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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问题的提出 在行政诉讼中,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如何处理,法学界一致的共识是:对被告可以缺席判决;对原告按申请撤诉办理。这种看法在立法上也得到了确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84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笔者认为,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