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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大排污费政策实施力度,促进排污者积极主动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按时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污染物减排约束性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物价局有关价格支持政策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3]238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氮氧化物(NOx)和氨氮(NH3-N)排污费征收标准,并试点实行差别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