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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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从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的概念、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等方面对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 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G6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1)07(a)-0249-01
  1 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
  数字图书馆是一种环境,是将收藏、服务、人结合起来支持数据、信息和知识的产生、传播、利用、保管的全周期。它基本上包含了以下思想:数字化存储文献资源,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递文献信息,网上信息通过虚拟链接提供服务。知识产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在科学和文学等领域创造的精神财产以及智力成果依法享有权利的总称。知识产权又称精神产权,是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中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它以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自己所有的精神成果的承认和保护为基本前提。
  数字图书馆通过计算机网络化形式,使人们可以在网络的任意终端上使用全球信息资源。因此,数字图书馆是实现真正信息资源共享的有效途经。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了信息的产生,丰富了信息资源共享的内容。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了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了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合作,为信息资源共享开辟了更广阔的天地。
  但是知识产权是法律规定的人们对自己制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权利,它归权利人所有,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讲求“排他性”,而数字图书馆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现有文献资源的作用,使其共享网络内成员都有权使用,它讲求“共享性”。因此,“排他性”与“共享性”必然产生矛盾。
  
  2 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2.1 信息资源数字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建设中,首先必须将文献信息资源作数字化处理,使之能运行于全球信息网络中,方便读者利用。首先,人们对文献数字化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制作与原件相同或相近的复制件,而不是改变原作本身。其次,从特定方式来看,文献数字化事实上是将传统文献原有形式转换成二进制编码形式,并固定在某个载体上。第三,从劳动特征来看,对文献数字化处理或许需要智力劳动,但这种智力劳动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复制效率,使作品不失真,而不是改变原作的内容或进行某种程度上的创新。也就是说,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转换为电子形式必须获得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
  2.2 數字库开发和利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开发的数据库类型主要为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它主要通过图书馆工作人员独立开发和购买他人的数据库来实现。书目数据库开发过程中主要涉及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制作文摘数据库时可以不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制作全文数据库时,除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外,均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3 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
  3.1 数字图书馆域名的保护
  域名是为方便网络的使用者而设计的一种技术性功能,它是为计算机提供容易记住和辨别的、无须追寻其知识产权来源的字符网址。对于域名管理机构来说,加强域名的知识产权管理,可以有效防止域名抢注行为的产生。因此,数字图书馆的域名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3.2 数字图书馆网页版保护
  网页是存放在Web服务器上供客户机用户浏览的HTML页面文档,是万维网信息的基本单位,由文字、图片等要素组成,一些网页还配有声音、视频、动画等多媒体信息)。数字图书馆对无序的信息资源进行组织和加工时,就在网页中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信息导航服务体系。那些具有独特的构思和原创性的网站设计和组织框架,都应受到知识产权和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盗用网页的设计和复制其内容,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1]
  3.3 从技术方面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1)设置口令。(2)应用防火墙技术。(3)网络传输过程中采用加密技术与数字签名技术。(4)数字水印技术,用信号处理的方法在数字化的多媒体数据中嵌入隐蔽的标志。(5)使用客户CA认证技术,加入自动计费软件。(6)使用访问控制技术,设置访问控制权限。
  3.4 从立法方面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数字图书馆服务中知识产权问题,实际上是知识产权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上的运用问题,它一方面促进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发展,保护产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制约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制约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必须进一步协调好知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保证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共同发展。
  3.4.1 建立与数字图书馆建设相配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在各国著作权法中,法定许可所涉及的权利包括表演权、录制权、广播权、汇编权等,但各国规定的内容不尽一致。数字网络环境对知识产权人产生着重大影响,仅围绕合理使用采取调整措施,乃不足以解决新的知识产权问题。适当接受法定许可,即保护了知识产权合理的经济权益,有打破了数字网络环境中的权利滥用和过度垄断局面,可减少作品利用过程中的阻滞。在数字环境中,法定许可制度可以在保障版权人权益的前提下,解决使用作品需取得版权人许可的困难处境。
  3.4.2 明确并扩大图书馆合理适用范围
  合理使用是在特定情况下,使用者对一些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直接使用的合法行为。在现实环境中,图书馆界与知识产权界应当重新考虑对合理使用范围的界定,适当扩大合理使用范围,明确数字化复制的内容。并一方面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在公平和效率双重价值目标下,重构权利人、图书馆、读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和谐;一方面公权优先的原则,图书馆权利代表的公共利益是人类的最终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只是手段之一,对图书馆权利的优先也符合知识产权的终极目标。[2]
  3.4.3 明确图书馆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法定许可是指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利人的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的法律制度。法定许可使人们能够适当地获得使用作品的机会,减少使用者利用作品的信息成本和谈判成本,减少作品传播与利用中的阻滞,保障作品的快速传播。在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和利用中,尤其要注意相关的版权法律法规。图书馆努力利用网络资源更迅速地为读者提供更丰富的文献信息的同时,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事,避免损害著作人的利益,避免引起知识产权的纠纷,这是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已经面临的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 麦淑平.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0(2):17~20.
  [2] 汪琼.论知识产权与图书馆权利的协调[J].图书与情报,2008(3):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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