合起到指导的作用。同时,在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后期,一个新的综合改造区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应用而生,即山西综合改造区,这是全国第一个以省为基础的综合改造区,将会对山西的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包括山西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正是因为山西发展的可持续性,所以在此背景下重新研究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相关法律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对其充分的研究不但可以完善我国煤炭资源整合的综合法律制度建设,也有利于山西煤炭资源在综改区背景下的进一步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二、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过程综述
1.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背景及其社会评价。如前所述,为了解决山西煤炭资源产业分散的现状,增加煤炭企业竞争力,避免资源浪费,山西省相继制订了煤炭资源整合的相关战略方针,其目的就是希望煤炭企业之间兼并重组,最终使煤炭企业集团化,从而实现煤炭行业的合理分布最终实现节约型社会的宏图。在2001年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成立,标志着山西煤炭企业整合的开始。在2005年山西省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進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意见》和《山西省煤炭工业资源整合联合改造实施意见》标志着山西煤炭企业整合步入规模化。2012年山西煤炭企业资源整合阶段性告一段落标志着山西煤炭资源企业开始步入资源整合后时代。煤炭资源整合的10年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评价,其中包括积极评价以及消极评价。积极评价普遍认为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可以优化山西煤炭行业的产业结构,实现产业有效升级,提升煤炭企业安全水平与管理水平,为全国煤炭资源整合起到示范作用。消极评价普遍认为山西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思路势必会加大政府干预,并且将所有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源整合合并到国有企业之中,不利于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也违背依法行政的理念。
2.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运行价值分析。目前,山西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已经阶段性结束。就其运行价值而言主要包括:
(1)煤炭资源整合可以改善资源浪费的现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煤炭企业主要采用的是被西方媒体称之为“蝗虫式”的开采模式,也就是说只选择开采条件好、煤炭种类相对较优质的煤田。这样的开采模式势必会导致资源开采的随意性,没有形成良好的规划,浪费了更多的优质资源。同时,这样的开采模式也会大大降低我国煤炭资源的回收率,破坏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煤炭资源整合可以使这些中小型煤炭企业扩大自己的企业规模,完善自己的各项设施,形成一定的开采规模,在开采的同时能够更好的保护环境,最终做到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煤炭资源整合有利于缓解矿难发生的机率。安全生产问题一直是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近年来,虽然作为煤炭企业都在尽可能的采取措施来降低矿难的发生。但是由于国家政策的不确定性以及经营者经营风险性,使得一些中小型煤矿企业经营开始趋于短期化。也就是说,这些煤矿企业会将企业的经济利益排在安全生产之前,为的就是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因此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煤炭企业势必会降低安全防范的成本,因而增加了企业发生矿难的概率。煤炭资源的整合就是通过资源的整合将小企业合并为大企业,提高企业的集中度,促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最终减少矿难的发生。
(3)煤炭资源整合有利政府监督调控对煤炭资源开采实行保护。在我国有学者指出:“为了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应该从经济健康和和谐发展的高度,对煤炭资源进行保护性开采”。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政府监督调控,制定煤炭企业开采标准,制定强制性政策,促使煤炭企业不断的自我完善各项设施,提高煤炭的利用率,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煤炭资源整合政策的实施,可以督促煤炭企业按照要求进行生产,以便于政府的监督调控。
(4)煤炭资源整合有利增强煤炭企业综合竞争力。如前所述,我国煤炭企业长期以来一直以“多、小、散、乱”为特点,并没有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煤炭企业。这些煤炭企业由于规模的限制,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限制了煤炭行业的总体发展。因此,通过煤炭资源整合可以促使煤炭企业开始转化为规模化经营,从而增加市场占有率,为企业国际化道路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综合改造区背景下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后续法律制度的建设
如前所述,2008年,山西省作为煤炭大省率先在全国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成为全国煤炭改革的“鲜活经验”。历时三年,现已全面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工作。2012年,山西省整合煤矿已全面开展技术建设改造,由整合接管的重组阶段进入改造提升的建设阶段,再用2~3年时间,山西省将逐步转入正规循环的生产阶段。国家发改委2010年12月1日正式批复设立“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批文标志着山西综合改造正式提上日程,这是我国设立的第九个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也是我国第一个全省域、全方位、系统性的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山西省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主要任务就是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步伐,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众所周知,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运行过程正是在山西综改区的建设提出背景下进行,虽然目前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已经宣告完成,但是其后续的法律问题同样值得我们去认真探讨,以应对经济建设的需求。
1.完善我国煤炭资源整合后续的环境保护法律问题。在综合改造区的背景下,我国煤炭企业整合过后的环境保护问题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在煤炭资源环境保护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建议值得我们借鉴,从而使我国煤炭资源环境保护达到制度上的完整化。在美国,在源头上对于露天开采设置了审批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准入制,较好的控制了不达标企业对于煤炭资源的开发。同时,在过程监控中,美国政府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对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并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完善土地复垦工作,大大的激发了企业参与复垦的主观能动性。在德国,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加大了煤炭企业的准入门槛,同时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为煤炭企业环境保护提出明确目标。因此结合美国与德国的经验,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在综合改造区背景下以及煤炭资源资源整合后建立一套从煤炭资源源头控制、再到过程监管和到末端治理一系列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得煤炭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能,使得煤炭企业在整合过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建立我国煤炭资源整合后续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目前,我国煤炭资源整合后续社会责任的立法并不完善,也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因此笔者认为关于我国煤炭资源整合后续的社会责任体系构建主要包括:1.制定完善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有特点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法律规范。2.构建完善社会法律责任监督体系。从监督的主体来看,将其确立为企业自我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3.完善企业社会法律责任的评价体系。我们应该引进国际的社会责任认证体系,出台相应的社会责任量化考核标准,努力与世界对接,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
