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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物技术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政策的变化,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就变得更为复杂。一方面,胎儿有实体上可受保护的权利。另一方面,胎儿的这些实体权利一旦遭受侵害,却无法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我国民诉法还未将胎儿纳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行列。因而有必要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认胎儿程序主体地位,弥补法律规范在这方面的不足,真正实现法之公正的价值目标。