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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担保因其付款义务的不可撤销性和绝对性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着高效而强大的债权保障功能,但因其本身固有的制度缺陷,也为受益人的欺诈索赔留下极大的缺口.为了弥补这一制度缺失,有必要为担保人的无条件付款责任引入"欺诈例外"抗辩权.同时,由于担保人行使欺诈例外抗辩权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更有效的反欺诈索赔措施应是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止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