3.构建我国煤炭资源整合后续的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建立完善的煤炭安全生产立法体系。由于我国当前的煤炭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因此我们应当建立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完整的法律体系。
(2)构建完善的煤炭安全生产监管法律机制。关于煤炭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我们应当建立以行政主体与社会团体协会以及煤炭企业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形成以政府行政干预与社会监督以及煤炭企业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从而最大程度的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四、结论
目前,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已经结束,伴随着综合改造区的建立,为了能使煤炭资源以及煤炭企业得到可持续的发展,有必要对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过程加以研究,从中找出在综合改造区背景下的煤炭资源整合后续法律制度的建设,从而使煤炭企业在新一轮的经济建设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本文为山西省法学会2012年省級课题《煤炭资源整合过程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SXLS(2012)B26]
参考文献:
1.齐晋.论我国非再生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中的社会法律责任——以山西省煤炭企业为例[J].太原大学学报,2012(2)
2.陈新玲.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J].太原大学学报,2006(2)
(作者单位:太原大学 山西太原 030036)
(责编:吕尚)
关键词:煤炭资源整合 法律问题 山西综合改造区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067-02
一、引言
在工业化迅速发展的今天,能源成为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能源的保障。目前世界上主要的能源结构包括煤炭、石油以及天然气。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产煤国,也是最大的煤炭消费国。2012年,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占到了73.3%,而石油比重为17.0%,天然气比重为2.9%,水电、核电、风电共占6.8%。煤炭在发电、供热等各项经济生活中都发挥着巨大作用,煤炭的重要性决定了煤炭工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山西作为全国最重要的产煤省分,一直以来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对能源的需求日益加大。山西作为能源大省,承担着能源供应的重任。为了提高煤炭产量,满足国家建设需要,山西省鼓励煤炭企业加大生产力度,同时支持地方政府积极发展乡镇中小型煤矿,一时间,山西全省煤炭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煤炭产量持续增长。可以说,山西的煤炭资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后盾和保障,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但是山西在为全国经济发展提供保障的同时,也给自身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影响,诸如,环境保护问题、煤炭企业安全生产问题等,并出现了“多、小、散、乱”的特点。国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于2007年开始出台对山西的煤炭企业整合的相关政策方针。到目前,这一政策在山西试点执行已经结束,并且已经拓展到我国的其他省份,山西的宝贵经验将会对全国的煤炭资源整合起到指导的作用。同时,在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后期,一个新的综合改造区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应用而生,即山西综合改造区,这是全国第一个以省为基础的综合改造区,将会对山西的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包括山西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正是因为山西发展的可持续性,所以在此背景下重新研究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相关法律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对其充分的研究不但可以完善我国煤炭资源整合的综合法律制度建设,也有利于山西煤炭资源在综改区背景下的进一步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二、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过程综述
1.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背景及其社会评价。如前所述,为了解决山西煤炭资源产业分散的现状,增加煤炭企业竞争力,避免资源浪费,山西省相继制订了煤炭资源整合的相关战略方针,其目的就是希望煤炭企业之间兼并重组,最终使煤炭企业集团化,从而实现煤炭行业的合理分布最终实现节约型社会的宏图。在2001年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成立,标志着山西煤炭企业整合的开始。在2005年山西省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進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意见》和《山西省煤炭工业资源整合联合改造实施意见》标志着山西煤炭企业整合步入规模化。2012年山西煤炭企业资源整合阶段性告一段落标志着山西煤炭资源企业开始步入资源整合后时代。煤炭资源整合的10年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评价,其中包括积极评价以及消极评价。积极评价普遍认为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可以优化山西煤炭行业的产业结构,实现产业有效升级,提升煤炭企业安全水平与管理水平,为全国煤炭资源整合起到示范作用。消极评价普遍认为山西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思路势必会加大政府干预,并且将所有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源整合合并到国有企业之中,不利于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也违背依法行政的理念。
2.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运行价值分析。目前,山西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已经阶段性结束。就其运行价值而言主要包括:
(1)煤炭资源整合可以改善资源浪费的现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煤炭企业主要采用的是被西方媒体称之为“蝗虫式”的开采模式,也就是说只选择开采条件好、煤炭种类相对较优质的煤田。这样的开采模式势必会导致资源开采的随意性,没有形成良好的规划,浪费了更多的优质资源。同时,这样的开采模式也会大大降低我国煤炭资源的回收率,破坏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煤炭资源整合可以使这些中小型煤炭企业扩大自己的企业规模,完善自己的各项设施,形成一定的开采规模,在开采的同时能够更好的保护环境,最终做到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煤炭资源整合有利于缓解矿难发生的机率。安全生产问题一直是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近年来,虽然作为煤炭企业都在尽可能的采取措施来降低矿难的发生。但是由于国家政策的不确定性以及经营者经营风险性,使得一些中小型煤矿企业经营开始趋于短期化。也就是说,这些煤矿企业会将企业的经济利益排在安全生产之前,为的就是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因此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煤炭企业势必会降低安全防范的成本,因而增加了企业发生矿难的概率。煤炭资源的整合就是通过资源的整合将小企业合并为大企业,提高企业的集中度,促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最终减少矿难的发生。
(3)煤炭资源整合有利政府监督调控对煤炭资源开采实行保护。在我国有学者指出:“为了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应该从经济健康和和谐发展的高度,对煤炭资源进行保护性开采”。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政府监督调控,制定煤炭企业开采标准,制定强制性政策,促使煤炭企业不断的自我完善各项设施,提高煤炭的利用率,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煤炭资源整合政策的实施,可以督促煤炭企业按照要求进行生产,以便于政府的监督调控。
(4)煤炭资源整合有利增强煤炭企业综合竞争力。如前所述,我国煤炭企业长期以来一直以“多、小、散、乱”为特点,并没有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煤炭企业。这些煤炭企业由于规模的限制,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限制了煤炭行业的总体发展。因此,通过煤炭资源整合可以促使煤炭企业开始转化为规模化经营,从而增加市场占有率,为企业国际化道路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综合改造区背景下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后续法律制度的建设
如前所述,2008年,山西省作为煤炭大省率先在全国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成为全国煤炭改革的“鲜活经验”。历时三年,现已全面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工作。2012年,山西省整合煤矿已全面开展技术建设改造,由整合接管的重组阶段进入改造提升的建设阶段,再用2~3年时间,山西省将逐步转入正规循环的生产阶段。国家发改委2010年12月1日正式批复设立“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批文标志着山西综合改造正式提上日程,这是我国设立的第九个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也是我国第一个全省域、全方位、系统性的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山西省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主要任务就是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步伐,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众所周知,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运行过程正是在山西综改区的建设提出背景下进行,虽然目前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已经宣告完成,但是其后续的法律问题同样值得我们去认真探讨,以应对经济建设的需求。
1.完善我国煤炭资源整合后续的环境保护法律问题。在综合改造区的背景下,我国煤炭企业整合过后的环境保护问题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在煤炭资源环境保护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建议值得我们借鉴,从而使我国煤炭资源环境保护达到制度上的完整化。在美国,在源头上对于露天开采设置了审批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准入制,较好的控制了不达标企业对于煤炭资源的开发。同时,在过程监控中,美国政府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对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并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完善土地复垦工作,大大的激发了企业参与复垦的主观能动性。在德国,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加大了煤炭企业的准入门槛,同时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为煤炭企业环境保护提出明确目标。因此结合美国与德国的经验,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在综合改造区背景下以及煤炭资源资源整合后建立一套从煤炭资源源头控制、再到过程监管和到末端治理一系列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得煤炭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能,使得煤炭企业在整合过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建立我国煤炭资源整合后续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目前,我国煤炭资源整合后续社会责任的立法并不完善,也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因此笔者认为关于我国煤炭资源整合后续的社会责任体系构建主要包括:1.制定完善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有特点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法律规范。2.构建完善社会法律责任监督体系。从监督的主体来看,将其确立为企业自我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3.完善企业社会法律责任的评价体系。我们应该引进国际的社会责任认证体系,出台相应的社会责任量化考核标准,努力与世界对接,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
3.构建我国煤炭资源整合后续的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建立完善的煤炭安全生产立法体系。由于我国当前的煤炭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因此我们应当建立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完整的法律体系。
(2)构建完善的煤炭安全生产监管法律机制。关于煤炭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我们应当建立以行政主体与社会团体协会以及煤炭企业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形成以政府行政干预与社会监督以及煤炭企业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从而最大程度的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四、结论
目前,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已经结束,伴随着综合改造区的建立,为了能使煤炭资源以及煤炭企业得到可持续的发展,有必要对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过程加以研究,从中找出在综合改造区背景下的煤炭资源整合后续法律制度的建设,从而使煤炭企业在新一轮的经济建设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本文为山西省法学会2012年省級课题《煤炭资源整合过程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SXLS(2012)B26]
参考文献:
1.齐晋.论我国非再生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中的社会法律责任——以山西省煤炭企业为例[J].太原大学学报,2012(2)
2.陈新玲.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J].太原大学学报,2006(2)
(作者单位:太原大学 山西太原 030036)
(责编:吕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